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化法令

簡介,補償問題,不予補償論,全部補償論,“適當”、“合理”補償論,新中國建立以後,區別對待,平等互利,

簡介

資產階級早期曾把封建國家經營的企業接過來由國家經營,後來由於戰爭、財政和政治上的需要,也曾不斷地提倡過“國營”。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一段時間,資本主義國有化的發展曾有加快的趨勢,歐美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實行了一系列國有化措施或政府投資,國家壟斷資本主義企業以及國家壟斷資本與私人壟斷資本合營的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增大。近幾年,西方世界又實行非國有化,把已經國有化的企業,再轉給私人經營。與資本主義國有化相對立的是社會主義國有化。社會主義國有化與資本主義國有化本質上的不同在於它徹底改變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無產階級取得國家政權以後,發布國有化法令,通過沒收、收歸國有或贖買的辦法,將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所有制變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將資本主義企業變為社會主義國營企業。社會主義國有化為人民民主專政建立強大的經濟基礎,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深入進行創造了必要的條件,它是無產階級革命的基本任務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廣大開發中國家在政治上紛紛取得獨立,也相繼頒布了一系列國有化法令。這些法令的主要內容是將外國投資企業在其境內的資產收歸國有,因而特別引人注目,特別是對於這種國有化的合法性問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如何對被國有化財產原所有人給予補償的問題。

補償問題

對於被國有化財產的補償問題,國際上一直存在分歧。歸納起來大致有3種理論與做法:

不予補償論

(一)不予補償論。此種觀點認為,採取國有化措施是一個國家的權力,國有化法令屬於內國法,一切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必須尊重和服從居留國的法律。如果國有化法令規定對本國人不予補償,那么對外國人也同樣可以不予補償。

全部補償論

(二)要求“充分、有效、即時”的“公正補償”,即全部補償論。作為資本輸出國的已開發國家為保護其海外私人投資的利益,從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出發,主張對收歸國有的財產要全部補償,否則就是“不合法”。早在1938年墨西哥政府對美資石油公司實行國有化時,美國政府就提出了這樣的要求;1975年12月,美國在“對外投資與國有化”的聲明中,又強調美國有權要求“充分、有效、即時”的補償。同年7月英國與新加坡簽訂的《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也規定對被國有化的財產應給予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補償。

“適當”、“合理”補償論

(三)“適當”、“合理”補償論。廣大開發中國家認為,國有化是扶持民族經濟的手段,全部補償不能達到其目的,因而提出適當、合理補償的主張。這種主張一般包含下列意思:(1)給予補償;(2)補償的數額適當、合理,即實行國有化國家的財政能力所能負擔了的;(3)經雙方協商同意,投資國能夠接受。當前,這種適當補償的原則不僅已為多個雙邊國際協定所肯定,而且也為多邊國際檔案所公認。聯合國大會1962年12月通過的“關於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的決議就接受了“適當的賠償”的原則;1973年12月聯合國大會就同一問題通過了進一步的決議,明確規定國有化國家根據自己的法律“有權決定賠償的數額”。
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和《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肯定國有化是維護國家主權的合法手段,並規定徵收外國資產要給予“適當”、“合理”補償的原則。這一原則正發展成為現代國際法的一項普遍原則。

新中國建立以後

區別對待

新中國建立以後,我國對帝國主義的在華財產沒有採取頒布國有化法令的辦法搞一刀切,而是採取了分別情況,區別對待的政策。其中對一部分當時已給予了適當補償,解決了產權問題;另一部分因囿於當時的情況未能解決產權問題,留待以後解決。197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解決資產要求的協定在北京正式簽字,已解決了我國與美國之間由於相互採取法律措施,包括我國根據取消帝國主義在華經濟特權的方針所採取的一系列措施而產生的補償要求。這些多年來懸而未決的問題得到妥善解決,說明我國是主張對被國有化的屬於外國人所有的財產給予適當、合理的補償的。現在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積極吸引外資。

平等互利

為了增進外國投資者的安全感,保持企業的連續性,發揮其積極性,使外國資本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我國對外簽訂的投資保護協定,均有“適當”補償等類似規定。相應補償或適當補償的原則,實際上否定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堅持的所謂“充分、有效、即時”的補償理論。這不僅符合東道國的利益,也符合外國投資者的利益,體現了平等互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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