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鵬俊

郝鵬俊

郝鵬俊,男,1949年生,中共黨員,被捕前系蒲縣煤炭局黨總支書記,歷任蒲縣地礦局局長、煤炭局局長。郝鵬俊案是山西省煤焦領域反腐敗案件的一起典型案件。2000年郝鵬俊出資成立蒲縣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並全面負責,是煤礦的實際控制人;其妻於香婷負責原煤銷售和財務。2010年4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郝鵬俊夫婦還被判處1.7億元的巨額罰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郝鵬俊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49年
  • 職業:官員
  • 信仰:共產主義
經歷,生平,事件,

經歷

1968年高中畢業,第一次參加工作便任太林鄉水利員;
郝鵬俊
1970-1974年在蒲縣昕水河工作。1975年任蒲縣薛關鎮團委書記。
1976年任薛關鎮鎮長,是全縣最年輕的科級幹部
1981年-1986年任蒲縣社隊局副局長。1987年在蒲縣煤管局工作(組建)。
1991年任蒲縣地礦局局長(組建地礦局)。
2003年任蒲縣煤管局局長。2005年引咎辭職掛名煤炭局總支書記。

生平

一個縣煤炭局長腐敗落馬,經查,其在北京等地有房產35處、家財過億元……號稱山西煤焦領域反腐“第一案”的蒲縣煤炭局原局長郝鵬俊案,引起社會關注。一個縣煤炭局長、科級幹部,何以能斂取如此巨額財富?
特偵組在郝鵬俊家查獲的3.05億元違規違紀資金中,僅北京、海南等地35套房產的契約房價款就達1.7億元;此外,還有郝鵬俊本人及其親屬的存款1.27億元。
日前,郝鵬俊案已由山西省蒲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而以其為代表的“官煤”式腐敗,折射出煤炭領域的制度和監管漏洞。
翻開郝鵬俊的履歷,這位官員能與煤“緊密”勾結也不足為奇。1991年,郝鵬俊任新組建的蒲縣地礦局局長,2002年任安監局局長、2004年任煤炭局局長,次年因礦難被免去局長職務,2006年又復任蒲縣煤炭局黨總支書記。也就是說,郝鵬俊曾在煤炭資源豐富的蒲縣,前後掌管過與煤礦有關的三個要害機關——地礦局、安監局、煤炭局。
郝鵬俊“靠煤吃煤”,巨額資財也來源於煤礦。蒲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時任地礦局局長的郝鵬俊即開始經營蒲縣成南嶺煤礦。當時,郝鵬俊以辦理採礦許可證為名,讓其他人出資2萬元非法購買克城鎮張公莊村委一個叫後溝窪煤礦的採礦許可證,編造謊言替換成蒲縣成南嶺煤礦,這樣,“官”和“煤”就勾結到一起。
2004年,調任蒲縣煤炭局長後,郝鵬俊的官煤勾結更加從容、“便利”。2005年8月,中紀委等部門聯合下發檔案,要求以本人或以他人名義已經投資入股煤礦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限期撤資。
為掩人耳目,郝鵬俊與其堂兄、妻弟簽訂了假退股協定,並向蒲縣紀委進行了退股申報登記。而在成南嶺煤礦,他和妻子於香婷仍是“說了算”的決策者和管理者,也擁有絕對的煤礦財產所有權。在煤炭局長的“關照”下,郝家的成南嶺煤礦迅速“做大”,由一個幾十萬元投資的窯口子,發展成總資產5200餘萬元的大煤礦。

事件

蒲縣紀委調查表明,2007年蒲縣一次煤礦事故後,全縣所有煤礦停產整頓,但成南嶺煤礦卻有禁不止,繼續非法生產。2008年2月到8月,成南嶺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縣有關部門下達《停止生產通知書》後,仍繼續非法組織生產。其間,已於2006年改任煤炭局黨總支書記的郝鵬俊還親自安排該礦越界開採,在一些採區甚至進入村莊之下採煤,給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隱患。
同時,2006年至2008年,通過郝鵬俊的關係,成南嶺煤礦採用誇大需求、重複申請等方式,超限額購買炸藥65.5噸、雷管20萬枚,並將這些危險物品藏到礦井下面。 這還不算,郝鵬俊將手裡的公權力“私用”到一個新“高度”:只要能謀得私利,就無所不用其極。2003年5月,郝鵬俊借部分煤礦安裝瓦斯監控設備之機,指使楊某購得13萬元礦用監控電纜,供成南嶺煤礦使用,此筆款項經其簽字後,一直由煤炭局墊付;同年11月,郝鵬俊代表成南嶺煤礦與江蘇徐州礦務局孟煤項目部簽訂合作開採契約書,12月,竟從蒲縣煤炭局財務賬戶上支付給孟煤項目部10萬元設計費。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發現,郝鵬俊還涉嫌逃稅、貪污等多項罪名。從2003年到2008年,成南嶺煤礦通過銷售原煤不開或少開增值稅發票,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申報或不申報的手段,共偷逃稅款1871萬元。
2010年4月15日,山西蒲縣煤炭局原黨總支書記郝鵬俊因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宣判的當天,郝鵬俊在法庭上稱:“我落到今天這個地步事出有因。蒲縣縣委書記問我要5000萬,時間是9月18日中午,在……”主審法官鄭蒲隆即以“與本案無關”為由打斷了這個陳詞。
郝鵬俊“當庭檢舉”頗具戲劇性,但絕非是“與本案無關”。
按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如果郝鵬俊所稱的“縣委書記索千萬”查證屬實,郝鵬俊則可能因“立功”而被從輕或減輕處罰,他也未必會得到20年的刑期。
話再說回來,即便是郝鵬俊是捏造事實,無中生有,相信公正的法律也會還“蒲縣縣委書記”的“清白”,而郝鵬俊則會因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構成誣告陷害罪。郝鵬俊咎由自取,只會為自己再加一條新罪,也無損於法律的尊嚴和“蒲縣縣委書記”的形象。
據報導,郝氏夫婦落馬軌跡是官煤勾結最赤裸的圖譜。法庭認定郝鵬俊從2000年即開始經營蒲縣成南嶺煤礦,而2005年,郝鵬俊已做出“退股”行動並向當地紀委說明。但證據表明,所謂退股只是一場把戲,而在當時嚴查整頓的風頭上,退股官員不乏其人,甚至還有現任蒲縣煤管局局長。至今,卻只有郝氏夫婦“以身試法”,山西“官煤”勾連之深,可見一斑。郝鵬俊“當庭檢舉”能否起到“拔出蘿蔔帶出泥”之效,相信很多人都是想聽聽他的“陳詞”的。
這樣看來,郝鵬俊“告發縣委書記”,非但是與本案很有關係,對解開當地“官煤勾結”謎團非常有益。
案源是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案源,辦案就成“無米之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匱乏的問題,正逐步成為制約紀檢、檢察機關履行職能、發揮作用的瓶頸之一。這樣的大背景下,郝鵬俊舉報的“積極性”尤其需要有關部門保護,這條“含金量”不菲的舉報線索千萬別流失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