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

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

《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已經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5月28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
  • 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
  • 發文日期: 2016-05-28
  • 生效日期: 2016-09-01 
  • 類別: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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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
《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已經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錦斌
2016年5月28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了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處於流浪或者乞討狀態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臨時救助。救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生計生、交通運輸、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救助管理站),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救助服務。救助管理站的設施和人員配備應當與救助管理任務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設立救助服務點,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救助相關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務點的地址和救助服務電話,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流浪乞討人員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突發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立即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告知當地救助管理站。
社會組織和個人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報告、或者協助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有關專門機構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七條 對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對其下列情況進行登記: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二)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親屬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
(三)隨身攜帶的物品。
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信息,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除外。
第八條 對流浪乞討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的信息,救助管理站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不予救助,並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後24小時內以適當形式發布尋親公告,並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身份信息。
第九條 救助管理站應當給予受助人員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食物和飲用水;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
(四)將突發急病人員、疑似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
(五)為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戶籍地或者所在單位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
(六)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標準、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 救助管理站應當按照性別分區安排受助人員住宿,單人單鋪。救助管理站應當安排女性工作人員,為女性受助人員提供救助管理服務。
對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生活自理有困難的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在住宿、床鋪安排和飲食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 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者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長救助期限,並報主管的民政部門備案:
(一)等待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領的;
(二)正在接受治療的;
(三)等待安置的。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救助管理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受助人員接受必要的救助後,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離開救助管理站。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離站的,救助管理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到站接領;不能接領的,由救助管理站負責聯繫送交。
受助人員離站時,由救助管理站辦理離站手續。
第十四條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查明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送公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分類安置。對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查明親屬、戶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調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在居住登記地平等享受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第十六條 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
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受助人員人格,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
(二)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
(三)損壞、非法侵占受助人員財物;
(四)剋扣受助人員生活供應品;
(五)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
(六)其他損害受助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救助管理站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或者受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救助管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要求救助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流浪乞討人員不予救助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履行登記、核查職責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向受助人員或者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或者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的;
(四)挪用、私分救助資金、物資的;
(五)在履行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民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應當安置的受助人員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安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及時調查、處理流浪乞討人員舉報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聞發布

2016年5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辦法》已經以省政府令名義印發,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也已經通過省政府網站等途徑對外公布,媒體朋友們也作了相關的簡訊報導。在辦法即將施行之際,我們召開新聞發布會,將《辦法》出台的相關背景、主要內容等再作詳細的說明。
一、《辦法》出台具有重要意義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社會救助,是我國社會救助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採取完善制度、加大投入等一系列舉措加強救助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以保障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不斷加強救助場所基礎設施、救助專業人才隊伍和救助服務能力等方面建設,在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方面切實履行了救急難、兜底線的職能,保障了這類特殊弱勢群體權益,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扶貧攻堅的決勝階段,做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維護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應有之義,也是“美好安徽”建設的民生底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規政策,同時也適應新形勢對救助管理工作帶來的轉變,我省在“十三五”開局之年制定這樣一部《辦法》,既是“社會政策要托底”這一要求的具體體現,也是十多年來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的一個升華。《辦法》既保持了我省救助管理制度的政策延續性,又關照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新特性,為健全完善我省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流浪乞討人員大多是具有特殊困難的特殊群體,因此《辦法》在制度設計上做到了一切以流浪乞討人員所遭遇到的困境問題和救助需求為導向,人性化地從簡從便制定工作流程,並充分照顧到不同受助對象的特殊需求,將黨和政府的關懷送到困難民眾身邊。
首先,《辦法》擴大了救助政策的惠及面。“濟人之急,救人之危”,凡是陷入臨時困境的人員都被納入到臨時救助的範圍中來,只要是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身陷流浪或者乞討狀態的人員都是流浪乞討救助的救助對象,都可以向政府請求救助。全省救助管理機構也已實現了縣級以上全覆蓋,能夠確保各類臨時遇困民眾得到及時有效的臨時救助。
其次,《辦法》細化了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的各項救助服務的內容。不僅規定要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還要求為其提供醫療救治、協助返鄉、尋親服務、心理疏導等多方面的權益保障措施。
第三,《辦法》巨觀構建了全省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體系。一是明確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的政府責任,制定了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機制,讓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權益保障職責不會踏空;二是按照標本兼治的長遠思路,充分考慮到流浪乞討現象源頭預防和流浪乞討人員回歸穩固工作,設計了多層次的救助服務平台,使得民眾的求助需求能夠得到及時回響,回歸社會和家庭後能夠重獲保障;三是強化了工作保障措施,對救助管理工作的設施設備和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救助能力建設上提供了政策支撐;四是明確了工作流程,把救助工作全鏈條上各環節的具體責任落到了實處,用制度保障救助機制的正常遠轉。
第四,《辦法》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救助服務,找到了政府職責和社會責任的連線點,使得我省社會救助體系公共服務供給側主體更加多元化,更有利於凝聚救助服務的合力。藉此,我們呼籲更多的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到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中來。
三、《辦法》的貫徹和宣傳
安徽省民政廳將按照《辦法》要求,切實做好我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在全省範圍內指導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認真學習貫徹《辦法》,適時專項督查《辦法》在各地的落實情況。
同時,也希望新聞媒體幫助省政府宣傳《辦法》的相關政策,讓全社會共同關注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這類特殊困難人員的救助工作;歡迎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一起參與到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工作中來,特別是在發現報告、尋親服務、專業護理等方面為我們提供幫助或者開展合作;也歡迎大家對我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和多提寶貴意見。

政策解讀

《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有關問題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辦法》
答:出台《辦法》,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
貫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的需要。2004年4月,省政府頒布《安徽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作出規定。2014年5月,國務院出台《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統一城鄉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擴大了救助範圍,對救助程式和救助工作機製作出原則性規定。為與上位法保持統一,細化上位法所作的原則規定,有必要制定新規章,替代《安徽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解決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現實問題的需要。我省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工作總體推進有序。目前全省已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78個,實現市縣救助管理機構全覆蓋,年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8.3萬人次,其中未成年人6000人次。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對在農村流浪乞討的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缺乏統一制度規範;救助程式、內容不完善;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分類救助、分類安置制度尚未建立。這些問題的有效解決,需要通過立法予以保障。
二、《辦法》對救助對象如何界定
答: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處於流浪或者乞討狀態的人員。既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也包括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既包括在城市的,也包括在農村的生活無著的人員。
三、《辦法》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規定了哪些救助渠道
答: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通過自行求助、有關部門發現、社會組織和個人發現三種渠道獲得救助服務。一是,流浪乞討人員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二是,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突發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立即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告知當地救助管理站。三是,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及時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報告、或者協助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站求助。
四、《辦法》規定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哪些救助服務
答:政府應當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臨時救助服務。具體包括:(1)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食物和飲用水;(2)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3)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4)將突發急病人員、疑似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5)為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戶籍地或者所在單位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6)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此外,還要為受助人員提供尋親服務和接送返回等相關服務。
五、受助人員能獲得多長期限的救助服務
答: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者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遇特殊情形,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長救助期限,並報主管的民政部門備案。特殊情形是指:(1)等待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領的;(2)正在接受治療的;(3)等待安置的。
六、如何幫助無法查明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的受助人員
答: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查明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送公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分類安置。對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查明親屬、戶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調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在居住登記地平等享受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
七、如何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
答:對社會組織和個人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協助流浪乞討人員求助的,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八、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救助管理站不依法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或者受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對救助管理站違反規定,對應當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不予救助,未按規定履行登記核查職責,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挪用、私分救助資金、物資等行為的,由主管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辦法》還規定了哪些便民利民措施
答: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後24小時內以適當形式發布尋親公告,並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身份信息。對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生活自理有困難的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在住宿、床鋪安排和飲食等方面給予照顧。對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離站,救助管理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到站接領;不能接領的,由救助管理站負責聯繫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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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是一項重要民生工程,為適應現階段救助管理工作需要,《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經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為我省境內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開展奠定了法律政策依據。
《辦法》明確,鄉鎮政府應設立救助服務點,救助服務點地址和救助服務電話向社會公布。公安、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突發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立即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告知當地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務點。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
《辦法》規定,對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務點應登記並核查其身份和近親屬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信息。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應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後24小時內以適當形式發布尋親公告,並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身份信息。除提供食物、飲用水和住處外,救助管理站還應幫助流浪乞討人員與其親屬或所在單位聯繫,將突發急病人員、疑似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為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戶籍地或所在單位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與之前的《安徽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相比,對救助管理工作的功能職責、服務對象、救助條件、參與主體作出了新的定位和規範,救助範圍由城市向廣大農村地區延伸,救助對象由流浪乞討人員向臨時遇困流動人口覆蓋,救助方式由機構內救助向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拓展,參與主體由單一機構向多部門協同配合、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轉變。《辦法》施行後,我縣將進一步編制起“橫到邊、豎到拐”的救助網路,保障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
2004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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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辦法擴大了救助政策惠及面,細化了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的救助服務內容。
辦法明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處於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員。既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也包括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既包括在城市的,也包括在農村的生活無著人員。政府應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臨時救助服務,具體包括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食物和飲用水;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幫助與其親屬或所在單位聯繫;將突發急病人員、疑似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為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戶籍地或所在單位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此外,還要為受助人員提供尋親服務和接送返回等相關服務。
辦法要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服務。對社會組織和個人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協助流浪乞討人員求助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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