小額訴訟制度

小額訴訟制度

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建立小額訴訟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究其原因,中國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經濟的發展,法院受案範圍的不斷擴大和受案數量的急劇上升,而普通訴訟程式在保證程式正義的同時,已顯現無法快速及時處理急速增長的大量案件的現實矛盾和制度缺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額訴訟制度
  • 外文名:Small Claim Procedure
  • 現實必要性社會經濟狀況
  • 制度必然性普通程式顯現出了相當的缺點
  • 程式區別:簡易化使國民普遍得到司法服務
設立背景,程式區別,理論,構想,結語,

設立背景

社會經濟狀況而言,隨著中國20多年的改革開放所導致的經濟活力增強,市場主體的擴張,社會流動性的加大,中國社會由原來意義上的“熟人”社會轉型為“陌生人”社會。中國人原有的“息訟”、“厭訟”的傳統保守觀念在市場經濟和國際大環境的衝擊之下也逐漸消融,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而在另一方面,原帶有解決糾紛和協調人民內部矛盾職能行政部門和機關組織也紛紛認清和擺正了自己的位置和許可權,其原有的處理民間大小糾紛的功能已悄悄地從其職權中消失,人們將目光投向了司法解決途徑。這樣導致司法機關的受案量急劇膨脹,而此時司法機關又無法及時、便捷、高效地實現當事人的訴求。這一惡性循環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以至難以承受,從而出現遠離訴訟的尷尬局面。因此,人們希望有一種更加快捷和有效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將不經濟降低到最低。
通過普通程式來解決社會中絕大部分性質簡單和金額較小的糾紛時,這種模式顯現出了相當的缺點和不足之處:首先,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攻擊防禦活動所提供的程式框架和制度保障,是與當事人對該訴訟採取的慎重的承諾相對應的,是一種冗長而縝密的訴訟程式,有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說顯得很有些煩瑣臃腫,由此會帶來程式的複雜化、糾紛處理的長期化以及當事人和法院在費用和成本方面負擔的增大等一連串問題。其次,這種判斷性程式強調的是“非黑即白”、“一刀兩斷”這種確定的效力。往往不能使糾紛得到真正妥善或徹底的解決,反倒往往會加劇雙方當事人劍拔弩張的情緒和緊張氣氛,不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最後,有關普通程式而設計的一整套規則客觀上要求程式運作主體擁有相應知識能力。訴訟程式的專門化和技術化趨勢,使得社會上的一般當事人和普通民眾都不易理解糾紛是如何在該制度框架中得到處理和解決的。許多場合下當事人甚至對利用訴訟來解決自己的糾紛的這個過程都難以真正的參加下去,這對在基層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員尤其深有感觸,當事人不得不求助於具有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的律師,從而加大了訴訟成本和費用。
至此,不難理解為什麼會出現“贏了官司賠了錢”這種有違常理的現象。人們不得不對訴訟敬而遠之。這種現象對國家而言,一方面造成大量的案件堆積,法官們疲於應付各種複雜糾紛,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另一方面又面對著民眾們對告狀難和司法昂貴的指責。正是基於這種形勢,人們開始產生了這樣的一種態度,即只要能夠以符合實際並讓當事人滿意的結果來解決糾紛,不必拘泥於法律的嚴格適用,而小額訴訟程式的出現正是基於這種訴訟理念。普通百姓多是因為小額訴訟才接觸法院,所以公正適當地處理小額案件,對在百姓中樹立司法制度的權威是極其重要的。

程式區別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在第2編第13章規定了簡易程式,共5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雖在一定程度上方便民眾、簡化訴訟、快速解決糾紛,但仍未對中國的簡易程式產生根本性的轉變,只是普通程式在某些環節上的簡化,未充分考慮小額、輕微事件在處理上的特殊性,可以形象的稱之為“普通程式的精裝版”(章武生,《簡易、小額訴訟程式與替代性程式之重塑》,《法學研究》2000)。因此,在處理小額、輕微事件時同樣不可避免地存在同普通程式相同的制度缺陷。小額訴訟程式與中國目前的簡易程式無論在訴訟理念,還是在訴訟方式上都有明顯的區別。小額訴訟程式不僅是為了分流民事案件,減輕法院的負擔,更主要的目的還在於實現司法的大眾化,即“通過簡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國民普遍能夠得到具體的有程式保障的司法服務”(日本,棚漱孝雄著,王亞新譯,《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它鼓勵當事人訴訟,限制律師參與以降低訴訟成本,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一反在普通程式中的消極態度,可根據案件事實直接提出和解方案。如此等等,一切都是為了簡便、迅速、經濟地解決糾紛。

理論

(一)小額案件
小額訴訟制度是以小額案件為對象的一種制度。小額案件是指案件輕微,訴訟標的金額特別小的案件,它並非專指小額金錢給付請求,還包括請求給付金錢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況。如小額借貸、小工承包款的給付請求以及較為簡單的鄰里糾紛等。小額事件因其特殊性,需適用特殊的程式進行審理,從而引出小額訴訟的概念。小額訴訟所受理的都是產生於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小糾紛。故就小額訴訟所接觸的當事人主體的廣泛性而言,可以說它占據著司法運營中的“最高地位”。
(二)小額訴訟程式
就目前理論界所廣泛討論的小額訴訟程式,它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小額訴訟程式和普通程式並無嚴格區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度的有所不同。而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式則是指一種以提高辦案效率促進司法服務大眾為目的的,正在發展的未成熟的訴訟程式,是20世紀後半葉以來,世界各國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在司法改革中創建的一種新型程式,是有別於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而獨立運作的訴訟程式,也是筆者在本文極力倡導建立的訴訟程式

構想

小額訴訟程式所解決的事件限於一定金額以下或輕微事件,根據民事糾紛的程式設定應與案件類型相適應的程式法理,它有不同與普通程式和現在所說的簡易程式裁判理念和嚴格的程式要求,小額訴訟程式鼓勵以非正式的方法解決糾紛。借鑑西方各國幾十年來在小額訴訟程式方面的實踐探索經驗,立足國情,構建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
(一)小額訴訟程式的受案範圍
各國立法一般以確定金額的標的為適用條件,如:美國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日本為30萬日元以下。中國地區經濟發展差別較大,因此,確立小額訴訟程式的訴訟標的時,可以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由各地高級法院確定具體的數額,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設定獨立的小額訴訟法庭
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為例,該州司法委員會規定,在每個市法院設立小額訴訟法庭,管轄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小額法庭可以由熱心公共事務並具有五年以上實務經驗的優秀律師擔任臨時代用法官。考察中國現在的人民法院的的機構設定,筆者認為應該在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法庭,專門審理小額、輕微案件,讓法院裡那些雖沒經過專業的法學培訓,但有豐富的生活經驗和較強的調解能力的的法官擔任審理人員;讓法律素質高的法官全力解決複雜案件,使司法資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三)鼓勵本人訴訟,限制律師參與
為減少訴訟成本,鼓勵當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糾紛,小額訴訟程式不提倡律師參與。鑒於不鼓勵律師參與,當事人無法得到程式方面的幫助,不知如何準備案件,小額法庭往往設定程式助理,幫助當事人準備檔案並提供有關信息服務。也可以設定小型諮詢所,向當事人提供實體法律和程式法律的諮詢服務,並幫助準備訴狀。在英國的縣小額法庭,登記員可以在庭前程式中向當事人提供相當大的幫助,並可向當事人提供庭審幫助。法院還可以通過向當事人提供便宜的專家證言形式,實現當事人間的實質平等。如一方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的,法院可以按到場當事人的申請命令立即進入辯論程式,並可依職權根據一方的辯論進行判決。
(四)放鬆取證規則,降低證明標準,賦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權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為迅速發現真實,準許法院在認為必要時,依職權詢問當事人並以其陳述作為證據。為加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法官可以命令當事人具結。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他方當事人關於詢問事項之主張為真實,同時降低小額訴訟的證明標準。在通常訴訟程式中,心證的程度要達到客觀的證明程度——證據使法官相信事實確實如此——才能認為某事實真實或是存在的,而非屬真偽不明。對於小額事件,若要達到相同的證明程度,必然會多花費相當勞力時間費用去求證,不符合費用相當原理。因此,小額訴訟程式適當降低證明標準,只要心證的程度到達低度的證明度——法官相信事實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認為已得心證而下裁判。
(五)程式靈活多樣
允許法官、當事人採取自由靈活的程式,而不一定遵守訴訟法所規定之嚴格程式。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中午開庭或傍晚開庭,法官可直接通過電話請求有關證人證實某一事實。在小額訴訟程式中,費用相當性原理不允許給予此類糾紛以過分的程式保護,否則訴訟成將會越過訟爭標的,出現本末倒置。為此,在小額訴訟程式中,法官以更為積極、主動的姿態介入糾紛的解決,法官的行為方式具有較大程度的行政化趨向。
(六)嚴格限制抗訴
中國可以借鑑日本的做法,限制抗訴,但允許複議。修改後的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在兩周不變期間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異議,如果異議合法時,訴訟將恢復到口頭辯論終結前的程度,在此種情況下,依照通常程式進行審理裁判。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如果是派出法庭作出的判決,允許當事人向基層法院提出複議,法院組成合議庭重審案件;如果是基層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得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允許當事人提出複議,由法院新組成合議庭重審案件。但是,如果存在訴訟程式嚴重違法的情況,可以例外地允許當事人抗訴,是否受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結語

世界各國在其各自的司法改革中對小額訴訟都寄予較大的希望,而且從實踐結果來看,小額訴訟也確實在某些方面達到了人們期望的目標。但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小額訴訟制度內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實踐中應該給以足夠的注意。首先法官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時應儘量避免過分追求效率而犧牲程式的公正價值,以免陷入“程式虛無主義”的泥潭。其次法官應儘量避免肆意武斷地濫用在小額訴訟中賦予的較大的職權和裁量權。最後應防止當事人“濫訟”。
任何一項制度都會利弊參半,小額訴訟制度也不例外。在中國目前案件數量急劇增加,訴訟周期過長,效率較低,出現大量積案時,應該借鑑和吸收這一優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建立適合中國具體國情的小額訴訟制度,提高訴訟的效率,實現訴訟的效益化。這也是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永恆的司法主題,落實“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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