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在1986.08.14由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86.08.14
  • 實施時間:1986.08.14
全國各有關法院、各駐外使領館
目前,在我國與外國沒有雙邊協定的情況下,有關涉外民事、經濟等方面訴訟的法律文書,一般按互惠原則通過外交途徑送達。過去,由於送達的法律文書不多,沒有制定統一的規定。隨著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涉外民事、經濟等方面訴訟案件中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日益增多,為適應新的形勢,針對過去在法律文書送達方面的問題,現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對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民事、經濟等方面訴訟的法律文書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已同我國建交國家的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我國法院向我國公民或法人以及在華的第三國或無國籍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除該國同我國已訂有協定的按協定辦理外,一般根據互惠原則按下列程式和要求辦理:
1、由該國駐華使館將法律文書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給有關高級人民法院,再由該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在所附送達回證上籤字後,中級人民法院將送達回證退高級人民法院,再通過外交部領事司轉退給對方;如未附送達回證,則由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出具送達證明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再通過外交部領事司轉給對方。
2、委託送達法律文書須用委託書。委託書和所送法律文書須附有中文譯本。
3、法律文書的內容有損我國主權和安全的,予以駁回;如受送達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一般不予送達;不屬於我國法院職權範圍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達的,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處理意見或註明妨礙送達的原因,由外交部領事司向對方說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直接向其在華的本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但不得損害我國主權和安全,不得採取強制措施。如對方通過外交途徑委託我方向其在華的該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亦可按第一條的規定予以送達。
三、對拒絕轉遞我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送達法律文書的國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國家,我可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四、我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應按下列程式和 要求辦理:
1、要求送達的法律文書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由外交部領事司負責轉遞。
2、須準確註明受送達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及其在國外的詳細外文地址,並將該案的基本情況函告外交部領事司,以便轉遞。
3、須附有送達委託書。如對方法院名稱不明,可委託當事人所在地區主管法院。委託書和所送法律文書還須附有該國文字或該國同意使用的第三國文字譯本。如該國對委託書及法律文書有公證、認證等特殊要求,將由外交部領事司逐案通知。
五、我國法院向在外國領域內的中國籍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如該國允許我使、領館直接送達,可委託我駐該國使、領館送達。此類法律文書可不必附有外文譯本。
六、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的收費,一般按對等原則辦理。外國法院支付我國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的費用,由外交部領事司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我國法院支付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的費用,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但應委託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所引起的費用,由委託一方負擔。
七、中、日(本)雙方法院委託對方法院代為送達法律文書,除按上述有關原則辦理外,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二日《關於中、日兩國之間委託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辦理。
八、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代為調查或取證,參照以上有關規定辦理。
本通知自發出之日起實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報有關單位。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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