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

2015年10月15日,成都市審計局網公布《成都市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成審發〔2015〕9號)。該《辦法》共17條,由成都市審計局法規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審計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審發〔2015〕9號
  • 公布時間:2015年10月15日
簡述,辦法,

簡述

2015年10月15日,成都市審計局網公布《成都市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

辦法

成都市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
成審發〔2015〕9號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行為,促進依法審計,提高審計項目質量,依法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項目質量責任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質量責任,是指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在執行審計項目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審計法規、審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審計局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業務部門負責人、審理機構審理人員及負責人、總審計師、分管局領導和審計局長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分別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審計組成員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1﹒未按審計實施方案的要求和領導的安排完成審計任務的;
2﹒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
3﹒未按照準則的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
4﹒審計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5﹒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6﹒審計證據雖然充分、適當,但做出的審計結論不當導致嚴重後果的;
7﹒比照審計報告和審計實施方案,未按檔案歸檔要求,將對應的工作底稿證據歸入審計項目檔案,造成檔案資料不完整的。
(二)審計組組長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1﹒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或者組織實施不當,造成審計目標未實現或者重要問題未被發現的;
2﹒審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問題的;
3﹒審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工作底稿不真實、不完整問題的;
4﹒審核未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的結論不正確的;
5﹒在編寫審計組報告過程中,套用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不當,造成審計組報告上反映的問題定性和處理不當的;
6﹒審計組起草的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
7﹒對審計組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8﹒違反法定審計程式的;
9﹒未按要求將審計項目檔案及時整理歸檔的。
審計組組長將其工作職責委託給主審或者審計組其他成員的,仍應當對委託事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成員在受託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三)業務部門負責人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1﹒對審計實施方案審核不嚴,造成嚴重後果的;
2﹒對審計組請示的問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導致嚴重後果的;
3﹒對審計組組長套用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不當,造成審計組報告上反映的問題定性和處理不當,而審核時應發現未發現的;
4﹒覆核未發現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的;
5﹒覆核意見不正確的;
6﹒要求審計組不在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中反映重要問題的;
7﹒審計項目檔案資料不完整的。
業務部門相關人員對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匯總審計結果出現重大錯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事項承擔責任。
(四)審理機構審理人員及負責人對下列事項承擔審理責任:
1﹒審理時未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中問題的定性和處理不當的;
2﹒審理時未發現問題數量、定性、處理方式和反映方式發生變化的原因、方式和決策過程無相關載體的;
3﹒審理意見不正確或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作出的修改不正確且堅持不改,造成不良後果的;
4﹒審理時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重要問題的;
5﹒未按《成都市審計局審計項目審理審定辦法》進行審理的。
(五)審計機關相關負責人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1﹒總審計師對審計執法事項監督、管理、審理不嚴或失誤的;
2﹒分管局領導對審計執法事項監督、管理、審核不嚴或失誤的;
3﹒局長對審計項目實施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六)下列情形,各級次相關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責任:
1﹒經上級審計機關審計執法檢查發現的審計執法錯案;
2﹒經審計行政複議被撤銷、變更或者被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終審判決、裁定敗訴;
3﹒向黨委、人大、政府、紀委、組織部門、上級審計機關提供的審計結果報告及對外公告的審計結果失實或數據錯誤;
4﹒違反保密法相關規定以及違反審計工作保密相關規定;
5﹒在審計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五條 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徑和方式:
(一)審計項目審理結果;
(二)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果;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
(四)局領導審定審計結果類文書;
(五)審計案件的複議、判決或者裁決的結果等其他方式。
第六條 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包括下列處理方式:
(一)責令改正錯誤;
(二)告誡、批評教育;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取消當年評選優秀、先進的資格;
(六)扣減當年目標獎30%-100%;
(七)停職培訓、轉崗或待崗。
前款規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因審計項目質量責任需要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審計項目出現質量問題,相關責任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審計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予以糾正。
第七條 對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按照違反審計法規、審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的情節和給國家、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後果分為以下情形:
(一)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後果的,對責任人單獨或者合併給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一)至(四)項處理。
(二)情節嚴重,已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後果的,對責任人單獨或者合併給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五)至(八)項處理。
第八條 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故意隱瞞重大審計事項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
(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發生同類型過錯行為的;
(四)依法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二)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後果的;
(三)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於處理:
(一)因被審計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拒不提供相關資料導致產生質量問題的;
(二)因上級所作的決定或者命令導致產生質量問題,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對此表示過不同意見並有文字依據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歸責於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的原因導致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局機關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負責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事件的評估,並提出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意見。
(一)局機關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授權相關審計業務部門、法制工作部門、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組成調查組,調查組負責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調查,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二)局機關重大項目審計業務會議負責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根據審計意見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在審計項目質量責任的調查、認定過程中,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相關部門應認真聽取相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相關責任人陳述和申辯加重責任。
第十三條 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項目質量責任的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相關責任人;有明確的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
第十四條 被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的人員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局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或局長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對責任人提出的申訴應及時受理、複審,並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是審計機關外聘人員的,按照《成都市審計局聘用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及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管理辦法(暫行)》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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