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財經大學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天津財經大學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維護天津財經大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而制定的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第三章 名額分配,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第五章 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號)和市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通知》(津政發〔2007〕56號),並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發放工作,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本學年成績在班級或專業前3名,綜合測評突出;
5.社會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特別突出。
6. 在校期間無違紀記錄。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六條 學生工作部根據市財政局、市教委確定我校當年的國家獎學金的名額,按照各院系符合本細則第六條所規定的學生數比例,提出各學院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向各學院下達國家獎學金名額。
第七條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各院系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具體評審時間以當年市教育廳的規定時間為準。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程式:
(一)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系學工辦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各學工辦依據學生申請表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本細則中相關規定進行綜合考評,根據學校下達指標確定初評名單,並在全系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三)各系將公示無異議的初評學生名單、學生事跡材料和申報表報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評審,同時報送電子版。
(四)學校資助管理中心對各系所申報的學生名單結合相關材料進行綜合評審,並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送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後填寫《____學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報送市財政局、市教委。

第五章 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由學校財務處統一發放,一次性劃入獲獎學生帳戶,同時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獲獎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各院系學工辦要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三條 學校將對各院系學工辦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嚴肅查處評審過程中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行為,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在評審年度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將取消其評審資格或有權收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
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的;
(二) 獲得獎勵資金後,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將獎勵資金用於非學生正常消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 經查實在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瞞報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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