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人民法院系統的組成部分,它和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但專門人民法院在我國人民法院系統中又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門或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而不是按行政區域設立的審判機關。對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與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門人民法院
  • 外文名:專門人民法院
  • 對於:其他專門法院的設定
  • 時期:1983年9月
我國在特定部門或地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除明確規定必須設立軍事法院外﹐對於其他專門法院的設定﹐不作具體規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
因為某些案件與特定部門的專門業務有關,或者某些刑事案件犯罪的人是特定部門的專職人員,由一般法院審理不方便或有困難,國家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該部門專職人員犯罪或與該部門工作有關的犯罪案件。英國、美國、蘇聯等國都設有軍事法院或軍事法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和其它專門人民法院。根據實踐需要,現已設立了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級專門人民法院按照本系統管理結構設立和劃分管轄範圍。不服下級專門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依專門人民法院的系統抗訴。海事法院行使相等於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不服海事法院一審裁判的當事人直接抗訴於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為二審終審。鐵路運輸法院只有基層和中級法院二級,不服中級法院一審裁判的當事人,在法定抗訴期內可直接向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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