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暫行規定

《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暫行規定》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2月6日轉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暫行規定
  • 施行日期:2017年2月6日 
  • 發布日期:2017年2月6日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津政辦發〔2017〕21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教委等5部門擬定的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教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擬定的《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6日

規定全文

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暫行規定
市教委 市財政局 市規劃局 市國土房管局 市建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高等院校校舍安全使用和科學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高等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充分發揮校舍的使用功能,提高學校辦學效益,努力實現校舍管理與維修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學校,是指我市各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院校、獨立學院、高職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校舍,是指學校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土地、道路、運動場地等。
第二章校舍的權屬
第四條凡建國後由我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接管的學校校舍,我市各級人民政府調撥給學校使用的公房和其他房屋,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撥款建設、購買、徵收的校舍,社會團體、廠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調撥、贈予、捐資建設、改造的公立校舍,公立學校勤工儉學、自籌資金建造的校舍等應當確定為國有資產,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我市公用公房管理及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民辦學校的校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的相關規定辦理權屬登記並依法使用和管理。
新建的校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規劃、土地供應、土地登記、建設等相關手續,校舍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相關權屬登記手續。校舍權屬情況發生變化的也應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買賣、轉讓學校校舍。
第三章校舍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校舍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七條我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校舍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校舍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嚴格落實校舍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責任制;指導、檢查下級部門和學校開展校舍使用管理工作。
民辦學校和非教育系統學校的投資方、舉辦者、上級主管部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積極落實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各項要求,做好學校校舍的管理工作,保證學校校舍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第八條學校是校舍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有關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做好校舍管理和維修資金使用等工作。校舍的使用人應依法履行使用安全責任,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校舍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校舍安全應急管理機制和各級校舍使用管理人員責任制。學校要指定1名校級領導負責學校校舍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學校應確定校舍使用、管理和維修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配齊、配強專業管理人員,確保專人專崗、責任到人、管理歸口、管修合一,合法依規做好校舍使用、管理和維修等工作。
第九條學校應按照設計使用功能正確合法使用校舍,保障校舍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構件;
(二)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
(三)在外牆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六)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七)擅自更改校舍使用功能;
(八)私搭亂建;
(九)其他危害校舍安全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學校應按照校舍使用說明、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及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使用校舍設施。校舍設施主要包括給排水、燃氣、供暖、製冷、通風、電氣、防雷、特種設備等。
第十一條學校應在校內水域、山體、高地、高台、樓梯、地下設施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誌或相應防護設施;明確校舍疏散線路,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校舍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第十二條學校應注意周圍環境變化,確保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發現建設垃圾站和易燃易爆、影響學校通風采光等不符合城市規劃、環保、消防要求的建築,或生產經營貯藏使用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學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報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依傍學校圍牆或房牆違法構築建築物。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嚴禁穿越或跨越學校校園;當在學校周邊敷設時,安全防護距離及防護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學校應對全體師生進行愛護校舍和公共財物及防災和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加強環境保護意識,做好校園淨化、綠化、美化工作,營造優美的校容校貌。
第十四條我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校舍管理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負責本轄區系統數據採集和錄入的組織、培訓、指導和監督,審核錄入的數據,並更新系統的相關數據。對於學校發生新增、撤銷、遷移、合併等情況及校舍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需按規定做好數據調整工作,確保數據實時、準確、可靠。我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校校舍管理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我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校舍管理系統、校舍管理檔案在年檢、預警、信息發布、隱患排除、責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條學校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工作要求,採集各類校舍數據(含影像資料),完善校舍管理系統信息,建立健全校舍管理檔案。校舍管理系統、校舍管理檔案應實施動態管理。校舍安全檢查、檢測、鑑定的情況、結果及報告等材料要納入校舍安全工作檯賬並歸入校舍管理檔案妥善保存。校舍安全工作檯賬及校舍維修、統計等校舍管理工作的情況和資料應全面納入校舍管理系統和校舍管理檔案。校舍管理檔案作為實施校舍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校舍安全檢查、檢測、鑑定工作實行單位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崗位工作人員層層簽字,留有工作痕跡,要做到誰管理誰簽字,把責任落實到每個人身上。要採取單位領導分片包保方式開展工作,建立健全轄區、分管單位和學校校舍安全工作檯賬,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列入並督查整改確保排除。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設定新的學校時,對於建設時間較早不符合現行抗震設防等防災標準和設計規範的房屋、因災受損或達到使用年限不能安全使用的房屋作為校舍使用等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不予審批。
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學校辦學資質年檢時,對於校舍不符合法定辦學條件或校舍使用管理不合格的學校,應責令停止使用該校舍並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各區、各部門不得隨意占用、借用學校校舍,學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校舍。學校校舍應按照原設計要求使用,不得隨意更改用途。辦公和教學用房屋不得改作家屬宿舍使用;混設在辦公和教學用房屋內的家屬宿舍,應予取消。
第四章校舍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為確保校舍使用安全,必須建立健全和嚴格落實校舍安全檢查工作制度。校舍安全檢查包括學校自我檢查,學校的舉辦者、上級主管部門檢查和教育行政部門檢查。
第二十條校舍安全檢查一般採取經常性檢查、季節性重點檢查、年度綜合性檢查3種方式,校舍專項安全檢查按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應每半年向舉辦者、上級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1次檢查結果,遇有特殊情況隨時上報。
(一)經常性檢查:主要檢查房屋的重要結構部分有無變化;屋頂有無漏雨;門窗玻璃、護欄、樓梯扶手有無損壞;頂棚、牆壁裝修有無開裂、脫落;煙道、垃圾道、雨水管有無堵塞;上下水、暖氣管道、衛生設備有無跑冒滴漏;變電室(箱)、配電櫃、電氣線路是否完好,有無漏電;外檐、陽台、台階、散水、勒角等處有無影響正常使用或安全的情況;室內地面、道路、場地是否平整;燃氣、消防、特種設備等能否正常使用;安全設施(護欄、技防、應急燈、疏散通道)是否完善、是否運轉正常。經常性檢查每月應不少於1次。
(二)季節性重點檢查:結合季節性變化,重點檢查房屋基礎有無不均勻沉降;牆體有無開裂或傾斜;屋架、梁、柱、屋面板等受力構件有無彎曲、變形、開裂;房屋隔震與消能減震裝置有無問題;圍牆、大門、煙囪、水塔、看台、雨棚、車棚、花窖、水井等是否安全;給排水管網、燃氣、供暖、製冷、通風、電氣、防雷、消防、特種設備等設施(含各類管網井)是否安全。對已經採取加固和防治措施的建築,重點進行效果檢查。季節性重點檢查一般應在每年冬春之交和夏季汛期前後進行。
(三)年度綜合性檢查:每年末進行1次。組織校舍管理人員,全面檢查、分析校舍的技術狀態,對接近設計使用年限和重點設防類的校舍進行重點監控。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試行)》,形成校舍完損程度的書面報告,報學校校長辦公會,並報學校的舉辦者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校舍安全經常性檢查和季節性重點檢查由學校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對查出的問題及隱患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定警示標誌,及時組織搶修和排險,並將有關情況報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校舍安全年度綜合性檢查由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指導,學校具體實施。危險房屋的情況要立即報教育行政部門的校舍管理機構和學校的舉辦者、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章校舍檢測和鑑定
第二十二條校舍的檢測和鑑定須由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三條有關校舍設施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定期進行檢測。
第二十四條經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危險的房屋,學校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學校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學校須及時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安全鑑定,為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經鑑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學校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成的校舍不滿足我市綜合防災要求的,學校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進行校舍鑑定時,應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保證在校師生和鑑定人員的安全。對屬於保護性建築的校舍進行鑑定時,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要求。
第三十條校舍鑑定工作完成後,應請房屋安全鑑定等有資質機構根據房屋的損壞程度、隱患部位對結構安全性能影響程度等實際情況,結合使用要求、加固難易程度等因素的分析,通過技術經濟比較,提出相應的維修、加固、改變用途或拆除等處理對策。加固改造費用占新建同類工程費用的70%以上時,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核,原則應予以拆除新建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經檢測、鑑定存在危險或者安全隱患的校舍,學校應根據相應情況迅即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檢測或鑑定結果為危險房屋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舍,必須立即封閉停用,有關情況要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舉辦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無加固修復價值的應確保拆除,拆除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確保拆除過程安全。教育行政部門的校舍管理機構及非教育系統學校的舉辦者和上級主管部門要督導學校做好危險房屋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的治理工作。
第六章校舍維修
第三十二條學校須加強校舍的日常維護保養。校舍出現使用問題應及時進行修繕,確保校舍始終處於安全、良好的使用狀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養護和修繕管理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校舍維修分為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綜合維修、裝飾裝修。學校應根據校舍安全檢查、檢測、鑑定的結果,結合校舍具體使用情況確定維修等級。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按照校園建設總體規劃和教育教學實際需要,校舍使用維修的合理周期和校舍安全檢查、檢測、鑑定的結果,年度預算使用要求及專項資金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校舍維修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規劃和年度校舍維修計畫,做好項目的儲備、立項、報建、實施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市教委所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應按《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所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校舍建設維修項目庫管理暫行辦法》(津教委〔2016〕9號)和具體工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一般不晚於每年6月底)報送初建校舍建設維修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時的三年項目規劃。三年項目庫建成後申報遞補年度項目及申請對入庫項目進行增補、變更、終止、撤銷和報送次年度擬實施項目年度計畫,並及時按市教委的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年度項目計畫應包括校舍正常維修和應急維修項目,校舍正常維修應包括碎修。原則上對同一校區、同一校舍實施的項目不得進行拆解。學校根據市教委批准的學校次年度計畫項目名單,及時合法依規進行項目報建、實施等工作。
除市教委所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以外,其他學校也應按照相關規定並結合上述要求,健全完善項目的儲備、立項、報建、實施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校舍維修必須優先安排影響校舍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項目,因校舍材質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構成安全和使用隱患的項目,以及校舍定期檢測鑑定、有特殊要求的校舍的定期維保、校舍內外檐抹灰牆面的定期粉刷、校舍鋼結構的定期除銹刷油、卷材防水屋面的定期翻修、食堂煙道的定期更新等周期性項目。
第三十七條校舍未納入校舍管理系統監管的項目不應進入項目庫;校舍權屬不明晰的項目不宜進入項目庫;保修期內的項目,不準使用校舍建設維修資金;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校舍維修基金的學校或屬於正常使用周期的項目,不得申請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
第三十八條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保證工程安全、質量、工期,並確保房屋的抗震性能、耐久性能和結構安全等符合相關標準。
第三十九條學校翻建、改建、大修、中修或拆除房屋、改變房屋結構,應根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按法定程式報批後方可實施。學校翻建、大修、中修的房屋修繕工程,應先按法定程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查勘設計,再按法定程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方案施工。
第四十條屬於保護性建築的校舍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要求。
涉及臨街或外立面變化的房屋,應按照我市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四十一條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原因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必要時建設單位可會同學校組織專家對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四十二條項目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手續。校舍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校舍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的使用和修繕,室內裝修應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和《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對於有險情的校舍,必須先行修繕加固,達到安全使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嚴禁對危險房屋進行裝飾裝修。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加強對校舍維修工程的監督,制定嚴格的教育教學安全方案,指定專門人員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第四十四條項目應當依法簽訂契約,按契約和項目進度支付各類款項,付款手續應齊全。學校應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工程進行跟蹤審計,並對執行完畢的項目要對照事先設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自評。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由專人負責建立並形成完整的校舍維修工程檔案,按規定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應同步歸檔,歸檔內容相符。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按有關要求將本年度校舍維修落實情況於當年12月底前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做好校舍維修周期的調研分析。
第七章校舍維修資金管理
第四十七條市教委所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校舍維修資金來源包括每年從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和事業收入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不低於30元標準安排校舍維修基金,以及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校舍進行維修時,須優先使用校舍維修基金。學校要在“維修(護)費”科目下的“房屋建築物維修費”二級科目中核算校舍維修基金的支出,並可在此科目下設定“定期維保費、定期檢測鑑定費、食堂煙道定期更新費、卷材防水屋面維修費、運動場維修費、內外檐牆麵粉刷維修費”等周期性維修三級明細科目。
除市教委所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以外,其他學校也應按相關規定,在公用經費或辦學經費、事業收入等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校舍維修;學校的舉辦者、上級主管部門或校舍所有權人也應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校舍的維修。
第四十八條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如有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國家及我市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學校要規範校舍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嚴禁虛報、截留、擠占、挪用維修項目專款。項目資金要統一納入校級財務管理與核算,嚴格實行年度預算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八章校舍安全應急管理
第五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均需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應急管理機制,針對校舍建設維修與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落實校舍安全應急管理責任制。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應指導、監督下級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第五十一條學校應依據我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相關規定和我市教育系統有關規定,針對可能出現的校舍安全突發事件,制定科學合理的應急預案,並根據應急預案加強日常演練,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第五十二條校舍安全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措施等。學校編制的校舍安全應急預案應有系統完整的設計、標準化的檔案、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式、持續改進的運行機制,並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切實做好預防和預警工作,並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自然災害對學校造成威脅的安全排查工作。當校舍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進行應對和處置。
第五十四條當發生校舍安全事故時,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有關部門,並報告區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區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立即向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教委報告,並協助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九章校舍信息統計
第五十五條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須按照校舍管理系統和校舍管理檔案等校舍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做好校舍信息的統計工作,保證數據翔實、準確、可靠,並及時按要求逐級上報統計結果。
第五十六條我市學校校舍情況統計工作由市教委負責組織、管理。
第五十七條學校校舍情況統計應包括:
(一)學校基本情況(包括閒置校區、校舍);
(二)校舍基本情況(包括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土地、道路、運動場地等);
(三)校舍安全檢查情況;
(四)校舍檢測和鑑定情況;
(五)校舍維修情況;
(六)校舍管理其他相關信息。
第五十八條校舍情況統計報表凡國家有統一規定的,均按國家規定填報;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市教委制定。
第十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我市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按照職能分工對下級部門、學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工作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並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認真做好校舍的維修和養護工作,失修失養造成校舍損壞、人身財產損失的;
(二)發生校舍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現校舍存在危險或安全隱患、發生校舍突發性事件,不及時解危也未採取安全應急措施的;
(四)玩忽職守、疏於管理,擅自改變校舍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人為造成校舍安全隱患或嚴重影響校舍使用的;
(五)不能認真做好校舍的檢查和鑑定工作,未能及時發現校舍安全隱患、嚴重影響校舍使用問題的,或發現、發生校舍安全問題、事故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
(六)在校舍維修工作中失職、瀆職,發生質量事故的;
(七)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套取校舍維修資金的;
(八)違法違規擅自出租、出借校舍的;
(九)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校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校舍。
(二)校舍維修,是指學校在進行校舍檢查、檢測、鑑定、評定校舍完損等級的基礎上,對校舍進行維護和修理等,使其保持(或恢復)原來狀態或使用功能的工程。校舍維修包括對非損壞校舍的維護和對損壞校舍的修理。
(三)翻建,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適用於主體結構嚴重破壞、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以及受自然災害破壞嚴重不能繼續使用或無修繕價值的校舍。
(四)大修,是指需要涉及或拆除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適用於嚴重損壞或局部危險的校舍。
(五)中修,是指涉及或拆換少量主體結構,但仍保持原建築物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適用於一般損壞的校舍。
(六)小修,是指及時修復小損小壞,保持原建築物完好等級的日常養護工程。
(七)綜合維修,是指成片多幢(大樓為單幢)大、中、小修一次性應修盡修的工程為綜合維修工程。
(八)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的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
第六十二條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土地、道路、運動場地等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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