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達制度

送達是民事訴訟中一項基礎性訴訟制度,也是法院一項根本的訴訟活動,貫穿訴訟的始終。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具有兩個層面的含義:最初意義上的送達是一項訴訟活動,它是指法院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交付給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另一層面上的送達指的是一項訴訟制度,它以規範訴訟文書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傳遞為內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則和具體制度所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送達制度
  • 性質:基礎性訴訟制度
  • 意義:民事訴訟中最根本的訴訟活動
  • 涉及法律:《民事訴訟法》
介紹,意義,立法情況,美國民事送達制度,日本民書送達制度,

介紹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具有兩個層面的含義:最初意義上的送達是一項訴訟活動,它是指法院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交付給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這種意義上的送達與訴訟制度的產生是相隨相伴的,有著久遠的歷史,最早的送達活動具有隨意性,未形成嚴格的法定程式;另一層面上的送達指的是一項訴訟制度,它以規範訴訟文書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傳遞為內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則和具體制度所組成。這一層面上的送達始於近代,是司法走向民主和中立、程式和實體相分離的產物,它以保障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為核心,全面體現法院與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法律關係。在中國由於受重實體輕程式思想的影響,送達行為制度化比較晚,最早對送達制度作出規範的是清末沈家本等人草擬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 。中國建國後先後頒布的兩部《民事訴訟法》也都用了大量條文對送達制度加以規範。

意義

送達制度是民事訴訟法的基礎性訴訟制度,送達活動也是民事訴訟中最常見最根本的訴訟活動,貫穿訴訟的始終。有著及為重要的作用,猶如橋樑之與交通是道路通達之保證,其意義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它有利於全面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法院及當事人將應予送達的訴訟文書交與對方,告之其爭議事實理由及享有的權利義務,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實現知情權,全面維護自身利益。
(二)推動訴訟進程的發展。訴訟活動始於送達,終於送達,送達推動訴訟進程的發展。例如法院將受理案件通知送達原告引起一審程式,隨著一審判決的送達,一審程式終結,二審程式則可以引起,訴訟進程在送達中往前推進。

立法情況

中國屬大陸法國家,送達主要由《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加以規範,大體框架如下: (一)立法體例,縱觀各國民事訴訟立法,關於送達的立法體例大體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主義,即送達由當事人完成,法院原則上不參與送達,另一種是職權主義,即送達由法院完成,當事人不承擔送達義務,中國采職權主義;送達在《民事訴訟法》中單列一節,另因案件涉及範圍不同,還分為普通送達和涉外送達。涉外送達和普通送達分編規制。
(二)送達機關和送達人: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機關只有一個即人民法院,對送達人則未予明確,實踐中執行送達任務的通常是案件的承辦法官書記員司法警察
(三)送達方式:普通送達共有六種送達方式,涉外送達增加了兩種特殊方式
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或司法警察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對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或專司收件的人)的送達方式。
2、委託送達: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委託其它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送達的補充。嚴格意義上講委託送達不是一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間的協助行為而已。
3、郵寄送達:法院送達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通過郵寄方式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受送達人對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邀請相關組織的人員到場後,由相關人員見證將訴訟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住所而完成送達的方式。
5、轉交送達:對軍隊中的軍人以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或監所行政部門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又叫擬制送達。指在報紙或其它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效果的送達方式。
涉外送達除可以適用上述送達方式外還可以採用外交途徑送達,以及按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主要採用《關於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海牙公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上述幾種送達方式中,直接送達是基礎。而委託送達,公告送達以及郵寄送達是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處於輔助地位。
(四)送達證明: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均應附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籤收後,由送達人收回存卷。受送達人拒絕簽字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情況後,收回在卷。

美國民事送達制度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在美國,各州根據本州憲法制定各自的民事訴訟法,所以美國至今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民事訴訟法,但長期以來,美國絕大多數州實行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傳統的訴訟制度,各州的民事訴訟程式和制度朝著統一的方面發展,尤其是1997年1月6日修正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程式規則》有力地推動了各州訴訟制度的統一,該《程式規則》確立的送達制度大致如下:
1.立法體例:采當事人主義(adversary.system)送達原則由當事人完成,法院非因原告請求,或原告以海員或貧窮者訴訟救助身份起訴,不承擔送達義務,送達制度不單列章節,涉外和普通送達合併規制。
2.送達人:當事人是當然的送達人,送達可以由年滿18周歲以上的非當事人進行。法院送達,由法院指定美國聯邦法警總長或副總長或法院特別委任的官員進行。送達事務由法院書記官負責管理。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放棄送達傳喚令狀。
3.送達方式:直接送達(personal service)當事人或法院指定的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與受送達人或代理人。
郵寄送達(service by mail):用掛號或其它保險方式將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自交郵之時為送達完成。
留置送達:將訴訟文書留置於受送達人住所經常居住地,交與其同住的、年齡適當且具有判斷能力的人,即視為送達。對美國司法轄區外的受送達人送達,在不違背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情況下,除採用上述方式送達外,還可以根據《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方式送達,以及在任何一個具有一般管轄權的外國法院進行訴訟所採用的該國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
4.送達證明及訴訟文書的提交:送達被放棄,送達人免予提交送達證明。否則應提交送達證明,若送達是聯邦法警總長或副總長之外的人完成的,該人還應當就送達提交宣誓陳述書(affidavit),送達證明書和送達起訴狀之後所有訴訟檔案都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提交可以採用電子手段。

日本民書送達制度

日本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是1996年6月26日修定通過的,它在遵循大陸法傳統的基礎上,吸收了英美法一些合理的訴訟制度,對東西方訴訟文化進行了完美的融合。日本的民事送達制度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1.立法體例:送達采職權主義,除法律另有規定,依職權進行,送達在法典中單列一節,涉外送達和普通送達合併規制。
2.送達機關和送達人:送達通常由郵政或執行官進行,法院書記官也可親自送達。送達事務由書記官管理。
3.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向受送達人交付文書,有代理人的可以向代理人送達。
間接送達:對被監禁的人送達,向監獄的長官進行。
相互送達:對受送達人在日本中國住所不明時,可以在與該人相會場所送達。
補充送達:在就職場所之外的應送達場所未會見應受送達的人時,將文書交與有辨別能力的雇員;其它職員或同居人及代理人,即視為送達。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應接受文書交付的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送達,將文書留在應送達場所即視為送達。
郵寄送達:由書記官以掛號信方式向規定場所傳送,一經傳送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對住所、居所及其它應受送達場所不明,無法郵寄的情況下,由書記員保管應受送達的文書,並將隨時向應受送達的人交付旨意告示於法院的告示牌,即完成送達。
對外國進行送達,由審判長向該國的主管官廳或駐在該國的日本使領館委託送達,若六個月未有證明該項送達的文書,即可公告送達。
4.送達場所申報和送達報告書
受送達人應向法院申報受送達場所,進行送達的公務員進行送達活動,應製作記載送達事項的文書,並向法院提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