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日兩國之間委託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日兩國之間委託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在1982.10.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日兩國之間委託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日兩國之間委託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2.10.12
  • 實施時間:1982.10.12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外交部領事司與日本駐華大使館就中、日兩國之間委託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進行商談後約定:自1982年11月1日起,中、日雙方委託對方代為送達法律文書,由受委託一方依照本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出具送達回證。據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自今年11月1日起,凡需通過外交途徑發往日本國的法律文書,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送外交部領事司轉遞時,可不再附送我人民法院的送達回證,由日方受委託的裁判所出具送達回證;日本國委託我方送達的法律文書,則由我國受委託的人民法院出具送達回證。請即告知下級人民法院照此辦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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