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範疇之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間借貸
  • 外文名:private lending
  • 所屬部門法:民法
主體,管轄,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舉證責任分配,借款的返還,借款的返還期限,借款展期,借款與利息、費用等的償還順序,利息,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保證與擔保,不能認定保證人身份的情形,網路貸款平台應否承擔擔保責任,是否追加保證人參加訴訟,以買賣契約做擔保的情形,民間借貸效力,生效條件,無效情形,民刑交叉情況如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時,中止審理的情形,相關法律,

主體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契約就有效。

管轄

被告住所地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契約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契約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定,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契約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契約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契約履行地。

舉證責任分配

1.民間借貸關係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採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2.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額由原告舉證
3.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4.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係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定,不適用前述規定。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契約,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契約,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的返還

借款的返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注釋2]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出借人申請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與利息、費用等的償還順序

借款人除償還借款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的,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借款的順序抵充。

利息

借期內利息

1.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約定不明的,分為兩種情況。屬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外,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契約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注釋4]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3.計付利息的上限
A.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

1.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要求返還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4.利息的預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5.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保證與擔保

訂立民間借貸契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不能認定保證人身份的情形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契約上籤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

網路貸款平台應否承擔擔保責任

1.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的。
2.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

是否追加保證人參加訴訟

1.連帶保證人
出借人只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連帶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證人
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一般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以買賣契約做擔保的情形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契約作為民間借貸契約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契約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民間借貸效力

生效條件

1.當民間借貸契約的當事人均為自然人時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契約是要物性契約,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時成立[注釋5]。在借款協定達成後,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將允諾撤回,借款人無權要求法院強制出借人履行諾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契約法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契約的生效要件:A.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B.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C.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D.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E.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2.當民間借貸契約的當事人非均為自然人時
按照法律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外,民間借貸契約自契約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注釋6]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對除自然人之間之外的借款契約的生效時間作出了規定,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第十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契約,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契約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第2條規定:“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情況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契約具有實踐性特徵,契約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無效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需要說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時,民間借貸契約並不當然無效。民間借貸契約的效力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

民刑交叉情況如何處理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時

1.駁回起訴的情形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應予受理的情形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或者,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繼續審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中止審理的情形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六十一條 契約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定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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