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院

智慧財產權法院

智慧財產權法院是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所提出的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而設立的審判機構。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法院
  • 功能: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
  • 通過時間:2014年8月31日
機構介紹,背景,各國相同機構,俄羅斯,日本,

機構介紹

智慧財產權法院,是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所提出的準備探索建立的審判機構,其原文內容是“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法院。”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作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情況的報告時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智慧財產權審判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案件數量迅猛增長,新型疑難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難度加大。2008年至2012年6月,全國法院共受理智慧財產權案件226753件,審結208653件。針對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面臨的實際困難,報告建議,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引,進一步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妥善協調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的關係,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主導作用;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要求,積極探索研究建立智慧財產權專門法院。
在分組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報告時,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建議,有關方面應研究智慧財產權專門法院的設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報告中提出智慧財產權案件“三審合一”試點問題。“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涉及到三個方面,既涉及到民事權利的保護問題,還有行政機制的問題和刑事犯罪的問題。三審合一的問題只有設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法院才有可能很好的實現。這對於倡導全民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也有積極的意義。”戴玉忠建議有關方面對此進行研究。
2014年11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剛剛成立的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調研時強調,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成立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標誌著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進入新階段。要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指引下,堅持改革創新,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努力創造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中國經驗和中國模式。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正式成立。孟建柱與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郭金龍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共同為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揭牌。隨後,孟建柱到法院訴訟服務視窗、審判法庭了解情況,在立案視窗外與等候申請立案的代理律師交談,並與法官和工作人員座談,聽取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籌備情況的介紹。
孟建柱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成立表示祝賀。他說,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最有效的手段是法治。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成立,將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的運用和保護,激發社會創造力,為創新型國家建設提供強大推動力;將進一步提升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質效,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為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將進一步加強與世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接軌,擴大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影響力,樹立我國改革開放的良好國際形象。
孟建柱指出,北京是我國最早開展智慧財產權審判的城市,承擔專利權、商標權的行政授權確權案件,工作量大,任務繁重。多年來,北京法院堅持維護大局、激勵創新,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實際行動,公正、高效審理了大量在國內外有影響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充分發揮了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堅持立足國情、勇於開拓,充分發揮規範裁判、注重調研等優良傳統,不斷完善審判組織和工作機制,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智慧財產權審判模式。堅持牢記使命、忠誠履職,培養出以時代先鋒宋魚水、全國審判業務專家陳錦川、全國模範法官姜穎為代表的一支優秀智慧財產權審判隊伍,為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形象作出了積極貢獻。
孟建柱強調,站在新的起點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責任重大。要堅持依法履職,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努力做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司法先鋒。要堅持改革創新,按照中央關於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探索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和職業保障等各項改革,不斷規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探索積累成功經驗。希望負責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的法官,進一步提升法律素養,拓寬國際視野,以專業的知識和敬業的精神,為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作出新貢獻。
中央政法委秘書長汪永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的負責同志參加調研。

各國相同機構

俄羅斯

在2011年12月,俄羅斯實施了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門法院的立法變革。智慧財產權法院的目的是確保因複雜而臭名昭著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得到適當裁決。該法案是由國家杜馬(俄羅斯議會下院)的民事、刑事、仲裁和程式性立法委員會主席推出的。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庭或許很可能被延遲至這一問題被解決時止。
智慧財產權法院的管轄權
智慧財產權法院在俄羅斯法院體系中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一審法院,也是二審抗訴(翻案)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將以一審法院的身份運作,審理對俄羅斯專利局(包括專利局的撤銷法庭“專利糾紛院”)所做的決定提起的抗訴。智慧財產權法院的裁決可被抗訴到智慧財產權法院常務委員會。智慧財產權法院還將以二審抗訴法院的身份運作,用以處理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程式
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所有案件將由三名或更多法官組成的小組進行審理。智慧財產權法院常務委員會對針對專利局所做的決定提起的抗訴和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的裁決均可被抗訴到最高仲裁法院。
過渡期
對專利局所做決定提起的抗訴是在莫斯科仲裁法院備案。這些決定能被抗訴至第一(受理抗訴的)抗訴法院即第九仲裁抗訴法院,然後被抗訴至第二(撤銷原判)抗訴法院即莫斯科聯邦巡迴仲裁法院。
一旦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始審理案件,莫斯科仲裁法院尚未裁決的抗訴仍保留在該法院。但是,任何二審抗訴或許不能提交至莫斯科聯邦巡迴仲裁法院,而必須向智慧財產權法院常務委員會提出。
正如上面所述,智慧財產權法院有望最早開始審理案件。一旦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始審理案件,考慮“過渡時期”的影響很重要。過渡時期對起訴專利局決定(例如,專利撤銷)的影響可展現如下:
1. 專利局印發撤銷專利的決定;
2. 專利權所有人向一審法院莫斯科仲裁法院提起抗訴(甚至在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始審理案件後,該案件仍會保留在莫斯科仲裁法院);
3. 莫斯科仲裁法院做出支持或顛覆專利局決定的裁決;
4. 莫斯科仲裁法院的裁決被抗訴到作為第一抗訴法院的第九仲裁抗訴法院;
5. 第九仲裁抗訴法院做出裁決;
6. 如果在提交二審抗訴時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始審理案件,二審抗訴必須向最高法院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而非像現在這樣向莫斯科聯邦巡迴仲裁法院提出抗訴。
法官
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負責主持智慧財產權法院的事務。智慧財產權法院運作至少需要15名法官。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已有13名法官。智慧財產權法院的絕大多數法官是仲裁法院的前任法官。只有兩名法官有技術背景,如物理學法官和機械學法官。
位置
智慧財產權法院位於莫斯科市中心,緊鄰最高仲裁法院。

日本

2005年4月1日,日本成立了專門的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源於智慧財產權在日本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有利於通過專門的司法途徑高效地解決智慧財產權案件。日本的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專門性,它是根據專門的法律成立,內設於東京高等法院之內,專門用來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法院;二是獨立性,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與其他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獨立性,同時它被授予特定的權力處理司法行政事務;三是獨特性。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的組成和管轄方面具有自身的特點,尤其是法院內部設立的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可以協助法官對案件中專門技術知識進行解釋。
概況
2005年4月1日,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作為東京高等法院“專門法院”而設立。成立日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的依據是《日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設立法》,其目的在於高效地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設立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有利於通過專門的司法途徑解決智慧財產權案件。
特徵
按照特別法設立的專門法院,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與其他的高等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獨立性,它設有一位專門的首席法官、司法會議和通過獨立於東京高等法院的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司法會議解決司法行政問題的管理者。依據法院組織法第22條第1款,通過最高法院設立的高等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具有部分行政職權。日本共有六個高等法院,每個高等法院僅具有基於地域範圍的有限管轄權,這些高等法院處理某些高等法院司法會議授權範圍內的司法行政問題。相比而言,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是一個專門處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法院並且依據法院組織法的特定條款而成立的。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區別於其他高等法院的明顯特點是,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處理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包括某些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與專利相關的抗訴案件,針對日本專利局做出的決定的起訴),因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著作權或商業利益的案件,同時,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被授予特定的權力處理司法行政事務(比如分配法院事務,任命法官,更換法官,制定法院日程等等),這與案件的特定程式緊密相聯,並且只有在智慧財產權內部才被認為是合理的。不過,很顯然,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是屬於正常的法院範疇,按照憲法第76條第2款的規定並不是一個專門的法院,依據此條款,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做出的判決可以抗訴至最高法院,在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工作的法官是東京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從最高法院提名經內閣批准的法官名單中任命。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監督。
法院的組成
法院主要由法官、司法研究人員、專家委員會、法庭書記員和法院秘書組成。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任命的司法研究人員按照法官的要求研究在執行專利、實用新型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訴訟和判決中的技術問題。從2005年4月起,司法研究人員在法官的允許下可以在口頭答辯或其他場合向當事人提問以澄清案件事實。法庭書記員參加並記錄訴訟過程,管理訴訟的進展,準備並保存案卷,協助法官研究相關法律和規章以及司法先例,並執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訴訟事務。法院秘書提供司法行政服務。
法官和專家委員會則具有以下特色。
(一)法官
東京高等法院有三個智慧財產權法庭,共有10名法官。隨後,2000年4月法官增加到11名,2001年4月法官增加到12名,2002年法官增加到16名,智慧財產權法庭增加到4個,最後在2004年法官增加到18名。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設立時就是由這18名法官組成的。工業界支持最近的專利政策主要基於以下三個要求:快速審判、通過專家進行審判、在早期階段統一決定。在這些工業化的要求中,一個與司法程式的本質相關的困難問題與智慧財產權法官的專業化相關。似乎技術性的專業化法官對於智慧財產權訴訟來說比其他需要專業知識比如醫療事故和產品責任案件更加重要。
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或者由五位法官組成的大合議庭主持訴訟並做出判決。組成大合議庭的條件是案件重大,並且它能夠毫無拖延地提出統一的觀點。在各種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對法官的專業要求問題主要和專利與實用新型訴訟相關,如果我們以一個案件為例,爭議的焦點是該發明是否能夠授予專利,法官在該案中被授予的知識和理解力可加以判斷,至少對於做出判決和討論的技術性問題是如此,但是在實現當中,努力達到這種層次對於普通法官來說並不是件簡單的事情,因為他們沒有技術背景也沒有一個通才應該具備的實踐經驗。而且,對於法官來說,要求他們具備有專長的人那樣的知識和理解力往往是勉為其難,尤其是在高度專業和複雜的領域。也很難期望法學院畢業的學生在未來迅速改變這種背景,讓他們具備專門的技術知識。
(二)專家委員會
按照法院的決定,專家委員會可以協助法官提供案件中專門技術知識的解釋,他們的專業知識有助於澄清案件中的問題或者加快訴訟過程。專家委員會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兼職官員,其中包括大學教授等專家和具有不同學科領域專業知識的公共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
專家委員會制度產生於2004年4月1日,其目的在於保證有專家參與訴訟以與高度專業化以及日益發展的複雜技術相適應。專家委員會制度主要運用於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大約有170名專家委員會委員,他們是由最高法院在全國範圍內任命的各個領域中高水平的技術專家,這些專家中包括大學教授,公共研究機構和私人企業中的研究人員,專利律師等等,他們作為兼職官員任期兩年。這些專家委員的名單存放在專家庫中,法院可以指定最適合的專家來解決相關的技術糾紛案件,尤其是難以理解並且需要專業知識進行解釋的案件。在審理期間,法院可以聽取委員會委員從公平中立的立場對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證據所進行的解釋。專家委員會委員有時也被比擬為引導大部分訴訟過程的“家庭老師”。由於專家委員會委員都是兼職性的工作,這區別於專職的司法研究人員。存在一些運用專家委員會的要求,比如在口頭爭論或其他場合,要求聽取當事人觀點和進行解釋都以專業知識為基礎,給當事人提供抗辯的機會。不過,專家委員會制度受到了偏愛,因為反映在訴訟中的專業知識能夠以容易的方式得到理解並且糾紛的爭議點通過不同領域的專家委員會專家的解釋可以得到澄清。專家委員會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審判程式的質量和準確性而非加快案件的審理,主審案件的法官現在開始更早的階段考察案件的內容,這要早於從那些專家中選擇中合適的專家,在向所有的候選人解釋了案件的內容之後挑選最適合的委員,解釋訴訟制度以及委員在審理期間應該進行解釋的方式。由於單獨運用委員可能導致委員和當事人的觀點之間產生衝突,為了更好的運行訴訟制度,在一個案件中指定多名委員(例如,結合一名專利律師和一名學者或一名研究人員)正在討論中。這種實踐性的知識正在逐步累積。不過,讓該項制度取得成功的地方在於獲得當事人對該制度的信任。並且,程式透明在與專家委員會委員進行準備性會議的過程中是必要的。
法院的管轄
日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受理日本專利局做出的一審抗訴案件和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二審民事案件,等等。
(1)日本專利局做出的一審抗訴案件。日本專利局做出的一審抗訴案件專門由東京高等法院管轄,並且由東京高等法院的專門法院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受理。
(2)地區法院的民事抗訴案件。與專利權、實用新型權、統一電路設計布置權和作者的著作權相關的民事抗訴案件專門由東京高等法院管轄,並且由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受理。因此,所有此類抗訴專門由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受理。
與設計權、商標權、著作權(排除作者的著作權)、出著作權、鄰接權、繁殖權以及因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商業利益的相關權利由日本八個高等法院的相關高等法院管轄,這取決於一審法院所在的地方。因此,作為東京高等法院的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受理由東京高等法院管轄的抗訴案件。
(3)其他案件。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也受理由東京高等法院管轄的其他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這需要有智慧財產權專家主導訴訟並在主要問題上做出判斷。
展望
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的設立在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按照創造、保護和開發智慧財產權的戰略計畫,成立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的一個原因就是法院向公眾和國外宣稱保護專利政策的象徵作用。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最重要的任務和職責就是通過高水平的專家以高效負責的方式審理案件,保證對知識創造者的保護以滿足日本社會各界和時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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