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西寧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經2014年6月26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個人建房、集體建房、相關標準、法律責任、附則6章33條,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的《西寧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辦法,

基本信息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號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已經2014年7月1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予波
2014年7月21日

辦法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是指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約定的房屋價款,包括支付房屋價款的現金、訂金和貸款。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由買受人將房屋交易資金交付給資金監管機構,待交易雙方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後,資金監管機構按照約定向原房屋所有權人轉付房屋交易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市房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具體負責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六條 交易所應當與受委託的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委託協定,設立“存量房屋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交易所應當與房屋登記機構、受託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網路系統實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
第七條 存量房屋交易實行契約備案制度。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自行達成存量房屋交易的,應當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契約》,辦理契約備案登記。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存量房屋買賣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協助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契約》,辦理契約備案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不得從事房屋交易資金的代收代付業務。
第九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存量房屋買賣契約》;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買賣雙方身份證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契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協定》;
(二)交易雙方持資金監管材料和存量房屋轉移登記材料,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存量房屋轉移登記;
(三)買受人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將交易資金存入“專用賬戶”,房屋所有權人在受託銀行設立個人賬戶,用於收取房價款;
(四)交易所收到交易資金已存入“專用賬戶”的信息後,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並向交易所送達《轉移登記辦結單》;
(五)交易所收到《轉移登記辦結單》後,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向受託銀行出具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支取憑證。受託銀行根據資金支取憑證,將資金劃入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賬戶;
(六)買受人在商業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存量房屋抵押貸款的,其申請的貸款應當存入“專用賬戶”,並依照上述程式劃轉。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代理人收取房價款的,應當提供公證後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
(一)通過裁定、判決、仲裁抵償債務或者協助執行的;
(二)通過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三)直系親屬間交易或者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四)其他不宜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的情形。
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的,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應當聲明交易資金自行劃轉,並承擔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資金及權屬風險。
第十三條 存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一)交易雙方終止交易,由交易雙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請的;
(二)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判決、裁定終止交易的,由買受人憑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解除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解除資金監管,交易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買受人單方提出解除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檔案。
第十五條 交易所收到解除資金監管申請後,經核准,應當通知受託銀行將監管資金退還買受人。
第十六條 交易所從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劃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在監管專用賬戶停留期間,由受託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併劃轉給原房屋所有權人。
未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併退還買受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有權機關對“專用賬戶”中個人交易資金,進行凍結或者對資金進行扣劃的,受託銀行應當向執行機關證明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並及時書面告知交易所。
第十九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市轄縣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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