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汕頭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是汕頭市人民政府為了規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促進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事業的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汕頭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

《汕頭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已經於2010年3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十二屆第五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蔡宗澤
2010年4月7日

汕頭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第一條

規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促進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戶籍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在申請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申請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前款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具體管理和審批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物價、統計、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工會組織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機構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並提供經費保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物價、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區(縣)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物價、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

第八條

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應當遵循適應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結合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等因素。
制定現行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左右作為參考。

第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十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方面。
前款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自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當月的前6個月內,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所稱的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依法獲得的以下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和護理費;
(二)城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三)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
(四)見義勇為獎勵金;
(五)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離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六)政府和社會給予的教育獎學金、助學金、寄宿生生活補助費;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的醫療救助金;
(八)工傷保險待遇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非因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九)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不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複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家庭狀況的材料。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提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張榜公示至少7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後連同有關材料報送區(縣)民政部門。

第十六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初審意見之日起7日內,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作出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書面決定並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不符合標準的,作出不予認定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通過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告知申請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區(縣)民政部門應當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第十七條

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的有關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應當採取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經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授權,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金融、工商、稅務、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每年申報一次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家庭狀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的家庭狀況進行核實,並將申報的家庭狀況及核實結果及時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審查。

第二十條

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者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為每戶城市低收入家庭建立收入審核檔案,並將其家庭狀況發生的變化和享受的專項社會救助等情況及時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管理信息系統,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條

城市居民家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的,由區(縣)民政部門予以撤銷和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並告知有關單位記入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不如實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的有關家庭狀況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農村地區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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