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煤勾結

官煤勾結

官煤勾結,指的是在我國目前社會轉型、法制不太健全的背景下出現的一種嚴重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社會現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官煤勾結
  • 後果:嚴重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
  • 類型:社會現象
  • 形式:違規濫用審批權,收受礦主賄賂等
官煤勾結的產生,官煤勾結的幾種形式,

官煤勾結的產生

最近幾年,在我國一些主要的產煤省區,頻頻發生重大或特大煤礦安全責任事故,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令人觸目驚心.中央有關部門雖然不斷加大督查力度,一再強調安全生產,但事故仍然不斷,而且死傷人數不見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有人開始思索和探究礦難背後的深層原因.通過不斷的深入調查和挖掘,人們發現了一個驚人的秘密.原來,許多煤礦礦主這所以敢於違規經營,不顧安全地超負荷生產,乃是因為他們的背後都有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地方官員在暗中支持,這些官員都直接或間接地與礦主有著千絲萬縷的經濟利益上的聯繫,不少人甚至直接在煤礦擁有股份.一言以蔽之,煤礦的礦主們跟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串通起來,結成了利益小集團,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他們不惜犧牲礦工的生命,也不惜損害國家的利益,這就是所謂官煤勾結。

官煤勾結的幾種形式

從調研和分析情況看,官煤勾結的腐敗現象實質是官商勾結,權力與錢包的交易,從事故查處中的實例,可以歸納出五種主要表現形式:
1、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負責人在小煤礦入股,謀取非法利益。在調查新疆阜康神龍煤礦“7·11”事故中發現,當地的一名副市長和國有哈密煤業集團的有關負責人投資入股,還有的拿“乾股”,分紅利。
2、政府官員暗中自辦煤礦或庇護親屬違法辦礦。今年3月14日黑龍江七台河市新富煤礦發生死亡18人的特大事故,礦主彭國財就是該市桃山區安監局副局長,他與擔任國有七台河精煤集團副總經理的哥哥沆瀣一氣,私自辦礦。廣東梅州大徑里公司大興煤礦發生“8·7”透水事故,該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竟是國家公職人員。
3、政府官員違規濫用審批權,收受礦主賄賂。初步查明,在廣東大興“8·7”礦難中,廣東省安監局副局長鬍建昌受賄超過10萬元,於6月5日違規批准為該礦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已被移送司法機關。
4、縱容、包庇煤礦違法生產經營。有的煤礦非法生產經營,有的超能力、超強度開採,有的私挖濫采、破壞資源,有的抗拒執法、明停暗開。違法礦主敢於這樣做,是因為常有官員在背後充當“保護傘”。
5、參與或默許、包庇隱瞞事故。2005年7月2日,山西忻州寧武縣賈家堡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6人。寧武縣煤炭工業局局長與礦山救護隊負責人共同謀劃,並得到寧武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副縣長李德生同意,謊報事故死亡19人,瞞報17人,並將這17具遺體轉移到內蒙古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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