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業大學章程

天津商業大學章程》經天津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第 16 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於 2015 年 11 月 6 日正式核准生效。

序 言
天津商業大學的前身是天津商學院,由國家商業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於1980年創建。1998年學校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2007年學校更名為天津商業大學。
學校以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商業大學為目標,為科教興國作貢獻。
為推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天津商業大學,簡稱天商;英文名稱為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簡稱TUC。
學校住所地為天津市北辰區光榮道409號。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變更住所地、網址。
第二條 學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以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
第五條 學校堅持人才強校,建設品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教職工隊伍。
第六條 學校堅持特色發展,在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上凸顯特色,提高辦學水平。
第七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開展與國外高校的合作與交流,實施留學生教育,促進學校發展。
第二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依法開展相關活動。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辦學規模、增設或調整學科、專業。學校的學科目前涵蓋管理學、經濟學、工學、法學、文學、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教育,辦學層次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繼續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依法制定學位授予辦法並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建立健全教師激勵機制和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倡導科學研究,推動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緊密結合,提升科研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學校健全社會服務體系,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注重文化育人,提升師生的人文素養、審美情操和價值追求。
第三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六條 學校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學校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二)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三)委託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評價學校辦學質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舉辦者的義務:
(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二)依法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及資源支持,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三)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權利救濟途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的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確定招生規模。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同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決定績效工資的分配。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十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五)依法接受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學校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天津商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天津商業大學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在黨代會閉會期間,校黨委全體會議領導學校工作。
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主持校黨委經常工作,依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商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強化民主監督、信息公開,完善紀檢監察、審計監督體系,保障依法決策、高效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黨政職能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可成立各類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統籌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 學術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不斷提升學術治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指導各級各類學術組織依據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並履行職責。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學指導、教師聘任、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學院(教學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具有對學術事務的諮詢、審議、評定和決策權。學校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經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並履行學位評定、授予等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並履行教學工作的諮詢、審議和指導等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職稱聘任委員會。職稱聘任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並履行專業技術職稱審議、評定、聘任等職責。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推進民主管理,實行校務公開,建立健全民主協商機制,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學院等二級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並依法依規在本單位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四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聯繫學生的重要橋樑紐帶。其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學生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自主權。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承擔與學院同等的義務(下列各條款中的“學院”,均包含教學部)。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設立或調整學院。學院下可設系、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
學校尊重和保障學院學術管理創新。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本學院的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根據相應的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根據會議內容,分別由院長或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學院黨政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四十八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按照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章 學 生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依法履行的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就業創業指導、職業生涯發展指導、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校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建立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九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工應依法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依法依規在學術組織、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任職,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薪酬待遇以及續訂聘用契約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保護教職員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建立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十章 校 友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友是指曾在天津商業大學及其前身學習、工作、進修以及被聘為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等人士。
第六十六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校友的事業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校友會和校友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一章 經費、資產、後勤保障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依法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財務公開、審計監督等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三條 學校完善後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完善基礎設施、圖書文獻與檔案、信息技術設施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需求。
第十二章 分立、合併、終止和更名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進行分立、合併、終止和更名。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和更名,由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提議,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討論、校黨委會審議後,報天津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七條 學校分立、合併、終止時,應妥善安置教職員工和在校學生,妥善處置學校財產。
第十三章 校徽、校歌、校訓、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中間是由“天商”二字為設計主體構成的中國古代貨幣--鏟幣造型,周圍是學校中英文校名全稱。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歌是《天津商業大學校歌》,韓慧來作詞,李樹平作曲。
第八十條 學校校訓是“篤學 弘毅 明德 濟世”。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7日。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審定,報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應由校長提議並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執行。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變更而對本章程進行的修訂,由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生效實施。
第八十四條 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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