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是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的強制性、福利性和保障性為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享受待業保險人員範圍包括: 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 (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類似的工人) 和企業辭退的職工等。具體辦法是: 上述職工在待業期間可享受待業救濟金、醫療費; 在待業期間死亡的可享受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企業辭退的職工和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在待業期間可享受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待業保險領取者若發生下列情況中的一種,即停止享受領取待遇: 領取待業救濟金期滿的;已重新就業的 (包括從事個體勞動); 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按受勞動部門介紹就業的;參軍、出境定居的,或在待業期間受勞動教養、被判刑者;享受待業保險期間連續三個月不領取待業救濟金的。申請職工待業保險,依據不同對象分別辦理: 破產企業填寫 《破產企業、瀕臨破產企業職工待業證明書》,被企業辭退的職工填寫 《辭退證明書》;終止、解除契約的填寫《國營企業待業職工登記卡》。憑上述證明和登記卡到指定的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待業登記。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不敷使用時,可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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