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辦法

《成都市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辦法》是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了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預防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而於2007年4月30日頒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辦法
  • 發文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7-4-30
  • 執行日期:2007-4-30
概況,詳細內容,

概況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關於成都市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教育局關於《成都市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詳細內容

成都市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辦法
市教育局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預防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常住人口中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適用本辦法。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少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市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邊遠山區兒童、少年的入學時間可推遲到7周歲。
第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緩學、免學或休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緩學、免學或休學證明,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對不予批准的,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採取措施,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五條 預防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工作實行政府領導、以縣為主、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是當地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將預防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要依法保障義務教育的投入,提供充分的教育教學設施,準備相應學位,合理配備教師。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是同級政府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統籌規劃,提供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學位,併合理確定各中國小施教的服務區域,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免試就近入學;
(二)根據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三)對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的緩學、免學或休學申請進行審批;
(四)對因工作原因導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的學校和教師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理等。
第七條 各級勞動、公安、工商、民政、婦聯等有關部門和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教育行政部門做好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工作。
第八條 各級、各類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負責預防本校在校學生輟學工作。職責為:
(一)按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接受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二)建立校內預防學生輟學的目標責任制,依法獎懲有關人員;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輟學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宣傳,並說服、動員、督促輟學學生復學;
(四)幫助本校輟學學生依法維護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五)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培養學生學習興趣;
(六)加強學校管理,完善學籍管理制度,規範學籍手續,確保各項統計數據準確、清楚;
(七)及時向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本校在校學生輟學情況,同時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通報。
第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當地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工作。職責為:
(一)組織當地適齡兒童進行入學登記,並將有關情況報送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書面通知相關學校,協助學校做好新生入學的學位準備;
(二)建立當地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檔案;
(三)對當地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的緩學、免學或休學申請進行審批;
(四)按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說服、批評、教育等措施,督促輟學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履行責任,確保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順利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應掌握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輟學情況,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學生復學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預防義務教育階段輟學督查制度。市及區(市)縣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及輟學情況,納入政府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檢查,並將督導結果向同級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建立預防義務教育階段輟學保障制度。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或可能輟學的兒童、少年,區(市)縣有關部門和相關中國小校應給予其經濟資助,確保其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十三條 建立義務教育階段輟學情況報告制度。如發現學生輟學,輟學學生所在學校應及時了解學生輟學原因,並對輟學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進行說服、動員。經說服、動員無效的,輟學學生所在學校應於5日內將輟學學生情況書面報告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時向輟學學生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
第十四條 建立督促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學生復學制度。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學校關於輟學學生情況報告的5日內,應採取有效措施,責令輟學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限期改正,督促輟學學生復學。
第十五條 建立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學生基本情況登記制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輟學學生情況登記制度,準確填寫《成都市義務教育輟學學生情況登記表》,形成完整的工作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建立預防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應將預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工作作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要負責人任期責任目標和年度考核目標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建立義務教育階段輟學責任追究制度。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拒絕接受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二)因侮辱學生人格、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學生輟學的;
(三)對學生輟學情況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
(四)以各種理由勸退在校學生的;
(五)因教師師德原因或學校其他原因導致學生輟學的。
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未依法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的,由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或者市教育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進行處理。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由勞動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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