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若干規定

1990年6月29日大連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0年7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7.25
  • 實施時間:1990.07.25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市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國家、省實施義務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
市、縣(市)、區教育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實施義務教育的組織、管理和協調指導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督學機構,負責本地區實施義務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教育主管部門,依法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
第五條 九年制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必須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進行。
全市九年制義務教育,按統一規劃分期分批實施,到1995年基本普及。
第六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應入學接受初等教育,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地區的國小畢業生,必須接受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尚未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地區按國家招生計畫錄取的初級中等學校學生,必須接受規定年限的初級中等教育。
第七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經費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並採取多種措施籌措資金,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逐步有所增長。
各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因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而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每年的教育經費中,設立專項補助費,補助貧困的農村,尤其是貧困的農村少數民族聚居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鼓勵和扶持國小、初級中學開展勤工儉學,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所得的經濟收益,按規定的比例用於補充教育經費,以改善辦學條件。
學校的預算外收入,應當納入財務管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審計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確保教育經費的合理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剋扣、挪用教育經費。違者,由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追回款項,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教育規劃納入社會發展計畫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各級計畫、規劃建設部門應根據義務教育規劃和人口分布變化,對當地國小、初級中學的布局進行全面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保證校舍建設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國小、初級中學,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並要為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小、初級中學校舍的新建、擴建、翻建和設備的購置更新,應當綜合考慮財力、實際需要和社會效益等因素,由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多種途徑解決所需基本建設投資,逐步使國小、初級中學校舍和教學場地、設備、圖書資料等達到規定標準。
市區和縣鎮的新區建設和老區改造,應當同時按規定標準配建和擴建國小、初級中學校舍;農村國小、初級中學校舍的建設、維修,由鄉(鎮)、村負責,經濟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舉辦國小、初級中學。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依照普及義務教育規劃,培養和配備符合規定標準的師資隊伍,並創造條件,不斷提高在職教師、幹部的文化業務水平和政治素質。
按計畫分配給國小、初級中學及為農村國小、初級中學定向培養的大中專畢業生,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應當接收的單位不得拒收。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幫助教師解決實際困難,改善教師生活待遇和居住條件,統籌解決教師醫療費,及時兌現民辦教師工資待遇,並逐步使民辦教師的工資不低於當地同等公辦教師的工資水平。
全社會都要尊重教師,教師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計畫、教育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國小、初級中學招生計畫。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畫,不得隨意擴大班額、招收重讀生和藉故拒收應入本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並應允許農村適齡兒童、少年跨鄉(鎮)就近上學。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籍管理,不得違反學籍管理規定開除學生和責令停學、退學、轉學、提前結業;不得為學生出具虛假轉學、學歷證明。違者,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輟學情況報告制度,不得隱匿實情,農村學校,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城市學校,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學生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在報告的同時,採取措施動員學生復學。
學生輟學情況應當納入對各級有關負責人和教師的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教學計畫,科學安排教學進度,合理控制學生在校時間,不得擅自停課和增減學科、課時;不得以學習成績劃分班級。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重視德育工作,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積極開展校內外有益於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教師應當熱愛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規範,關心學生,教書育人,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及時溝通情況,認真做好後進學生的轉化工作,不得將學生逐出課堂,嚴禁歧視、辱罵、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違者,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維護正常教學秩序。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校舍和教學場地、設備改作他用或出租、轉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學校校舍和教學場地、設備;不得干擾學校教學秩序和擅自決定學校停課或抽調學生從事其他活動;不得在學校附近設定妨礙教學的攤點、停車場等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經濟、行政責任。擾亂學校正常秩序情節較重的,由當地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必須加強收費管理,禁止濫收費。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學校、學生購買學習資料和用具。違者,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退回款項,並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違者,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提出的事實依據,視情節,按一個學生一百元至一千元處以罰款,直至學生入學或復學為止。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入學或中途休學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入學或堅持學習的,經學校審核批准,可減收、免收雜費或給予適當助學補助。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或引誘、迫使國小、初級中學學生棄學做工、經商及從事其他活動。違者,由教育、勞動、工商等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對用工單位按招用一名學生三千元至五千元處以罰款,直至責令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對認真執行本規定,為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執行本規定有失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行政責任。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款項全部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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