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途徑送達

外交途徑送達是涉外民事訴訟中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之一。其做法是:由受訴法院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交給中國的外交機關,再由外交機關送給當事人所在國駐中國外交機構,然後由其轉送該國外交機關再轉交其司法機關,由該國司法機關送達給當事人。這是國際間公認的最正規的送達方式,各國均予規定。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同外交部、法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為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法律文書作了規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此也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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