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雙生

史雙生

史雙生,山西靈石縣公安局原副局長。曾擔任過靈石縣公安局段純鎮派出所所長、刑警隊長。因大肆收受索要巨額賄賂,史雙生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史雙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山西
  • 職業:刑警隊長
  • 主要成就:山西省特級勞動模範
簡介,索賄受賄,案中案,雙面人生,凸顯權力,一審判決,

簡介

2004年曾入選山西省特級勞動模範名單。獲獎感言:回去以後我要把省勞模的精神帶到我們公安局,帶到我們全縣的政法幹警裡面,把勞模精神弘揚光大。 2008年入選靈石縣推薦晉中市第四屆優秀拔尖人才具體名單(專業技術人才)。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3月史雙生在任靈石縣公安局刑警隊長期間,幫助靈石縣人徐某取得該縣徐家莊煤礦的經營權。徐某經營徐家莊煤礦期間,史雙生利用職務便利,未經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批准,多次為徐家莊煤礦聯繫,違規購買了大量火工品。史雙生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以入股分紅的名義,非法收受徐某總計1360萬元。
山西晉中市中級法院對山西靈石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史雙生非法受賄索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因大肆收受索要巨額賄賂,史雙生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史雙生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幣3000餘萬元。

索賄受賄

經查,史雙生在任靈石縣公安局段純鎮派出所所長、刑警隊長期間,為靈石縣段純鎮鑫源煤化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私開“新坑口”提供保護,並收受劉某為其提供的私開“新坑口”10%的乾股,多次收受、索要紅利1800多萬元。史雙生在任靈石縣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不僅成為當地一家洗煤廠的股東,而且為該廠私開“黑口子”提供保護,多次收受紅利共1500多萬元。史雙生還多次去澳門賭博,輸掉1800多萬元。

案中案

靈石縣原副縣長方建輝在任期間
,與史雙生、宋文成等人共同收受靈石縣段純鎮鑫源煤化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私開“新坑口”的“乾股”,並收受“分紅”135萬元。 靈石縣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政委朱榮明在任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現金26萬元,價值37.5萬元的汽車一輛;朱榮明在任太谷縣公安局副局長期間,收受價值106萬元的房產和9.6萬元的租金。
官煤勾結最後通牒官煤勾結最後通牒
靈石縣公安局原民爆大隊長鄧成平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為民爆大隊解決經費為由,向14個企業索要114萬元,將其中90餘萬元據為己有;收受幾十個煤礦企業賄賂70餘萬元。
靈石縣翠峰鎮信用社原主任宋文成在任期間,與史雙生、方建輝共同收受靈石縣段純鎮鑫源煤化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私開“新坑口”的“乾股”,並收受“分紅”235萬元。 目前5人均已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雙面人生

特級勞模受賄3300萬,辦案能手墮落成“蛀蟲”,近日廣為人們關注的山西靈石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史雙生索賄、受賄案初步查實,並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調查,史雙生在任靈石縣公安局段純鎮派出所所長、刑警隊長期間,為靈石縣段純鎮鑫源煤化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私開違法煤礦提供保護,並收受劉某為其提供的私開違法煤礦百分之十的乾股,多次收受、索要紅利1800多萬元人民幣。
史雙生在任靈石縣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不僅成為當地一家洗煤廠的股東,而且為該廠私開違法煤礦提供保護,多次收受紅利共1500萬元人民幣。史雙生還多次去澳門賭博,輸掉一千八百多萬元人民幣。史雙生在2004年任靈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期間,是該縣公安機關辦案能手,曾當選山西省特級勞動模範。從特級勞模到階下囚,從辦案能手墮落成“蛀蟲”。史雙生的“雙面人生”,值得善良的人們深思。

凸顯權力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靈石縣公安局副局長史雙生案,還帶出了靈石縣副縣長方建輝受賄案等4起案件。方建輝在任靈石縣副縣長期間,與史雙生、宋文成共同收受靈石縣段純鎮鑫源煤化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私開“新坑口”的“乾股”,並收受“分紅”人民幣135萬元。
靈石縣翠峰鎮信用社主任宋文成與史雙生、方建輝共同收受煤礦主劉某私
開“新坑口”的“乾股”並收受紅利人民幣235萬元。據悉以上案件現已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山西省紀委有關人士認為,上述查處的煤焦領域案件充分反映了一些領導幹部思想蛻化變質,法制觀念淡薄;不按制度和程式辦事,權力缺乏有效監督制約;行政管理行為不規範,經濟管理體制不健全;忽視反腐倡廉建設,存在著“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等問題。有業內人士指出,“靠山吃山”山西煤焦領域一些腐敗分子將這句話演繹得淋漓盡致。正是因為一些涉煤監管部門的監管者直接或間接參股煤礦生產或經營,使得違法生產屢禁不止,安全事故頻發。
官煤勾結官煤勾結

一審判決

2010年05月山西晉中市中級法院對山西靈石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史雙生非法受賄索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因大肆收受索要巨額賄賂,史雙生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史雙生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幣3000餘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3月史雙生在任靈石縣公安局刑警隊長期間,幫助靈石縣人徐某取得該縣徐家莊煤礦的經營權。徐某經營徐家莊煤礦期間,史雙生利用職務便利,未經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批准,多次為徐家莊煤礦聯繫,違規購買了大量火工品。史雙生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以入股分紅的名義,非法收受徐某總計1360萬元。
同時法院還查明,1999年4月至2009年2月,史雙生在任靈石縣公安局副局長、刑警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未經批准,多次為劉某經營的苗家莊煤礦聯繫,違規購買了大量火工品。其間,史雙生以入股分紅、借款、買車等名義,非法收受劉某164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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