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項目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審計項目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切實推進局機關依法行政,而出台的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項目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 審前準備:起草審計通知書
  • 實質:管理暫行辦法
  • 主要目的:切實推進局機關依法行政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審前準備,第三章 現場實施,第四章 報告編審,第五章 審計處理,第六章 跟蹤落實,第七章 成果轉化,第八章 立卷歸檔,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署6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審計工作實踐,按照審計項目實施的流程和環節制定。
第二條 制定本辦法的主要目的:
1、切實推進局機關依法行政,努力實現我局審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保障銀川市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2、建立統一的操作性強的審計規範,提高審計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質量;
3、便於分工負責和整體協作,明確各自應付的責任,促使審計人員按照要求進行審計,提高工作效率;
4、進一步規範審計作業行為,規避審計風險,從源頭上防止發生行政訴訟敗訴案件。
第三條 本辦法作為衡量審計項目質量的基本尺度,適用於我局依法開展的所有審計項目,全體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應嚴格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重大項目”是指:
1、審計署、區審計廳確定的審計項目;
2、領導交辦的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審計項目;
3、市局確定的市、縣(區)共同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
4、需要制定全局性審計工作方案的審計項目;
5、其他經局長辦公會議同意列作重大項目的審計項目。

第二章 審前準備


第五條 各處室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計組長負責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並對審計事實和質量負責。各處長對本處室審計項目的質量加強監督檢查並負總責。
第六條 所有審計項目均應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涉及多個審計部門或多個審計組共同進行的審計項目,還應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在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前,應下達審前調查通知書,做好審前調查,充分調查了解和收集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
第七條 本階段審計組長的職責:
1、收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並組織審計組成員學習;
2、對以前年度審計過的單位,應查閱審計檔案,充分利用原有的審計資料;
3、組織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調查了解,收集相關資料(含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報告);
4、根據所掌握的資料,結合項目的總體要求進行研究、分析,初步確定審計的內容、重點等,草擬《審計實施方案》,並組織審計組成員討論修改完善;
5、將修改完善後的《審計實施方案》連同審前調查資料報處長審核,由主管領導批准;
6、起草審計通知書;
7、落實審計信息計畫。
第八條 本階段審計組成員的職責:
1、認真學習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
2、參與《審計實施方案》的討論,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3、根據《審計實施方案》的分工,查閱並摘錄有關資料;
4、協助審計組長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本階段業務處長的職責
1、合理調配審計資源,提出審計組長人選,報主管領導批准;
2、參與《審計實施方案》的討論,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3、檢查並督促審計組長認真做好本階段的各項準備工作;
4、審核《審計實施方案》,並提出指導性的意見。
第十條 本階段主管領導的職責:
1、批准審計組長;
2、組織《審計工作方案》的編制事宜,對審計的組織方式、分工、協作、匯總、處理等事項提出明確要求,涉及分管範圍外的工作應積極與其他局長協調落實,並對《審計工作方案》的質量負責;
3、參與《審計工作方案》和重大項目《審計實施方案》的討論,對審計的關鍵、重點、目標、深度和風險等提出要求;
4、批准《審計實施方案》,並提出指導性意見或指示;
5、審定、簽發審計通知書、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
第十一條 本階段局長的職責:
1、參與《審計工作方案》的討論,提出對工作的要求和指導性意見;
2、批准《審計工作方案》。
第十二條 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應運用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範圍、內容、方法和步驟。
第十三條 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掌握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和資料,必要時可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書面材料:
1、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情況;
2、職責範圍或者業務經營範圍;
3、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紙質和電子會計資料;
4、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5、財務會計機構及其工作情況;
6、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情況;
7、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和有關的檔案;
8、與審計工作有關的電子數據、數據結構文檔;
9、審前自查及銀行帳戶情況;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並將《送達回證》交被審計單位簽收。同時,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

第三章 現場實施


第十五條 審計組按照審計通知書規定的時間進點實施審計。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進點的,需在《審計實施方案》中說明理由並報經主管領導同意;原因在審計組一方的,還應向被審計單位說明。
第十六條 審計組進點後應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的要求實施審計,並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檢查庫存現金;
2、檢查銀行帳戶;
3、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評,既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的滿意程度和可信賴程度予以判斷;
4、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 審計組應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公示制度,將局機關制定的廉政紀律張貼於被審計單位的公告欄或其他醒目處,自覺接受被審計單位幹部民眾的監督。
第十八條 本階段審計組長的職責:
1、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的要求,組織和指導審計組成員進行審計;
2、在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分析和評價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並對是否必要調整《審計實施方案》作出判斷;
3、如確需調整《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向處長說明調整理由,提出建議,對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實施,特殊情況下不能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可以口頭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後調整並實施,但審計結束時應當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4、根據現場審計情況每天或數天召開審計組人員碰頭會,了解工作進度,交換審計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和疑點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5、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處長和主管領導匯報;
6、鑑定審計證據材料,覆核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事實審核把關(審計組長的工作底稿可指定審計組其他成員覆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失誤或錯誤應及時提出意見加以糾正;
7、針對審計中遇到的情況,可向局機關提出採取職權範圍內的審計強制措施的建議;
8、現場審計結束前,對照《審計實施方案》檢查實施結果和質量是否達到預期目的,並向處長、主管領導匯報項目實施情況,如未達到項目質量的要求,應當帶領審計組繼續查證;
9、就審計情況和被審計單位初步交換意見,並指定專人做好記錄;
10、考核審計組成員的工作紀律,負責審計組的廉政建設,切實履行審前教育、進點宣傳、審中守紀、出點反饋四項職責;
11、落實與計畫信息相關的數據、資料的收集任務。
第十九條 本階段審計組成員的職責:
1、根據《審計實施方案》的分工進行審計,通過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並對審計查證事實負責;
2、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歸納、分析和判斷,形成審計結論,如果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或確有錯誤的,以及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有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對確有錯誤的需要重新取證;
3、對重要事項以及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並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4、詳細審閱審計工作底稿,在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完備之後,按照審計項目的性質和內容進行分類、歸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5、每天現場審計結束前,應向審計組長報送當日所作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日記;
6、根據審計組長的覆核意見檢查審計工作底稿,確有需要改動,應當另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並作出書面說明;
7、遇到重大問題或發現疑點、線索,及時向審計組長報告,提出進一步跟蹤檢查的建議;
8、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審計紀律和廉政規定,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二十條 本階段處長職責:
1、對需要調整的《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核;
2、定期檢查審計情況,掌握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總體狀況,對審計組遇到的問題進行協調,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3、及時將審計組反映的情況向主管領導匯報,並將主管領導的意見傳達給審計組;
4、督促審計組按《審計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內容進行操作,不應有缺漏。
第二十一條 本階段主管領導的職責:
1、深入審計一線指導項目實施,幫助審計組協調關係、解決問題,重大審計項目實施期間去現場不少於兩次;
2、批准《審計實施方案》的調整,並檢查執行情況,防止遺漏和重大過失;
3、抽查《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掌握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總體狀況,對審計組遇到的重大問題作出判斷,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4、聽取審計組出點前的項目實施情況匯報,對未達到預期目的的應當要求審計組繼續查證,補充資料。
5、遇到重大項目或需協調的項目,應當參加審計組進點和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的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階段局長的職責:
1、深入現場調查研究,重大審計項目實施期間去現場不少於一次。
2、審查簽發協助查詢銀行存款通知書。
3、批准對被審計單位採取職權範圍內的審計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階段紀檢組的職責:抽查審計組廉政紀律反饋表,對審計組執行審計現場廉政紀律情況到被審計單位進行現場調查。
第二十四條 本階段法規科的職責:覆核關口應進行前移,尤其對重大審計項目應進行跟蹤覆核,對審計項目質量進行檢查,幫助審計組解決審計工作中的遇到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對收集審計證據的要求:
1、必須嚴格遵守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則進行取證;
2、審計證據包括審計人員編制的取證材料、利用有關數據覆核驗算形成的帶有結論性的材料,被審計單位自查材料、承諾書、會計報表及其提供的檔案材料等;
3、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問題進行鑑定,取得結論,作為審計證據;
4、審計證據應當由有關單位、人員簽名或蓋章,涉及同一問題的審計證據,可以統一編順序號後加蓋騎縫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審計證據上註明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六條 對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的要求:
1、審計日記必須真實、完整、詳細地記錄審計過程,包括審計所採用的方法、審計的資料名稱和數量、審計事項的主要目標實現情況等,還應包括審計事項的內容、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等;
2、審計日記應按時間順序反映其每日實施審計的全過程。審計人員應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逐日編制;
3、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審計日記,不得遺漏、虛構、隱匿、毀棄,其他人不得刪改。
4、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多個審計事項,應當在統一審計日記中依次記載,多名審計人員共同承擔同一審計事項的,應當在各自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
5、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應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底稿應一事一稿,且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有理有據,格式規範,審計結論用詞恰當
4、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和日記之間應當具有清晰的勾稽關係;
5、審計底稿後應當附有所反映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原始證據材料;
6、經覆核審定的審計工作底稿,不得增刪或者修改。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長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進行覆核的內容:
1、審計底稿中的各要素是否齊全;
2、審計查證的主要方面是否適當;
3、審計過程記錄是否完整、清楚;
4、審計事項性質的認定是否準確,是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
5、引用的法律法規依據是否起恰當。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應當充分運用現有的計算機設備和技術採集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並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軟體和工具進行數據歸類、匯總、分析,儘量運用計算機處理審計工作底稿等文字材料,發揮計算機審計的優勢,改進審計手段,節約審計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報告編審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現場實施結束後六十日內,就審計實施情況和審計結果向局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不得隱瞞不報。
第三十條 本階段審計組長的職責:
1、組織審計組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起草進行集體討論,並指定專人做好記錄;
2、草擬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並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真實性、全面性負責;
3、將《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處長的審核意見,連同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目錄一併送交法規科由覆核人員進行覆核;
4、根據覆核意見修改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
5、將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連同《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徵求意見,同時將《送達回證》交被審計單位簽收。
6、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內容存有異議,應當指派審計組成員進一步取證、核實,必要時修改或調整審計報告;
7、連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一併交由主管領導審定。
第三十一條 本階段審計組成員的職責:
1、參與討論和確定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內容;
2、必要時進行補充查證或核實;
3、完成審計組長指派的與項目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階段處長的職責:
1、參與審計組的討論,並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起草提出具體要求;
2、審核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中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是否正確,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準確、合法、適當,並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三條 本階段主管領導的職責:
1、督促、檢察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起草情況,並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質量提出總體要求;
2、檢查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查證工作及其結果;
3、審定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四條 本階段局長的職責:
1、審定簽批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
2、審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交的重大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階段覆核人員的職責:
1、收到覆核材料後,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2、對覆核意見負責,如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其他覆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審計組限期補正;
3、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出具書面覆核意見;
4、覆核結束後將《覆核意見書》連同覆核材料退還審計組。
第三十六條 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要求:
1、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中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應和〈〈審計實施方案〉〉的範圍、目標一致,並均應附有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2、當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涉及到對個人的定性和評價時,應徵求當事人的意見,若同時涉及多個徵求意見對象,應當分別徵求,並只對所涉及的內容徵求意見;
3、審計評價應當客觀、公正、準確且有充分依據;
4、審計建議應當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5、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應予保留,不得遺棄、增刪或修改。與修改後的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一同歸入審計檔案。
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應有單位負責人簽章和單位蓋章,其他所有附後的書面材料均應有單位蓋章。

第五章 審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建立審計業務會議制度。凡屬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範圍內的審計事項,應由法規覆核人員提交審計業務會議研究決定。審定程式應按《銀川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審定製度》辦理。審計業務會議由法規覆核人員負責記錄並根據會議記錄及時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主持人審核後簽發。
第三十九條 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經主管領導或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後,審計局應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並制發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應給予處罰,並制發審計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條 審計局在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罰前,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制發審計聽證告知書,並告知當事人在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後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具體操作應按《銀川市審計局審計聽證會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階段審計組長的職責:
1、起草審計業務會議匯報提綱;
2、代局機關擬訂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建議移送處理書和專題報告等各類相關檔案,交處長審核;
3、將處長審核後的代擬稿,連同審計業務會議紀要、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和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目錄,一併送覆核人員進行第二次覆核;
4、指定專人及時填寫審計統計台帳
第四十二條 本階段審計組成員的職責:參與討論審計報告等各類相關檔案的內容、協助審計組長完成檔案擬制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階段處長的職責:對審計組長代擬稿的審計報告等各類相關檔案進行審核把關;
第四十四條 本階段主管領導的職責:
1、審定一般審計事項;
2、重大事項向局長提出召開審計業務會議的建議
3、審閱並簽發審計報告等各類相關檔案。
第四十五條 本階段局長的職責:
1、及時組織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對主管領導提出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討論並作出決定;
2、審定審計業務會議紀要,並對會議紀要的真實、完整負責。
3、審定和簽發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4、審批向新聞媒體披露的審計公報。
第四十六條 本階段法規覆核人員職責:
1、填寫重大審計事項呈報表;
2、組織召開審計業務會議,負責審計業務會議記錄,會議結束後及時形成審計業務會議記要;
3、對審計事項進行第二次覆核。重點覆核審計報告等各類相關檔案與主管領導審定意見或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是否相符、審計建議是否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處理處罰及引用法規是否適當。並對所提出的覆核意見負責;
4、覆核結束後,將上述材料送交綜合處。
5、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的,法規覆核人員應牽頭組織審計聽證,起草聽證決定並對所起草的聽證決定負責。
6、負責處理被審計單位提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及時組織複議或應訴。
第四十七條 本階段綜合處的職責:
1、對審計報告等各類相關檔案的文字、體例、格式審核把關後,送交主管領導審閱;
2、在主管領導簽發後進行印製。
第四十八條 審計處理、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審計組應代表局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前,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章 跟蹤落實

第四十九條 為強化審計監督,維護審計執法的嚴肅性,對審計結果的落實應進行跟蹤檢查。
第五十條 本階段審計組長的職責:
1、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決定執行回執、審計建議採納情況回執送達被審計單位,將審計建議移送處理書送達有關單位,並將送達回證交接受單位簽收;
2、自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建議書送達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了解審計意見的採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收回決定執行回單和審計建議採納情況反饋表;
3、審計處理處罰金額無論是由審計機關直接收繳、還是由稅務或其他部門收繳,都應取得銀行進帳單複印件,審計建議被採納落實的,應取得相關依據;
4、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九十日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及時向處長匯報;
5、對情況特殊需延長審計決定執行時間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書面批准;
6、主動與紀檢或司法機關加強聯繫溝通,了解移送處理書的辦理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本階段審計組成員的職責:協助審計組長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
第五十二條 本階段處長的職責:檢查督促審計組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
第五十三條 本階段主管領導的職責:
1、督促審計組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
2、對是否延長審計決定的執行時間審核把關,並簽署意見;
3、審計組遇到執行的問題時,應當主動與被審計單位協調解決;
4、對被審計單位未經批准或無正當理由超過期限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向局長提出召開辦公會的建議。
第五十四條 本階段局長的職責:及時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處理主管領導反映的情況,協調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第五十五條 本階段法規覆核人員的職責:
1、根據局長辦公會決定,牽頭辦理法律事項;
2、每半年將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進行通報並督促審計組積極跟蹤落實。
第五十六條 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經局長辦公會同意後,報告市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第七章 成果轉化

第五十七條 寫好審計信息及與本項目有關的綜合報告、調查報告、理論研討文章等。不僅要反映審計查出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還要注重反映被審計單位成功的經驗做法。做到點面結合,使文章有分析、有比較;有情況、有建議;有問題、有對策。
第五十八條 落實信息計畫,重大項目在總結、分析、歸納的基礎上考慮綜合性信息。每個審計人員每年至少應完成一篇審計信息和一篇審計理論研討文章。
第五十九條 本階段審計組長的職責:負責撰寫或指定專人撰寫審計信息或審計要情反映及理論研討文章。
第六十條 本階段審計組成員的職責:完成審計成果轉化任務並協助審計組長完成審計信息計畫。
第六十一條 本階段處長的職責:
1、督促審計組完成審計信息計畫;
2、重大項目落實人員撰寫綜合性信息;
3、指定人員按時保質地完成與本項目相關的綜合報告、調查報告、理論研討文章等;
4、指定人員在必要時結契約類型項目的審計情況,代擬審計情況通報。
第六十二條 本階段主管領導的職責:
1、督促所主管的科室完成信息計畫和其他寫作任務;
2、加強調查研究,為寫好調研報告積累資料,每年至少完成一篇調研報告。

第八章 立卷歸檔

第六十三條 審計檔案應在項目完成後及時建立,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審計組負責制。
第六十四條 審計案卷的整理、歸檔應按《銀川市審計局審計檔案材料立卷歸檔作業規程》辦理。
第六十五條 本階段審計組長的職責:
1、及時收集、整理審計檔案材料;
2、如檔案材料有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以及本卷與其他卷有關聯的情況,應當在備考表中予以說明;
3、經審計科長複查認可後,可指定人員編制檔案目錄,裝訂成冊,並書寫案卷封面。
第六十六條 本階段審計組成員的職責:協助組長做好審計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六十七條 本階段處長的職責:
1、檢查審計檔案的立卷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
2、指定人員將裝訂好的審計案卷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移交給案卷管理部門。
第六十八條 本階段主管領導的職責:督促審計組作好審計檔案的立卷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歸檔。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六十九條 對審計項目質量的全過程實行平時覆核打分和年終抽取審計檔案進行再次打分的辦法,對所有審計項目進行嚴格考核。所有審計項目均應列入處室的業務工作目標責任考核之中,並根據考核結果對處室進行獎懲。考核內容:見每年業務工作目標責任明細表。
第七十條 對在審計項目質量考核中所得分數最低的處室在全局內進行通報批評。
如在審計項目質量考核中,發現以下情況,業務處長負直接責任,審計組組長負主要責任,分管局領導負領導責任,覆核人員及參審人員負連帶責任,並按《國家公務員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按幹部許可權分別作出處理:
1、兩年內被審計單位暴露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屬審計方案確定的內容,且證明審計報告做出錯誤的評價的;
2、發生審計複議並被複議機關決定撤消、變更的;
3、發生行政訴訟終審判決敗訴的;
4、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害的;
5、故意泄露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審計工作內情,違反有關的保密制度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被審計單位經濟損失的。
第七十一條 為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增強審計人員的查案意識,每年開展一次優秀審計項目評比活動,對優秀審計項目所在組給予一定數額獎勵,對評為重大審計項目的將給予重獎。
第七十二條 為加大審計成果轉化,鼓勵審計人員多撰寫審計信息和審計研討文章,對完成審計信息任務的審計人員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七十三條 對審計人員在審計執法中出現的過失和錯誤,將按《銀川市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可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扣發“八不準”經費、警告、行政處分;造成審計行政賠償的,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追償;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對審計人員違反廉政紀律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經濟上侵占了被審計單位利益的,全部如數退陪,領導登門賠禮道歉。
2、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政紀處分或建議給予黨紀處分。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建議開除黨籍。
3、對一般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將其違紀事實記入廉政檔案。情節嚴重的,也要給予政紀處分,或建議給予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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