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收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收費的通知》在1992.06.11由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關於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收費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92.06.11
  • 實施時間:1992.06.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關於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的收費,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外發(1986)47號檔案《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六條雖作了原則規定,但不夠具體,因而在實際執行中存在收費不一致等現象。為了改進工作,有利於我國與外國開展司法協助,現就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的收費通知如下:
一、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後,每次收取人民幣100元送達費,但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拒收的不收取費用。
我國法院應外國法院要求採用特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後,每次按實際開支收取送達費。
二、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代為調查取證後,每次按實際開支收費。有關法院應出具收費清單並註明各項具體費用(如證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補貼費,鑑定人的鑑定費,譯員的交通費、誤工補貼費等)。必要時,由外交部領事司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局決定。
三、請求國與我國簽訂有雙邊條約或均是有關國際公約當事國的,根據條約或公約的規定辦理。
四、有關收費的收支辦法,按199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外領五函(1990)4號《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費用收支辦法的通知》辦理。
本通知自發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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