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國有化

外資企業國有化是指東道國為了一定的經濟和政治利益,對外資企業予以強行收買、徵用甚至沒收,使企業為東道國政府或民族私人資本所有。國有化有行業國有化、全部國有化和重點企業國有化三種。前者是國有化的普遍形式,而全部國有化一般只在發生革命,東道國原政權被推翻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除了特殊情況採取沒收的辦法外,國有化基本上是通過收買和徵用的途徑來進行的,這時雖然外國資本家能得到補償,但這種補償往往不足以抵補企業財產價值,並且跨國公司的全球經營目標和未來收益受到了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資企業國有化
  • 外文名:nationalization of foreign entreprises
  • 形式:經營特許權以及租讓地等
  • 勝利: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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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背景

開發中國家取得政治獨立後,往往仍受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集團的剝削和掠奪。加以壟斷集團為了維護其既得利益,無視東道國法律,甚至干涉東道國內政,進行陰謀策劃、顛覆破壞等活動。這些掠奪行為日益引起開發中國家的強烈不滿與反抗。他們同外國壟斷資本展開了控制與反控制、限制與反限制的激烈鬥爭。對外資企業的國有化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例子

1938年墨西哥政府把屬於美、英、荷等國的17家外國石油公司收歸國家所有,是開發中國家第一次對外資企業國有化的嘗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到60年代初,國有化運動仍處於興起階段。在這一階段中比較突出的事件有:1951年伊朗政府接收了壟斷伊朗石油資源的英資伊朗石油公司;1954年瓜地馬拉政府沒收了被美國聯合果品公司長期霸占的幾十萬公頃土地;1958~1959年印度尼西亞收回了荷蘭人占有的資產。自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是開發中國家外資企業國有化運動的高潮階段。這期間,開發中國家國有化運動波及面之廣,聲勢之大,是歷史上空前的。尤其以1973年中東石油生產國對外國石油壟斷組織採取的參股和國有化措施最為突出。70年代中期以後,開發中國家外資國有化呈減弱趨勢。

形式

對外資企業的國有化 ,包括將經營特許權以及租讓地、股份、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採取的形式有:①收買外國公司的股份。這是比較溫和的國有化手段。如1960年智利政府決定收購50%的銅礦股權,並決定在1980年前購買其餘股權。②徵收財產。這是開發中國家外資企業國有化的主要形式。政府用強制手段取得外國擁有的財產,並給予一定的補償。採取這種形式往往通過談判達成協定。如1975年科威特政府同英國石油公司和美國海灣石油公司達成協定,由科威特政府全部接管英美資本控制的科威特石油公司並支付5080萬美元作為補償。③沒收財產。這是最激烈的一種國有化形式。政府頒布法令,強行沒收,不給予補償。如古巴於1959年將26家美資公司收歸國有,並宣布補償費延期支付,實際上並沒有支付。
關於補償的形式問題,外國公司同東道國之間時有爭議。對被徵收財產的估價,開發中國家立足於對本國自然資源擁有完全的主權,因而對未開發資源及未來收益不予估產。外國公司為了少納稅,通常向東道國申報的是“帳面價值”,而在估產時又企圖以“重置價值”作為基礎,從而與東道國利益發生衝突。另外,對於補償的數量、形式和期限問題也會引起爭議。被國有化的外國公司要求給予“迅速、充足、有效”的補償,而有些開發中國家堅持用發放政府公債的辦法來進行合理的補償,並按較長的期限支付。

牴觸

開發中國家對外資企業國有化,直接觸及外國壟斷資本的利益,因而必然遭到外國壟斷資本集團的敵視、阻撓和破壞。近年來由於開發中國家經濟實力增強,壟斷資本集團改變了公開敵視國有化運動的策略,企圖利用開發中國家技術管理方面的弱點,通過非股權安排,繼續對原企業實行控制。

勝利

由於開發中國家為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權益、爭取確立有關國際法準則進行了不懈的鬥爭,1962年第十七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正式宣布,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從而肯定了對外國資本實行國有化的權利。但在國有化的範圍、應否給予補償和如何補償等問題上,未能解決開發中國家同已開發國家之間的爭議。1974年第六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重申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規定各國有權使用適合本國情況的方法,包括國有化或將股份轉給本國公民等,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實施有效的控制。這一權利是國家充分的永久主權原則的體現,任何國家都不能訴諸經濟、政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壓力來阻止對這一不可剝奪的權利的實施。在第二十九屆聯大上,又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確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因賠償問題引起的任何爭論均應由實行國有化國家的法院依照其國內法加以解決,除非有關各國自由或互相同意根據各國主權平等並依照自由選擇方法的原則尋求其他和平解決辦法”。《憲章》的通過是開發中國家在為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鬥爭中所取得的重大勝利,它為開發中國家保護自然資源和實施對外資企業的國有化提供了明確的國際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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