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套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套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對於公募募集而言,是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募基金
  • 外文名:Private Fund
  • 定義: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
  • 區別:公募基金
基本簡介,公開證券,私募門檻,合格條件,註冊條件,防止公募,私募淡出,私募現狀,監管之爭,私募特點,

基本簡介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公開證券

投資公開證券超1億須登記
據了解,在監管規模上,《暫行辦法》規定了相對低的門檻。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同時,為了避免不良機構通過登記進行增信,登記機構需具備實繳資本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並且要求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考慮到私募基金運作形式相對靈活,投資者具有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開向公眾發行,外部風險較小,從暫行辦法來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明顯區別於公募基金。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準、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行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規範作了規定。
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情況、基金契約約定自主安排。

私募門檻

機構投資私募門檻千萬
在備受關注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方面,《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
據規定,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稱,暫行辦法對於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進行了規定,未登記的私募基金在投資者門檻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近年來,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非公開募集基金髮展之路可謂迅速,行業規模逐步擴大,已成為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一些私募都是急功近利地追求投資回報,甚至鋌而走險。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人士指出,真正給予私募“合法”的身份,從信息披露、證券報備等多渠道加強對私募的監管,將有利於樹立行業公信力,使行業能更規範健康地發展。對於目前掣肘私募的一些難題,例如信託股票賬號限制的放開,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衍生工具投資限制的徹底放開,有了解決的可能。

合格條件

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

註冊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定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防止公募

根據徵求意見稿,在合格投資者方面,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原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表示,私募本身就是向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但目前實踐中有投資者借錢投資私募的現象,導致私募成為變相的公募。徵求意見稿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將有效遏制此類不規範行為,保證私募的本質,從而保護投資者利益。
一些受訪的私募從業人士表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並不高,相關規定有利於實施,減少行業糾紛。北京星石投資首席策略師楊玲表示,私募行業的進入門檻較低,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大,僅允許合格投資者進入能有效減少糾紛和社會性風險。
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司、企業等機構投資者需滿足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條件。上海某大型私募高級合伙人認為,目前私募行業的企業客戶不多,但隨著行業的規範,將有更多企業風險控制部門認可私募,從而為私募行業帶來資金“活水”。

私募淡出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登記。此類機構不僅包括陽光私募,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楊玲表示,這意味著灰色的地下私募將逐漸淡出。一方面,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如果不到協會登記,將面臨違規風險,一旦被舉報很可能受到警告和處罰。另一方面,投資者也會對未登記的私募公司產生懷疑和不信任,此類機構即使業績突出也很難得到擴張的機會。
徵求意見稿規定,申請登記的機構還須滿足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條件。上海睿信投資董事長李振寧表示,“兩名持牌負責人”意味著私募可能需經過資格考核才能獲取相關牌照,意味著更嚴格的監管。

私募現狀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貫徹了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實施適度行政監管的指導思想,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準、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行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規範作了規定。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情況、基金契約約定自主安排。《暫行辦法》的主要目的在於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業基本情況,基本不會改變現有私募基金行業運營現狀,不增加其監管成本。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暫行辦法》修改完善後擬與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步實施。

監管之爭

或將延續
管理辦法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關於PE、VC的說法。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一旦其需要進行登記,那該公司就得滿足證監會要求的“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條件。這意味著,儘管PE、VC最終未進入《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監管範圍,但PE監管主體之爭尚未終結。
去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中,VC和PE是否納入基金法監管的問題一波三折。基金法一審和二審時,儘管爭議頗多,但PE納入基金法的事似乎十拿九穩。但沒想到,兩個月之後,事情翻了盤。去年12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對《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第三次審議並最終通過該法,而令人驚訝的是,VC、PE在這次審議中未被納入《基金法》調整。當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對此表示,她個人認為VC、PE應該納入《基金法》,此次修法未將二者納入是一個遺憾。據她透露,VC、PE最終未納入《基金法》調整,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市場主體在理論方面認識有差異,一些PE、VC基金管理人不願意納入《基金法》;第二,監管主體存在爭議;第三,市場有誤解,認為政府想把VC、PE監管起來。對此,吳曉靈解釋,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而是希望在建立規則的前提下,讓市場主體自律自主管理。
如今,證監會這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再次對PE和VC進行了觸及,儘管只是對證券資產規模超1億元的機構進行了要求,但也開了個口子。而且,股權投資最終的退出路逕往往要藉助資本市場,那么這條“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規定的輻射範圍或許會很大。

私募特點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發展迅速,私募基金的主要構成形式是對沖基金Hedge Fund),是為謀取最大回報的投資者而設計的合夥制私募發行的投資工具。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Mutual Fund)不同,後者一般是公募發行,須公開投資組合併接受公開監管,對沖基金因其合夥私人投資性質,不受政府管制,但並不意味著其不受任何監督;一般而言,外部有債權人(貸款銀行)的監督,內部有合夥投資人的監督。對沖基金髮展至今全球超過4000種,總規模超過4000億美元,雖數量與規模還比不上共同基金,但發展勢頭強勁,著名的如巴菲特掌管的基金、索羅斯量子基金和長期資本公司LTCM都是對沖基金。對沖基金雖然前兩年處境比較艱難,但2000年以來贏利水平有所回升。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得到快速發展,證明其有頑強的生命力。這與私募基金相對於公募基金的優勢不無關係。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特點:
1、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會更有針對性,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
2、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寬鬆,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更加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其投資更具隱蔽性,受市場追蹤的可能性較小,投資收益可能會更高。
此外,私募基金內部治理結構也有較大特點。私募基金一般實行合伙人制,能有效降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下的委託代理風險。合夥制的私募基金是由有限合伙人與一般合伙人組成。有限合伙人委託人)是真正的出資人,一般合伙人由投資專家組成,投入的主要是人力資本及少量現金。收益分配上是有限合伙人也獲得較大部分。而投資失敗,一般合伙人的出資將首先受到損失。這就形成以下局面,一方面,豐厚的投資收益分配成為激勵一般合伙人的巨大動力;另一方面,對一般合伙人而言,首先承擔損失的責任可約束其道德風險。這樣委託代理風險大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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