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屋買賣

存量房屋買賣

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存量房是相對於增量房而言的,增量房,就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投資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是指已經投入使用的房地產,因此存量房一般是指二手房。存量房買賣是指通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的再次買賣。 存量房的買賣程式是由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契約生效後的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轉移登記。

買賣權屬轉移登記,交驗的書證,稅費項目,中介契約,爭議處理,相關事宜說明,

買賣權屬轉移登記

辦事程式
委託測繪配圖→委託評估→簽訂契約→繳納契稅→申請填表→交驗書證→受理登記→權屬審查→交費領證
申請登記時需提交書證
1、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在登記視窗索取或網上下載表格)
2、房產買賣協定
3、房屋所有權證及共有權證(由轉讓方提供)
4、土地使用證(核對原件,收複印件)
5、買賣雙方及配偶婚姻狀況證明、身份證(核對原件,收複印件)
6、受讓方契稅完稅證明
7、房屋所有權證配圖(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測繪)
買賣一方或雙方為單位的,需提交下列書證:
1、單位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複印件由受讓方提供)
2、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股東會批准買賣的檔案
3、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摘錄號碼)
4、公司章程(摘錄有關內容)
買賣當事人不能到場的,需提交經房地產市場備案的委託協定。

交驗的書證

1、產權人身份證(本人不到場,需出具委託書)
2、登記收件收據

稅費項目

受讓方承擔:契稅,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房產交易手續費,契約印花稅,權證配圖費,權證貼花印花稅
出讓方承擔:房產交易手續費

中介契約

(2007年版)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契約》使用說明
一、本契約為示範文本,主要用於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定時簽用。
二、本契約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存量房屋買賣
2、丙方利用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的機會,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應向契約受害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務費;
3、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契約簽約他方利益的,按本條第1項約定處理;
4、丙方未按契約約定履行應盡義務或履行義務失責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契約履行期間,丙方應將約定提供服務的履行情況及時告之甲方、乙方,甲方、乙方對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並在簽約之日起日內應丙方要求提供辦理產權過戶、銀行按揭等所需相應證件及資料。如遇節假日,涉及房地產、稅收、銀行等有關手續可以順延相應日期。
甲方、乙方有權對丙方履約情況進行查詢、督促。
第十八條 丙方未徵得甲方、乙方書面同意,將約定提供的服務事項委託其他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法律責任由丙方承擔。丙方未經甲方、乙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所增費用由丙方承擔,丙方仍須按契約約定的要求履約。
第十九條本契約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契約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簽約方,徵得其他簽約方同意後,簽訂變更協定。

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本契約履行中發生爭議,或出現新的情況且本契約未作約定的,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房屋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發證機構確權面積為準。如因國家規範變化或政府政策原因引起的面積差異,房屋總價不作調整,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事宜說明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定。
本契約附屬檔案共頁,有以下幾件: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連同附屬檔案一式4份,甲方、丙方各1份,乙方2份(其中1份作申領產權證用),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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