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民年金、國保,是中國台灣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的納保對象為未參加軍保、公教保、勞保、農保的25歲以上未滿65歲中國台灣人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民年金
  • 所屬:國民年金
  • 類別:國民年金
  • 分類:國民年金
簡介,納保對象,給付類型,年資計算方式,保費計算方式,給付方式,老年年金,老年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喪葬給付,生育給付,特珠情況不給付,罰則,補助項目,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全戶人口定義,家庭總收入定義,工作能力界定,審核標準,

簡介

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由於政府並未設定如“國民年金局”之類的專責機關承辦,故現階段是由內政部委託勞委會勞工保險局辦理相關事務。國民年金的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6年(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民國97年(2008年)10月1日正式開辦。 2012年元旦衛生福利部成立後,擬由該部國民年金局接手。 國民年金保險屬柔性強制納保,符合納保對象者會自動納入,對於不繳納的人(除配偶外)並無特別設立罰則。

納保對象

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為25歲至65歲。
在中華民國國內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25歲的民眾,一個月中只要有一天沒有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等職業保險 者。
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小於15年者。
勞保年金實施前,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給付類型

國民年金提供民眾老年保障、身心障礙保障、不幸身故時遺屬保障及喪葬的給付等四大保障,給付項目有合計有八種:
老年年金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原住民給付
身心障礙年金
身心障礙基本年金
遺屬年金
喪葬給付
生育給付

年資計算方式

西元2008年(民國97年)10月1日至西元2011年(民國100年)12月31日,因按月投保繳一個月保費,故年資采按月計算,在100年 6月 29日修正國民年金法,於西元2012年(民國101年1月1日)正式實施保費及保險年資采按日投保,故年資計算為X年+X月+X日(X為實際投保年月日)而最高年資為40年(65歲-25歲)。

保費計算方式

第一年保險費率6.5%,第3年調高0.5%,以後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附時,不予調高,調整費率由行政院內政部公告之。(請參考國民年金法第10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規定) ps.保險費率提高優點:有足夠基金支付國保各項給附,缺點:無職業無收入被保險人,經濟負擔變更重.當時繳多以後領少。 官方假象說法:保險費提高以後給付領的金額就變多。正確說法:繳越多,年資越多,以後前才領得越多,請參考計算公式,明明就沒有把每次提高的保險費率加上去,哪裡有保險費率提高以後領的錢就越多。

給付方式

以下對於國民年金的各項給付的條件做說明。

老年年金

對於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且有年資的民眾於年滿65歲時,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核發標準共有A、B兩式:
A式 (17,280×保險年資×0.65%)+3,500
B式 17,280×保險年資×1.3%
兩式擇優給予,但如有以下情形,僅能以B式計算之:
1. 有欠繳保險費超過 10 年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2.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3.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4.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5.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6.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7. 在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了勞保的老年年金給付。
8. 在112年10月1日以後領了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9. 在64歲至65歲期間,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繳納,被保險人逾期始為繳納者,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僅能以B式發給。

老年保證年金

前身為敬老津貼,月領3000元,在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的民眾適用。與敬老津貼相同有排富條款,
國民年金開辦後,排富條款在土地房屋限額方面有所放寬。
如有以下情形則不能申請:
1.申請之民眾每年未在中華民國國內居住超過183天。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軍人退休俸、公務、公教人員領取月退休或是一次退休金者。
4.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5.最近一年個人所得總額超過50萬。
6.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以上。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原住民給付

年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無下列情況之一,可以請領每人每月3000元。
1.現職軍公教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2.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金或軍人退休俸。
3.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最近一年個人所得總額超過50萬。
6.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以上。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原住民給付將發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年滿六十五歲時如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是曾參加過國民年金,改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

被保險人在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疾病,達重度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或是再行治療不能期待覆原, 需經身心障礙醫療機構評定無工作能力。 如同時符合勞、公教保、軍保、農保的殘障給付,僅能請領一項。
給付標準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如不足4000元,未有下列的情況得核發4000元。
1.有欠繳保險費十年不列入保險年資的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有保險費未繳納的情況。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年滿六十五歲時如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是曾參加過國民年金,改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是被保險人在第一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定為無工作能力, 且在國內居住每年滿183天。 無下列的狀況者,得申請一個月4000元年金。
1.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障給付,農保保第一、二、三等級殘障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廢給付。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者。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最近一年個人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500萬以上。
6.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遺屬年金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就可以申請遺屬年金,也就是將保險人之年金或是保險年資,給與遺屬。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並有遺屬。
二、領取身心障礙或是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並有遺屬。
符合條件一者,給付金額為月投保金額X1.3%X保險年資,不足3000元者,以3000元發放。
符合條件二者,給付金額為年金之半數發放,不足3000元者,以3000元發放。

喪葬給付

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不幸身故,可領取月投保金額17280×5個月的給付金額(86400元)。

生育給付

(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含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17280元)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2個月、3胞胎給付3個月,以此類推。

特珠情況不給付

國民年金法第26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罰則

配偶有連帶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沒有依規定幫配偶繳納,將會被處以新台幣3000元-15000元的罰鍰。但配偶沒有謀生能力者,不予處罰。

補助項目

國民年金的保費計算是由第一級基本薪資17,280元,乘上7%的保險費率,得出1,210元為月投保金額。 一般民眾由政府提供補助40%保費,自身負擔60%部分,也就是一個月726元的保費。 對於身心障礙或是生活困苦的民眾,只要符合以下的身分,就可以得到政府提高補助。

身心障礙者

重度以上:政府全額補助。
中度 :每月繳363元。
輕度 :每月繳544元。

低收入戶

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全戶人口定義

除被保險人(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被保險人之父母及子女。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尚未涉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家庭總收入定義

1.家庭總收入系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
工作收入
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2.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台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 未列入台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2)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
1.原住民工作收入之計算,最近1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及未列入台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2.16歲以上未滿20歲或6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最近1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或未列入台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依基本工資核算者,工作收入之計算,依其核算收入70%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55%計算。

工作能力界定

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審核標準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2012年(民國101年)審核標準
最低生活費
14,794元
11,890元
11,832元
10,303元
10,244元
10,244元
8,798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8,007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7,011元
補助70%
(民眾自付363元)
≦18,007元
<17,835元
<17,748元
<15,455元
<15,366元
<15,366元
<13,197元
補助55%
(民眾自付544元)
18,007元(不含)~27,011元
17,835元~23,780元(不含)
17,748元~23,664元(不含)
15,455元~20,606元(不含)
15,366元~20,488元(不含)
15,366元~20,488元(不含)
13,197元~17,596元(不含)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每月繳363元)。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其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每月繳544元)。
辦理方式:由民眾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審核認定所得是否符合標準。戶籍遷出至不同縣市時,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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