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在2000.04.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04.24
  • 實施時間:2000.04.24
已於2000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4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4日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行政執法活動是否可以對侵害人適用妨害公務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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