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存量房交易網上備案管理辦法

《徐州市存量房交易網上備案管理辦法》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的管理辦法。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房管局關於徐州市存量房交易網上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徐政辦發〔2009〕9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市房管局制定的《徐州市存量房交易網上備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辦法全文

(徐州市房管局,2009年6月)
第一條 為規範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房地產信息系統技術規範》、建設部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範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記憶體量房的買賣、租賃、經紀等交易活動,均實施網上備案管理。
第三條 徐州市房管局負責存量房交易網上備案管理工作,由所屬的產權監理處、房屋租賃監理處或委託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依法設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應當向實施機構申請註冊網上作業系統用戶,取得網上作業系統的技術支持。網上作業系統用戶註冊包括經紀機構用戶註冊和在經紀機構執業的房地產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人員”)用戶註冊。
經註冊的用戶信息發生變化的,經紀機構應當在3日內到實施機構申請變更註冊用戶信息。
第五條 經紀機構接受存量房經紀業務的,應當通過存量房網上備案系統與委託人簽訂存量房經紀契約,並向實施機構備案。
第六條 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存量房經紀契約和備案的同時,應當通過網上作業系統發布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基本情況;
(二)房地產交易條件;
(三)經紀機構名稱、聯繫方式和主辦經紀人員;
(四)經紀機構的特殊說明事項和實施機構要求的其他信息。
個人需要通過存量房網上備案系統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憑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身份證件到實施機構辦理。
第七條 委託人與經紀機構變更或解除經紀契約的,經紀機構應當通過存量房網上備案系統變更或解除存量房經紀契約備案信息及掛牌信息。
第八條 經紀機構促成的買賣、租賃交易,當事人應當按要求通過網上備案系統簽訂契約並辦理相關手續。
(一)買賣雙方當事人以及經紀機構應當簽訂《存量房買賣契約》。主辦經紀人員必須在《存量房買賣契約》上籤名,並由經紀機構加蓋公章。
(二)租賃雙方當事人以及經紀機構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主辦經紀人員必須在《房屋租賃契約》上籤名,並由經紀機構加蓋公章。
當事人自行買賣存量房的,由實施機構提供《存量房買賣契約》、《徐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定》的網上籤約備案服務。
第九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署《存量房買賣契約》後至完成產權登記前,不能再次在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另外的《存量房買賣契約》。
第十條 通過網上備案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契約》後,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契約的,應當簽署變更或者解除該契約的書面協定,然後由簽訂契約的當事人或者經紀機構通過網上備案系統辦理變更或者解除契約手續。
第十一條 交易當事人應當在備案信息上傳後3日內,到實施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一)買賣房屋的,當事人持《存量房買賣契約》、轉移登記申請書以及其他申請檔案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二)租賃房屋的,當事人持《房屋租賃契約》以及其他申請檔案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存量房交易經紀契約的委託人在契約約定的委託期限內及委託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自行與對方當事人達成交易並通過網上備案系統備案的,實施機構可將交易當事人的成交信息通過網上備案系統反饋給受委託的經紀機構。
第十三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採集、整理、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場運行的監測、分析、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實施機構應當做好網上交易備案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各項操作規程的經紀機構,應當責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間可暫停其網上操作資格。
經紀機構應對其存量房網上備案系統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將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制度,具體實施和操作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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