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天津財經大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財經大學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研究生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 地址:天津
  • 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 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第五章 考勤,第六章 學習年限,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維護天津財經大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財經大學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研究生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天津財經大學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機構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三、天津財經大學以培養具有可持續發展潛質的人才為目標,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丈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勤工助學以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勤工助學及取得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持“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件,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部請假,由研究生部審批後備案;未經請假、請假逾期或請假未準而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自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日期結束後算起。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及招生體檢標準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
第五條 凡被錄取的考生,無論是應屆本科畢業生還是非應屆本科畢業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學資格1至2年後再入校學習的申請,由本人申請,校研究生部審核,可保留入學資格1至2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並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研究生部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必須按學校校歷規定的每學期開學時間到校註冊,每學期開學的第一周為規定註冊日。學生註冊時須持學校規定的證件到研究生部學生工作辦公室及相關部門辦理註冊手續。
(一)學生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在開學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事由和請假時間,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暫緩註冊的時間從規定註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凡發現弄虛作假者,按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二)未辦理暫緩註冊手續、續假手續,所缺課程按曠課論;超過兩周不註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三)對正在休學、休學期滿後未辦理復學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不交納學費、未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的學生,不予註冊。
(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註冊後即取得註冊學期的教育教學資格,必須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卡片,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條 學生按照教學計畫要求修完某門課程,成績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九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按照《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綜合素質教育考核辦法》進行考核。思想品德考核每學年進行一次。將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學生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按研究生部相關規定補考或重修。經補考或重修且考核成績合格後,可獲得相應學分。
(一)必修課程:考試成績未達到60分的需補考。
(二)學位課程:考試成績未達到75分的需重修。
(三)補考在下一學期開學後二周內進行,重修隨同下一年級在該門課程考試時進行。
(四)選修課程:考試成績未達到60分者,不再參加補考,可以重修。
第十一條 為了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拓寬知識面,培養創新能力和科研素養,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各類競賽活動,學校實行獎勵制度,具體內容見研究生部制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根據有關校際協定,對公派出國交流學習或在國內跨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相關院(系、所、中心)確認,審批予以承認。
第十三條 研究生外國語學習與考核
(一) 碩士研究生外國語學習與考核
1、 第一外語為公共必修課,語種按入學考試的語種確定。
2、 三年學習期間,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CET6)考試,並必須達到學校當年規定的合格標準,否則無法修滿學分,不予畢業。
3、 第二外語為碩士生選修課,學分的取得以考試合格為準。特殊小語種的學生其學習考試由研究生部主任酌定。
(二) 博士生研究生外國語學習與考核
1、 博士研究生外國語第一外語為學位課,第二外語為必修課。導師在制定教學計畫時均須列入,並加以具體說明。
2、 對少數英語確實優秀者,具體條件為能夠正常、順利地進行國際交流,可以提前在入學時組織學位課程考試。考試應包括口試、筆試,成績合格,準予通過並可免修英語。
第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如期參加課程考試,必須在考試前提出書面申請,公共基礎課由研究生部審批,專業課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審批。批准後,辦理緩考手續。因病請假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學生在課程開考後,交送的病假證明無效。未履行以上程式或申請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參加考試者均以曠考論,凡曠考的學生,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經本人申請、公共基礎課由研究生部審批,專業課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審批,參加該課程重修。
第十五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視其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及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給予開除學籍以下級別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的學生,經研究生部處批准後,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六條 在全程考勤情況下,無故曠課累計未達到退學累計學時,但超過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除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必須重修;任何課程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必須重修。
第十七條 正常考試、緩考、重修、自修等課程的考核及成績記載的工作程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勤


第十八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或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其他教學活動,應事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而缺席者按曠課對待。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發現曠課現象,任課教師應及時向院(系、所、中心)及研究生部反饋,並由研究生部學生工作辦公室進行登錄統計。對曠課的學生,學校根據《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8學時,予以通報批評;
(二)學期內曠課累計達16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三)學期內曠課累計達24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學期內曠課累計達32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學期內曠課累計達40學時,給予留校查看處分;
(六)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40學時,或一學年累計曠課達60學時,或在學期間累計曠課達90學時,按自動退學處理;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上課遲到、早退每累計3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每曠課一天按4學時計算。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請假應有醫院證明,由研究生學生工作辦公室批准。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並由研究生學生工作辦公室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過兩周。
請假期滿,學生須及時向研究生學生工作辦公室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准與否,應回復學生本人。
學生請病假事假的申請書、醫院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留存備查,學生一學期內請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六周,應報研究生部備案,並辦理休學手續。

第六章 學習年限


第二十條 按正常教學計畫,學生在校學習年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二十一條 不論何種原因需延長學習年限,均須經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同意,所在院(系、所、中心)簽署意見,研究生部審核備案後,方可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學生應於第六學期末辦理延長在校學習年限的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者,按應屆學生作畢結業結論,下一學年度不予註冊,不能繼續參加學校各項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天津財經大學關於碩士研究生提前畢業的暫行規定
為能更充分地調動和發揮碩士研究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體現學分制的精神,特對確屬品學兼優的碩士研究生提前一年畢業做出規定。
詳見《天津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提前畢業暫行規定》。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我校不受理研究生轉專業事宜。對個別因特殊需要而要求在校內轉專業的,由主管校長批准。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六年內,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無論何種原因暫時中斷學業的,必須經研究生部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
(二)一學期內因病、因事請假超過六周;
(三)應徵參軍;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批准可續休。累計休學年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學生要求休學,應向研究生部提交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導師同意,報研究生部批准後,辦理休學手續。學生應在批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休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且無正當理由,取消其休學資格,缺課達到退學標準的取消其學籍。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按下列要求處理:
(一)休學的學生,學校予以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二)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後三日內,必須離校;
(三)學生休學離校回家,往返路費自理,學校不變更休學學生的戶口;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自行回校和在校外發生的一切事故由學生自行負責;
(五)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 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六)經批准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辦理。
(七) 學生出國探親、旅遊,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內。如確有特殊原因,參照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由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醫務室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三日內持有關證明及個人申請,向研究生部申請復學,經研究生部審批獲準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 休學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四) 學生復學,一般不再隨原班就讀,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五) 未辦理復學手續或復學申請未被批准者,不得返回學校。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違者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
第九章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碩士生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或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二)培養單位經過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者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復學、續休手續,無正當事由且超過兩周,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四)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的。
(八)除應徵入伍外,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的學習年限;
按照上述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由研究生部負責組織材料並初審。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外,在聽取學生本人包括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後,由研究生部寫出結論報告,經校長會議討論同意後,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學校公示欄公示,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天,即視為送交。學生退學情況由研究生部報天津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式參照《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退學學生本人持已簽署學校意見的學籍異動審批表或退學決定書,到研究生部開具退學通知單,到學校相關部門辦理退學手續;
(二) 相關部門經辦人在退學通知單上籤字並加蓋部門印章後,由退學學生將退學通知單交還研究生部,研究生部為學生開具退學證明,學習滿一年級以上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准擅自離校的,作自動退學處理,不發給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三) 學生到研究生部複製三份成績單,一份交研究生部存檔,一份交學生本人,一份放入學生檔案;
(四) 退學學生應從接到學校已批覆的學籍異動審批表或退學決定書即日起辦理退學手續,退學離校手續須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五)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退學手續或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取消學籍,不發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六) 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必須離校,不得再參加學校的任何教育教學活動。
(七) 委託培養學生的退學手續按委託培養協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取消、開除學籍或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畫要求完成全部培養環節,成績合格,且修滿規定的總學分,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德育體育考評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畫完成課程學習,德育體育考評合格者,完成畢業論文工作,但畢業論文未達到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畫完成課程學習,德育體育考評合格者,但未完成畢業論文的,作為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由教育部統一印製,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由學校印製。
第三十八條 畢業研究生依據國家有關就業規定由學校推薦就業,或自主擇業。
第三十九條 結業、肄業研究生學校不負責就業推薦,應回生源所在省市落實工作單位。如三個月內無接收單位者,學校將其檔案、戶口關係轉回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條 定向和委培研究生學業結束後按協定回原單位工作。
第四十一條 自籌經費及自費研究生按學校有關就業規定推薦就業。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應做好畢業鑑定、自我鑑定、班組鑑定。
第十一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五十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路,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十二章 獎勵辦法
第五十二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獎勵機制,培養學生德智體綜合素質,提高學生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設獎勵用於鼓勵我校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綜合素質全面發展的碩士、博士研究生和健康向上的集體。
第五十四條 參評各類獎勵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我校正式註冊並取得學籍的學生。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勤奮學習、成績合格並積極參加科研活動。
(五)遵守校規校紀,未受到紀律處分。
(六)各項獎勵根據其規定頒發獎勵證書或獎品。
第五十五條 學生獲得各類獎勵的獎學金用於學習、生活費用或繳納學費、住宿費等支出。學校發現學生將獎勵金揮霍浪費,用於不當支出的,學校將取消其受獎資格並要求返還全額獎勵金。
第五十六條 學生獎勵包括:普通獎學金和各類優秀獎
第五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普通獎學金(不包括自籌、委培):
(一)入學前為應屆本科畢業生和參加工作不滿兩年的,每月180元;
(二)入學前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的每月200元;
(三)入學前工齡在四年以上者每月220元。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或停發普通獎學金
(一)委託培養的研究生和由原單位發放工資的定向生不享受普通獎學金;
(二)因病休學者在休學期間不享受普通獎學金,復學後可繼續享受;
(三)曠課10學時以上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四)在一學期累計事假一個月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五)因本人某些原因造成延期畢業,延期期間不享受獎學金;
(六)因公派出國者,其獎學金按有關政策辦理;
(七)因自費出國而申請中途退學者,從學校批准退學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其獎學金;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中途退學者,停學期間,停發其獎學金;
(九)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自行退學者,從宣布退學之日起停發普通獎學金;
(十)受學校通報批評者,停發半個月獎學金;
(十一)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十二)受留校查看處分者,處分發布後停發兩個月普通獎學金,如表現好從第三個月起恢復其獎學金;
第五十九條 研究生獎勵,包括以下類別:
1、優秀學生幹部獎
2、文體積極分子獎
3、三好學生獎
4、優秀十佳研究生獎
5、優秀畢業生
6、科研成果獎
7、優秀畢業論文
8、優秀集體獎
第六十條 優秀學生幹部獎
優秀學生幹部稱號表彰表現突出、做出較好工作成績的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獎,評選比例為學生總數的3%,頒發獎勵證書。
參評本獎項應符合以下條件:在學生中起到表率作用,認真履行職責,有較大貢獻、突出事跡或做出優異成績;累計任職滿1年;學年所學課程總平均在本班排在50%之前(含50%);
第六十一條 文體積極分子獎
文體積極分子獎表彰在校園文化活動中表現優秀的學生,按照學生總數的3%評選。
參評本獎項應符合以下條件:積極參加校園文化活動,有突出事跡或較大貢獻;學年所學課程總平均分在本班排在50%之前(含50%)。
第六十二條 三好學生
三好學生表彰在德智體及綜合素質全面發展、表現優秀的學生按照學生總數的4%評選,頒發證書。
參評三好學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具有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政治鑑別力。
(二)有明確的學習目的、態度端正,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有創新意識,完成學年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
(三)重視體育鍛鍊,體育成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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