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權利

學生權利

學生的權利指學生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而擁有的一切正常權利。學生的權利包括:1、受教育權。因為學生這個特殊的身份而擁有的特殊權利,學生的受教育權是學生最主要的權利。2、學生的人身權。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國家除了為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進行一般保護外,還對學生的身體健康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進行特殊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生權利
  • 1:受教育權
  • 2:人身權
  • 3:《教育法》第四十二條
學生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如《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受到國家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各項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
一、學生的生存權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三、學生的人身權
1、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
《教師法》第八條:“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嚴權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4、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作為普通公民權利:
(1)學生的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2名譽權3隱私權4肖像權5人格尊嚴權6人身自由權
(2)學生受教育權
(3)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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