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

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是指行為人對公務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行強暴脅迫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2)本罪的行為是施強暴脅迫而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行為客體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所謂強暴,是指逞強施暴,使他人無以抗拒。強暴包括直接強暴和間接強暴兩種,;直接強暴是指以身體的強制力直接強制行為客體,達到行為目的;間接強暴是指行為人間接地對行為客體以外的第三人,或行為客體的所有物,施以強暴,而強制行為客體,依照行為人的指示作為或不作為。所謂脅迫,是指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的意思,或以加害他人的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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