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註冊條例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對於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基金(fund),作為一種專家管理的集合投資制度,在國外,從不同視角分類,有幾十種的基金稱謂,如按組織形式劃分,有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設立方式劃分,有封閉型基金、開放型基金;按投資對象劃分,有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權基金、房地產基金等等。“私募基金”來自英文“private equity”。

在中國近日,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契約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金公司註冊條例
  • 外文名:Privately Offered Fund
  • 所屬:金融
  • 相對:公募
介紹,基金法,設立條件,合伙人,運作模式,註冊登記,準備資料,

介紹

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是指一種針對少數投資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並成立運作的投資基金,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契約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基金法

2012年8月12日,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反對將股權投資基金(即PE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監管。
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上書”反對PE基金納入新基金,這是《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6月進入全國人大審議程式後,遭遇的最大變故。
25家行業協會,由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創投委”)牽頭,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創業協會,它們在建議書中措辭嚴厲地指出,將PE基金納入新基金法範疇監管,“將給我國的創業創新事業帶來嚴重不利影響”。
目前,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由證監會監管,陽光私募基金由銀監會監管,而PE基金的監管權主要由國家發改委行使,一旦修訂案通過,則由發改委、證監會兩家共享。
有不便具名的業內人士指出,他們聯名上書,反對由中國證監會來監管PE基金。此番聯名的牽頭者——中國創投委,為國家發改委主導成立。
多家知名PE基金拒絕對此事公開表態:“不在乎誰來監管,重點儘快定下來,統一立法,讓從業者有法可循。”

設立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定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合伙人

什麼是LP
LP(limited partners,有限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定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麼是GP
GP (GP,general partner)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夥中的出資人、隱名合夥中的出名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中的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統稱。在普通合夥中,合伙人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分享合夥收益,每個普通合伙人都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或者連帶責任。在隱名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中,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運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運作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承諾保底,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的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
第二種,接收帳號(即客戶只要把帳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戶可自動終止約定,對於贏利達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此種都是針對熟悉的客戶,還有就是大型企業單位。
但是中國的私募基金暫時難與國際接軌,主要原因是監管執行上問題。
私募基金在活躍了證券交易的同時,又存在一定的風險,缺少法律保障是最不穩定的因素。私募基金的規範與監管是管理層亟待解決的問題。監管私募基金必須有法可依,加快證券私募基金方面的立法,使私募基金由地下金融形態轉變為地上金融形態,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註冊登記

第一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註冊地應符合相應監管服務要求,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監管服務要求
1、區縣要設立由發展改革、金融辦、工商、商務等部門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為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2、有為股權投資企業服務的管理制度、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熟悉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募集、運作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
3、有相對集中的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區域。
(二)職責
1、負責本區域的股權投資企業非法集資的違規處置工作。
2、協助市備案辦做好本轄區內註冊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信息統計等工作,並定期向市備案辦報送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登記、稅收繳納、投資運作等情況。
第二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管理機構註冊地原則上在北京各區,經市備案辦書面認定符合條件的區縣方可註冊登記。
第三條 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應將確定的部門或機構、工作人員名單報市備案辦備案。經備案的註冊地應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檢查,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政策培訓,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地,市備案辦取消其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資格。
第四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諮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經營範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五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準備資料

基金公司註冊需準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提供投資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出資比例、公司名稱、經營範圍;
2、選擇銀行開立公司驗資賬戶
3、所有證件辦理完畢後選擇就近銀行辦理基本賬戶和納稅賬戶;
4、基本資料(身份證、經營地址、電話號碼);
5、註冊資金;
6、擬訂註冊公司名稱若干;
7、公司經營範圍; (擬定經營範圍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諮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8、公司住所(租房房產證、租賃契約);
9、股東名冊及股東聯繫電話、聯繫地址;
10、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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