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

《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在1992.07.20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為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現對我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擴大待業保險範圍。享受待業保險的職工除過去規定的對象外,擴大到下列人員: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關停並轉企業被精簡的職工;本人申請、企業同意辭職的和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被企業依法除名、開除的職工(包括解除勞動教養和刑滿釋放者)。
企業實行最佳化勞動組合和全員勞動契約制管理產生的富餘人員,經當地待業保險機構登記而轉入社會待業的(目前全省平均控制在職工總數的1%),也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二、新增加的待業保險對象按下列規定享受待業救濟待遇:
(一)經批准關停並轉企業被精簡的職工,企業實行最佳化勞動組合和全員勞動契約制管理產生的富餘人員,在待業期間享受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同樣的待業救濟待遇。
(二)本人申請、企業同意辭職的和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在待業期間享受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同樣的待業救濟待遇。
(三)被企業依法除名、開除的職工(包括解除勞動教養和刑滿釋放者),在待業期間享受企業辭退的職工同樣的待業救濟待遇。
三、調整待業探險基金提取基數,擴大待業保險基金來源。從1992年7月1日起,待業保險基金由原按企業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1%提取,改為按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提取。職工每人每月繳納待業保險金1元,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凡在退休前未領取過待業救濟金的職工,退休時其所繳納的待業保險金連同利息一次退還給本人。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繳納的待業保險金隨同轉移。
四、適當提高職工待業救濟金標準,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按照《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標準計發的職工待業救濟金,每月低於60元的,按60元發給。領完規定期限的待業救濟金後,尚未重新就業、生活沒有來源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經戶口所在縣(市、區)待業保險機構審核批准,可延長救濟期限3-6個月;對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待業職工,可將其應領取的待業救濟金作為生產自救費一次性發給本人;對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在待業期間分娩的女職工,可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200元。
五、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在保證用於待業職工的生活救濟、醫療補助的前提下,可以用於待業職工生產自救和開闢就業門路。對接納待業職工的單位,可給予一定的補償,其金額不超過待業職工本人應領取的待業救濟金;對企業富餘職工留廠待業開展多種經營和發展第三產業的,以及由待業保險機構開辦的以安置待業職工為主的生產自救基地,可在扶持待業職工的生產自救費項目內給予適當貸款(提取幅度各地控制在當年待業保險基金收支餘額的25%以內)。
六、積極開展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工作,為待業職工重新就業服務。各級待業保險機構要根據就業市場的需求,進一步擴大和完善勞動就業訓練中心,為待業職工再就業創造條件。待業職工參加勞動就業訓練中心轉業訓練的費用,在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中列支。
七、實行待業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各級待業保險機構每年應當編制待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基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工會、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基金,違者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給予處罰。
八、待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各級待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參照同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並根據待業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在待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和鄉鎮企業中城鎮戶口的職工,可參照國營企業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建立待業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並報省勞動局備案。
十、職工待業保險的其他事宜,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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