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學章程

天津大學章程

天津大學章程》 是天津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天津大學章程》共十章八十五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功能、第三章學生、第四章教職員工、第五章校友、第六章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第七章經費、資產與校園管理、第八章外部關係、第九章學校標識、第十章附則。

天津大學章程》2014年6月17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2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大學章程
  • 外文名:Tian Jing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天津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8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6月17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7月2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9月20日,天津大學校友總會2013年常務理事會在瀋陽市天津大學東北研究院召開。校黨委書記、校友總會會長劉建平,副校長、校友總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馮亞青出席會議,原校黨委書記、校友總會常務副會長楊渝欽主持會議,來自國內和海外的16名常務理事參加會議。會議聽取了兩辦主任肖松山關於天津大學章程起草工作的相關情況介紹。在隨後召開的天津大學(北洋大學)第十屆世界校友代表大會上,學校還向校友代表發放了《天津大學章程(草稿)》,進一步徵求廣大校友意見和建議。
《天津大學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2014年6月17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大學章程》2014年7月21日經教育部核准,《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8號》正式頒布,《天津大學章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九屆第4次黨委全體會議討論審定並報我部核准的《天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7月21日

章程內容

天津大學章程
序言
天津大學的前身為北洋大學,始建於1895年10月2日,是我國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建校最早的高等學府。1951年9月,經國家高等教育院系調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定名天津大學。1959年,被中共中央確定為國家重點大學。2000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自強首在儲才,儲才必先興學。學校以興學強國為辦學宗旨,窮究學理,作育人才,傳承文明,振興中華,塑造未來;以建設成為綜合性、研究型、開放式、國際化的世界一流大學為目標,努力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世界文明進步作出重要貢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師生員工基本權益,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天津大學,簡稱天大;英文名稱為TianjinUniversity,縮寫為TJU
第三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
學校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校長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天津市南開區衛津路92號,設有衛津路校區、北洋園校區和濱海工業研究院校區。
學校網址是。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變更住所地,調整校區。
第五條 學校的校訓是“實事求是”(英文為SeekingTruthfromFacts)。學校弘揚嚴謹治學的校風,秉承愛國奉獻的傳統。
第六條 學校按照“形上形下、達材成德”的理念,致力於培養具有家國情懷、全球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七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非學歷教育和培訓,提供終身教育服務。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八條 學校面向世界學術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遵循人才培養規律,不斷調整最佳化學科結構,鞏固工學優勢,大力發展理學和人文社會科學,形成優勢突出、特色鮮明、交叉融合、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學科布局。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天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十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基本辦學條件,依法對學校辦學活動進行巨觀指導,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享有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內部管理、校園規劃建設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及更名應當徵求師生員工和校友意見,並報舉辦者批准。
第二章 學校功能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以立德樹人為中心,進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質量第一”,按照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對學生進行綜合培養。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發展前沿,崇尚科學,矢志創新,促進人才培養,推動學術進步、科技發展和成果轉化。
第十六條 學校健全社會服務體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進國家和區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
第十七條 學校注重文化育人,持續提升師生的人文素養、審美情操和價值追求。學校弘揚“日新又新”的人文精神,堅持文化傳承創新,引領社會風尚,服務文化強國建設。
第三章 學生
第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天津大學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天津大學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 學生的基本權利:
(一)享有學習自由,按照學校培養方案、相關規定和程式可自主選擇專業、選修校內外課程;
(二)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三)達到規定學業水平,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五)參與學校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情況,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生的基本義務:
(一)以學校人才培養目標為指引,修德踐行,勤奮學習,健康身心,全面發展;
(二)為人誠信友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三)弘揚校譽,愛護教育設備、生活設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設師德高尚、潛心育人、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水平師資隊伍。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分類清晰、系統協調的崗位聘用制度、綜合培養制度、評價激勵及獎懲制度、薪酬保障制度、流轉退出制度等,激發教職員工的活力與創造力。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工的基本權利:
(一)教師享有學術自由,可自主選擇學術方向;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必需的工作、學習機會和條件,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情況,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聘約規定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教職員工的基本義務:
(一)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為人師表,恪守忠誠不倦、業務精湛、摯愛學生、率先垂範的師德規範;
(三)教師應以興學強國為己任,主動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發展前沿進行學術研究,為科教興國和文化強國作出應有貢獻;
(四)履行崗位職責;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為教職員工工作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成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員工可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教授會和其他民主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監督學校工作,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章 校友
第三十條 校友包括曾經在學校歷史沿革的各個階段學習、工作、進修的人員和獲得名譽學銜、榮譽學銜的人員等。
第三十一條 校友既是學校辦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標誌,又是學校教育質量的監督者、學校服務社會的中介者、學校事業發展的支持者、學校聲譽的傳播者,是學校的寶貴財富。
第三十二條 校友對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學校為校友發展、建功立業、報效國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加強校友與母校以及校友之間的聯繫,促進合作,凝聚力量,服務校友事業,助力學校發展。
第六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協調製約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在學校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重要規章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
(四)負責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五)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科協、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離退休工作;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其他黨委委員主持。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中國共產黨天津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其他常務委員主持。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進行決策。特別重大的事項,可提請學校黨委全體會議討論。
決策程式主要包括確定議題、調查研究、聽取意見、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環節;特別重大的事項,在決策前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決策後,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三十八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學校重要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對外代表學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按照“集體研究、校長決定”的原則處理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務。
校長辦公會組成人員包括學校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總會計師,列席人員包括校長辦公室主任、學校新聞發言人、監察室主任,也可根據議題內容安排其他人員列席。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學校深化紀檢監察、審計監督機制,強化民主監督、信息公開,構建制度完善、權責明晰、系統全面、精準有力的監督體系,保障決策依法規範,執行高效到位。
第四十二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師生需求,設定教學科研、黨政管理、保障服務等內設機構。其職責和使命是:執行學校決策,為師生提供高效、優質服務,以服務創造價值。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可成立各類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統籌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三條 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強化學術權力,保障學術自由。學校以天津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為核心,不斷完善學術治理體系,提升學術治理能力。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指導各級各類學術組織按照各自職權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在學院(學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有高尚的學術品德、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廣泛的代表性。
學術委員會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校長是當然委員,校長可提名委員候選人。
第四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設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四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四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事項具有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
(二)審議學位授予標準;
(三)審議科學研究規劃;
(四)審議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
(五)審議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標準;
(六)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七)審議其他學術組織的人員組成原則和議事規則;
(八)審議學術道德規範、學術爭議處理規則;
(九)評定引進人才、擬聘任或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審核批准名譽教授;
(十)受學校委託,對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國內外重大合作辦學項目等提供諮詢意見;
(十一)研究處理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或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務。
凡屬學術委員會應當審議的重要事務,學校決策前須先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委託學術委員會審議並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擬訂學位授予標準及規則,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審議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評聘考核等相關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依據法律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負責對教學工作進行指導、研究、諮詢和督導。
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豐富的教學經驗。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負責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確定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節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校堅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協商機制,支持和保障師生員工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依靠師生員工推動事業發展。
學校討論決定校內分配實施方案、聘任考核辦法等直接涉及全校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討論決定學生培養總體方案、學位授予辦法等直接涉及全校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聽取學生代表大會的意見。
校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匯報學校工作。
第五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學校提出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授權執行委員會代行其職。
學校可在院級單位建立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五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聯繫學生的重要橋樑紐帶。其主要職權是:
(一)團結和引導學生提高思想道德修養,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身心健康水平,積極投身社會實踐,努力成長成才;
(二)弘揚良好的校風、學風,倡導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營造多元文化交融互動的校園文化氛圍;
(三)代表全體學生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民主管理,聽取學校工作報告,討論學生培養總體方案、學位授予辦法、學生獎懲辦法、獎學金評定方案等涉及全校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
(四)倡導和鼓勵學生進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協助學校解決學生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五)制定、修訂學生會章程,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學生行使前款職權。
第四節 諮詢監督組織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諮詢機制和監督機制,促進科學決策和民主管理,提升辦學水平。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面向社會開放式辦學的諮詢監督機構。
理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諮詢審議,監督學校辦學質量,促進學校科學民主決策;推動學校與社會的協同合作,促進學校提升辦學水平;通過各種方式爭取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會由政府、學校、校友、企業、社會知名人士、理事單位、師生等方面代表組成。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理事會的當然成員。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作為招生錄取工作的諮詢監督機構。
招生委員會聽取學校年度招生錄取工作情況報告,就招生簡章、招生計畫、招生方案、錄取原則等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監督。
招生委員會由學校領導、教師、學生和校友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第五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八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立、變更、合併或撤銷學院。
學校可根據學科交叉集成、資源配置或體制機制改革需要成立學部。
第五十九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享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計畫、師資隊伍建設計畫、課程建設和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等活動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四)負責學院教職員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一般由院長主持。
第六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領導下,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每年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二條 院級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第六十三條 學院堅持教授治學,依法保障學術自由,成立院級學術委員會,結合實際形成系統完整的學術組織體系,就教師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學指導、學科建設等學術事務發揮諮詢、評定、審議作用。
第六十四條 依託學校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等按照各自章程或有關規定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可設立交叉學科研究中心或直屬科研機構,統籌組織科學研究等工作。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校園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辦學經費優先用於人才培養,優先滿足教學需要。
第六十七條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條 學校健全財務預算、績效管理、經濟責任、信息公開等制度,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六十九條 學校財務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分別實行“一級核算、二級管理”“二級核算、二級管理”或“獨立核算”的管理體制。
第七十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性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二條 學校統籌校內外資源,完善後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質量的後勤服務。
第七十三條 學校科學進行校園規劃和建設,合理定位校區功能,注重保護歷史風貌建築,不斷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和校園環境,為教學、科研及改革發展提供支撐。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四條 學校重視外部關係,廣泛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不斷適應、服務、引領社會發展。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拓展經費來源,爭取校友和社會各界的捐贈與資助,助力事業發展。
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使用捐贈,保證捐贈目的實現。
第七十六條 學校可與政府、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公民個人等進行交流與合作,共同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活動;也可共同設立合作辦學機構,建立聯合研究中心、研究院、實驗室等機構。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公曆10月2日。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校徽中間為盾形主體,主體上部為篆書“北洋”,底部為數字“1895”。盾形外側為“TIANJINUNIVERSITY(PEIYANGUNIVERSITY)”和“天津大學”均勻排列。校徽邊沿為51個齒狀修飾。
第八十條 學校校色為“北洋藍”。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長寬比為3∶2,“北洋藍”色。中間上為白色校徽,下為白色“天津大學”及“TianjinUniversity”字樣。
第八十二條 學校沿用1935年9月23日確立的校歌,詞作者廖輔叔、曲作者蕭友梅。歌詞內容為:“花堤藹藹,北運滔滔,巍巍學府北洋高。悠長稱歷史,建設為同胞。不從紙上逞空談,要實地把中華改造。窮學理,振科工,重實驗,薄雕蟲。望前驅之英華卓犖,應後起之努力追蹤;念過去之艱難締造,願一心一德共揚校譽於無窮。”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依據上位法變更而對章程進行的修改,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後生效實施。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學校原有規章制度內容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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