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核准辦法及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皖政辦〔2004〕85號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核准辦法及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暫行辦法

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工作,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和監督下進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不屬於《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凡是不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均應按要求向地方政府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項目備案機關是指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按省有關規定要求編寫項目備案報告(附項目備案報告表),報送項目備案機關。項目備案機關應依照本辦法進行備案,並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業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備案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我省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備案報告的內容及編寫
第六條 項目報告單位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報告一式5份。項目備案報告由項目報告單位自行組織力量編寫。
第七條 項目備案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報告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第八條 項目報告單位要對項目備案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備案程式
第九條 項目備案制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省級備案機辦理省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並會同有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全省所有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材料進行整理、歸納和分析,按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省級以下備案機關負責辦理當地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並會同相關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將備案項目情況向上級備案機關匯總上報,抄送上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如認為備案報告不符合要求,應在收到項目備案報告後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報告單位補充相關材料和說明,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報告單位按要求提交項目備案報告,項目備案機關應正式受理。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在進行備案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備案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受理項目備案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企業投資項目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備案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報告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條 對準予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向項目報告單位出具項目備案檔案;對不同意備案的項目,應向項目報告單位出具不予備案決定書,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對已經備案確認的企業投資項目,省級備案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備案情況告知項目所在地備案機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以下備案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準予備案的項目情況告知上級備案機關及上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級項目備案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備案確認告知,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 項目報告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的備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備案內容及效力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報告主要進行以下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即期巨觀調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四)是否符合應予備案的項目範圍。
第十七條 項目報告單位依據項目備案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備案檔案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企業投資項目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項目在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備案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已經備案的項目,如需對項目備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或者放棄該項目建設,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備案機關報告。原項目備案機關應根據項目變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撤銷手續。重大變更包括:
(一)投資主體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總投資額超出原備案數額30%以上。
第二十條 對應報項目備案機關備案而未報告的項目,或者雖然報告但未經備案確認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對於項目備案機關予以備案確認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把關,經審查通過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備案事項,不得拖延備案時限,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出具備案檔案,不得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予以相應處罰:
(一)應辦理而未辦理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檔案的。
具有第(三)款情形的,原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確認,及時收回備案檔案,並向社會公開告示。
第二十四條 各級備案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情況的動態監測,並在國家保密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向社會發布所有準予備案和不予備案項目的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以及本辦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不屬於審批及核准範圍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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