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期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期限的通知》在1989.01.16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期限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1.16
  • 實施時間:1989.01.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日本國外務省對我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其國民送達出庭傳票,常以收到時間距出庭時間不足兩個月為由退回。鑒此,並考慮到向我駐外使、領館轉遞檔案的時間,我外交部建議,我國法院今後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於傳票指定日期四個月前送至領事司為宜。今後人民法院送達這種傳票,請按外交部要求的時間辦理。同時,對日本國裁判所通過外交途徑向我國公民送達出庭傳票,送至我外交部時,距傳票指定日期不足兩個月者,不予送達,並說明理由予以退回。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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