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齊馬特

19世紀中葉,土耳其封建統治集團內的改革派為鞏固奧斯曼帝國統治而推行的改革運動,亦稱"仁政改革",客觀上具有資本主義傾向。

雖然這次改革沒有鞏固帝國的統治但也促進了資本主義因素的發展,也造就了一批社會進步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坦齊馬特或坦志麥特
  • 外文名:Tanzimat
  • 時間:19世紀中葉
  • 地點土耳其
歷史背景,改革經過,改革萌生,頒布敕令,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結果影響,

歷史背景

奧斯曼帝國是一個龐大的封建帝國,領土橫跨歐、亞、非三洲,面積達470多萬平方公里,人口約3,660萬人。但建立在武力征服基礎上的帝國的虛弱本質已暴露無遺。耶尼切里兵團成為一批烏合之眾,毫無戰鬥力可言, 75000人的兵團只有1/4的人能上前線。構成軍隊主要部分的非正規騎兵(西帕希)共13萬5千人,第五次俄土戰爭(1768-1774年)中只有2萬人上了前線。帝國的財政狀況惡化,國庫空虛,入不敷出,靠出售包稅權、賣官鬻爵、製造贗幣、拖欠軍餉官俸等彌補,甚至不得不考慮向“異教徒”國家借債,這在帝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帝國的衰落在對外戰爭中充分表露出來。四次俄土戰爭,奧斯曼帝國接連遭到慘敗,喪失了穆斯林集中居住的領土克里米亞半島法國英國奧地利等國加緊對巴爾幹半島和中近東地區擴張。列強爭奪奧斯曼帝國遺產的鬥爭導致所謂“東方問題”的產生。與此同時,在法國大革命的影響下,處於奧斯曼帝國統治下的巴爾幹人民的民族解放鬥爭蓬勃興起。1817年塞爾維亞取得了自治權;1821年希臘獨立戰爭爆發,到1830年蘇丹政府最終承認希臘獨立。被壓迫民族的解放鬥爭是加速帝國解體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這種情況下,帝國統治集團中產生了以改革求生存的主張。蘇丹塞利姆三世以前,視線集中在改革軍隊方面。當時的先進人物,如易卜拉辛·米泰貴里卡認為只要引進先進的軍事技術,帝國就能所向無敵。自塞利姆三世以後,對改革的注意力逐漸涉及國家體制等方面。
塞利姆除建立歐洲式的新式軍隊之外,還在歐洲重要國家的首都開設使館,建立12人的諮詢委員會,創辦軍事學校,建立火藥廠、造紙廠、商船隊等,甚至鼓勵富裕的穆斯林購買商船。蘇丹馬哈茂德二世把改革推向新的階段。他吸取歷來改革大都毀於耶尼切里暴徒的教訓,把建立新軍、推行改革同消滅耶尼切里兵團聯繫起來。他在消滅耶尼切里兵團的同時,還打擊了宗教勢力,取締了與耶尼切里兵團有密切關係的貝克塔什苦修僧團,從而為改革初步廓清了道路。在以後的10多年的時間內,蘇丹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廢除過時的軍事采邑制度,大部份采邑土地收歸國有;廢止沒收罪犯財產的制度;仿照歐洲各國政府體制設立外交部、內務部、財政部,宰相的名稱也一度改為總理大臣;建立郵政制度;進行全國性的人口普查;開辦軍事院校;發行官方的土文報紙;經濟問題也受到一定重視,設立農業、工業、商業委員會。為了統籌規劃改革事宜,蘇丹建立了最高司法委員會,並召回駐英公使穆斯塔法·賴希德帕夏主持起草改革法令。馬哈茂德二世的改革是坦齊馬特的前奏,為坦齊馬特作了準備。
當時,贊成改革的主要有三種人。首先是統治集團中有政治眼光的一些高級官吏。他們通過各種渠道接觸並了解西方各國,深知要維護帝國的統治和領土完整,必須進行改革以適應國際社會的發展。1830年海軍司令哈利勒帕夏訪問俄國後說:“我比任何時候更加相信,要是繼續拖延效法歐洲,我們就只有退回到亞洲,別無選擇。御園敕令(花廳御詔)的起草人、坦齊馬特之父賴希德帕夏,在二十年代就敬佩埃及帕夏穆罕默德·阿里改革的成就。1834年,他被任命為駐法公使,兩年後調任駐英公使,外交生涯使他對帝國的落後狀況有了進一步認識。他積極主張在國家政治經濟制度方面進行必要的改革。駐奧地利公使里法特帕夏是賴希德的主要合作者。他任駐外使節期間積極上書陳述自己的改革主張。
贊成改革的第二種人是大土地所有者。蘇丹馬哈茂德二世加強中央集權的努力,雖然損害了他們中一些人的政治地位,但並未觸動他們的經濟利益。這些人通過各種手段攫取國有土地,不斷擴大自己的田產,但在法律上這些土地仍屬國家所有,不能算作真正的私產。他們希望實行改革,把他們的田地變為真正意義上的私產。因此,這部分人對改革的支持是極其有限的。
商人階層也是支持改革的一個因素。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奧斯曼帝國的資本主義因素有了初步的發展。有一種叫作“有證商人”的大商人,他們每年繳納1,200-1,500庫魯什,就可獲得蘇丹頒發的證件,享有在帝國全境自由經商、免繳各種地方稅捐等特權,但絕大部分從事外貿的大商人都是非穆斯林商人。手工業中的一些大手工工場也都屬於基督教徒。君士坦丁堡一家擁有上千工人的縫製軍服的大工場就屬於保加利亞企業主。他們雖然也同穆斯林商人一樣,贊成改革,其影響卻十分有限。

改革經過

改革萌生

第二次土埃衝突及其引起的帝國內外局勢的進一步惡化,是加速頒布改革詔令的重要原因, 1831年到1833年的第一次土埃衝突期間,埃及帕夏穆罕默德·阿里打敗了他的宗主蘇丹馬哈茂德二世。蘇丹被迫將敘利亞阿達納地區、克里特島交給阿里管理,埃及帕夏的轄地達到186萬平方公里,占帝國領土總面積的35—40%。馬哈茂德二世對此一直不甘心,總想伺機復仇雪恥。簽訂英土商約換得英國支持的保證以後,蘇丹認為收復失地的時機已到,於1839年5月底派軍隊越過幼發拉底河,進入埃及易卜拉辛控制的地區。結果在6月24日的尼齊普戰役中,4萬土軍(其中騎兵5千,炮兵3千)遭到慘敗。一個星期後,馬哈茂德二世在君士坦丁堡病逝。7月14日海軍司令費夫齊·阿赫梅德帕夏又率領艦隊投奔穆罕默德·阿里。在短短20天內,帝國接連喪失了陸海軍和君主,面臨土崩瓦解的局面。年僅16歲的繼任蘇丹阿卜杜勒·邁吉德一世只有接受阿里的和談條件。英、法、俄、奧、普五國公使卻於7月27日聯合照會奧斯曼政府,宣布五國政府已就東方問題達成協定,要求奧斯曼政府“放棄任何沒有它們參加的最終解決辦法”。
在這種內憂外患的困境下,奧斯曼統治集團為了挽救帝國的覆亡,防止外國進一步干涉內政,勉強就改革的基本原則達成了一致意見。蘇丹指示賴希德加速改革詔令的起草工作。1839年11月3日,帝國政府在君士坦丁堡托普卡珀皇宮內的玫瑰園廣場上舉行盛大集會。帝國的高級文武官員、首都各界名流、各國使節都應邀出席會議。在新蘇丹的監督下,賴希德宣讀了改革詔令——御園敕令(花廳御詔),揭開了坦齊馬特的序幕。

頒布敕令

御園敕令由序言、基本條文和結束語三部分組成。序言在強調奧斯曼帝國上升時期教法的偉大力量之後,指出近150年來教法逐漸喪失力量以及隨之而來的帝國力量的衰落,進而許諾恢復秩序,改善全體臣民處境。“我們深信,安拉應我們先知的籲請會給予幫助,我們著意制定新的規章,使奧斯曼帝國的各個地區得到勵精圖治。”
“勵精圖治”的基本內容在敕令第二部分得到了闡明,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 保證生命、財產安全,保障人的榮譽和尊嚴。敕令認為,“人身安全是人最重要的天賦權利”,“如果沒有財產安全,大家都會對政府、國家的召喚漠然置之……而公民安穩地掌握了各種財產,就會熱心於自己的事業,致力擴大業務範圍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檔案宣布,“在按聖法進行公開審訊、作出公正判決之前”,不允許用毒藥或其他方法秘密或公開地處死任何人,也不允許侮辱任何人的榮譽;“未經審判而褫奪爵位和罷免官員有損其尊嚴”。
  2. 正確攤派和徵收賦稅。檔案譴責包稅制,指出“過去錯誤地把專賣看作歲入的來源,現在這個禍害已經清除了。但包稅的有害制度仍在使用,它從未產生過好的結果”。“在包稅制下,一些地方的行政、財政管理聽憑於一個人的專橫,即有時落入最殘酷的貪婪之徒的手中,因為居心不良的包稅人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將來每一個奧斯曼臣民都應視其財產狀況課以嚴格的一定數量的賦稅”。
  3. 實行正確的徵兵方法和確定服役期限。敕令認為徵兵不考慮各地人口數量的做法,“造成了不公道,而且給農業和國家工業以致命打擊”;“而終身服役使士兵絕望,並造成國家人口減少”。因此必須“根據各地情況規定所應徵召的數額,並把服役期限減少為4年或5年”。
  4. 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權利平等,敕令宣布帝國的全部臣民,不分信仰和教派,“毫無例外地享有這些權利”。
  5. 廢止沒收財產的做法。罪犯的財產不再被沒收,其繼承人如未參與犯罪,就不應剝奪他的繼承權。
敕令結束語部分宣部,“本規定的目的在於使宗教、政府、國家、人民達到繁榮”,蘇丹“承諾不做任何違反此敕令的事”。
御園敕令的頒布引起了巨大反響。當時的國際輿論,特別是法國報刊普遍誇大了敕令的意義,認為它是土耳其土地上的“人權宣言”,“和平而偉大的革命”,是西方文化的勝利。但西方各國政界人士起初對改革持懷疑或否定態度。沙俄駐土耳其公使布捷涅夫“不贊成這一鬧劇”。英國外交大臣帕麥斯頓認為它是“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奧地利首相梅特涅認為敕令是“毫無意義的舉動”,他甚至提出警告說:“不要為了建立一個不適合你們的習慣和生活方式的制度,而破壞你們古老的制度,不要從歐洲文明引進不符合你們體制的制度,因為西方制度依賴的原則不同於構成你們帝國基礎的那些原則。”
西方列強對御園敕令持這種態度不是偶然的。敕令是奧斯曼帝國主動採取的重大政治措施。儘管賴希德事先曾與梅特涅、帕麥斯頓等談過自己對改革的想法,甚至還要求他們贊助改革,從外部給蘇丹施加一定壓力,但敕令的準備工作是在極為秘密的狀況下進行的,各國使節只是從參加會議的請柬中才獲悉此事。這引起了各國的疑慮。改革原則如能得到認真貫徹執行,正如當時西方報刊評論的那樣,“不可避免地要改變帝國的形勢,奠定土耳其走上現代文明道路的基石”。顯然,這樣的發展前景是西方列強所不願看到的。後來,當他們發現改革原則不可能認真貫徹,而且可以利用改革謀自己的利益時,很快就改變了態度。
帝國內部對御園敕令的反應是積極的。人們普遍把它看作反對封建專橫勢力的支柱。許多官吏感到滿意,因為它保證“舊的絲帶和毒咖啡制度”(即賜死制度)不可能重返。非穆斯林人民也對它抱有希望。一位同時代人寫道:“不相信這些漂亮的話是困難的,因此人民興高采烈地迎接仁政改革,把它同自己的命運聯在一起,非穆斯林特別高興。”只有極端保守的官吏、教會人士公開表示不滿,他們希望改革原則停留在紙上。
很明顯,御園敕令的真正價值主要並不在於它所宣布的原則,而在於這些原則兌現的程度。這是國內各種力量都至為關心的問題。

第一階段

敕令頒布以後,賴希德帕夏改組並加強了馬哈茂德二世時成立的最高司法委員會,使其成為領導改革的實際機構。它負責起草改革方案和有關法令,以及給各省省督的訓令;有權就省督的報告和對行政管理的指控作出結論;還可審處有關叛國和高級官吏瀆職的案件。與此同時,賴希德等人積極推行行政、財政等改革。
行政改革的核心是加強地方政權對中央政府的依賴,防止擅權。根據1839年12月頒布的法令,從1840年3月1日起,省督、州長等官員開始領取薪金,按政績升遷,禁止出賣官職。省州首府都要成立諮詢委員會,由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團體的代表組成,凡涉及地方行政、財政等事務,都應先在委員會裡討論。
整頓稅收制度是財政改革的主要內容。什一稅稅率過去帝國各地差別甚大,如羅梅利亞不低於1/8,在埃爾祖魯姆為3/10,巴斯拉則為1/3-1/2。有些地方什一稅一年徵收兩次。1840年4月18日法令統一了什一稅的稅率,規定今後什一稅只能徵收收成的1/10,而且廢除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繳納土地稅方面的差別,只保留統一的什一稅的名稱。另一個法令廢除了什一稅的包稅制度,所有包稅契約一律無效,什一稅改由財政部委派的稅收官員徵收。法令還取銷了非常稅——阿瓦里茲稅和尼聚勒稅。非穆斯林繳納的人丁稅改由非穆斯林的教會團體首腦徵收。
1840年3月頒布的刑法確認了生命、財產、榮譽神聖不可侵犯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部刑法很不完備,敘述缺乏條理性,主要反對國家機構中司空見慣的罪行,諸如專橫、貪污納賄、敲榨勒索,非法沒收財產等。
這些改革法令表現出賴希德等人的進取精神。但改革剛一開始,立即遭到保守官吏、教會人士、包稅人等封建保守勢力的頑強抵制。在中央,保守勢力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宰相胡斯雷夫帕夏,內務大臣阿克夫帕夏,軍事大臣兼軍隊司令、駙馬哈利勒帕夏。他們以宮廷事務部、伊斯蘭長老官署和陸軍司令部為基地,策劃陰謀,設定障礙,羅織罪名,處處與改革為敵。1841年頑固派藉口“褻瀆神靈”,一度把賴希德帕夏趕出了政府。地方上的官員大都消極怠工,依然我行我素。結果正如史官盧特弗指出的那樣,“絕大多數的命令被置若罔聞,送上來的公文被鎖入廢紙箱”。許多改革措施沒有得到真正貫徹,有的甚至被迫取消。
廢除包稅制度符合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願望。但由於地方當局的怠工抵制,徵稅人員的無能,加上缺乏必要的物質條件,國家徵收的農產品無法及時運出,而在田頭和倉庫爛掉。國庫得到的收入遠遠少於實行包稅制。有些地方的農民仍然受到原先包稅人的敲榨。結果怨聲載道,上上下下都要求恢復老辦法。1842年2月政府下令恢復包稅制。對經濟發展有一定意義的一項改革就這樣夭折了。在以後的年代裡,改革派再也沒有勇氣重提廢除包稅制問題,而只要求革除包稅制下的某些弊端,如禁止國家官員包稅,擴大地方決定稅額的權力,把包稅的有效期延長為5年。
其他實施了的改革也都收效甚微。如非穆斯林的平等權利徒具空文,政府部門的納賄貪污、盜竊國庫、濫用職權依然如故,並沒有多少收斂。以致蘇丹不得不在1850年規定宰相、伊斯蘭長老、大臣等就職時都要對古蘭經宣誓,保證不以任何形式納賄和攫取國家資財。地方成立的諮詢委員會實際上只是個地道的裝飾品,對地方事務並不能起多少實質性的作用。
但是,第一階段的改革畢竟也帶來了一些積極的東西。首先,世俗教育事業有了一定的發展。1846年正式確定了大、中、國小的三級教育體制。1847年成立教育局(後改為教育部),統一領導世俗學校。到五十年代初,僅君士坦丁堡一地就有世俗國小396所,中學6所。君士坦丁堡還開辦師範學校,培養世俗學校的教師。由於財政、師資、課本等困難,世俗教育事業的發展受到很大限制。
其次調整土地制度,使之有利於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1845年6月蘇丹詔令規定,連續三年不耕種的國有土地應轉讓給另外的人,並發給塔布(證件)。這一法令促使土地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和富裕農民的手中。1847年條令規定,國有土地占有者死後無合法繼承人的全部土地都應歸國家管理(過去地價在2千庫魯什以下的土地歸包稅人掌握),轉讓和出售國有土地的發證工作統一由地籍部門進行。此外,還擴大了國有土地占有者的繼承權,掌握國有土地的婦女與男人享有同等權利,有權將土地傳給兒女,不需繳納塔布稅。荒地無償分發給一切願意耕種的人,並免除1到2年的什一稅。土地制度的這種發展趨向,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農村中商品貨幣關係發展對確定土地私有權的要求。
第三,改革擴大了國家政權活動的領域。國家不再是徵稅、徵兵、執法的簡單機器,開始注意教育、公共工程和經濟的發展。1843年在財政部下設立農業委員會(後併入商業部),負責制定發展農業的措施。政府發放種子、耕畜、農具貸款,開辦農校和獸醫學校,甚至促進創辦大型的近代農業企業。在工業方面,政府擴大並改建了一些國營工廠(制帽、紡織、造紙、兵工等),還鼓勵開辦私人企業。1840年商業部批准保加利亞人季米特里興建糖廠,準其從國外引進甜菜種子,並在生產、出售產品方面給予一定優惠。這些措施當然都是微不足道的,在實踐中也沒有取得多少成效,但代表了新的努力方向。
外國人利用改革以擴大他們在土耳其的勢力,在這一階段成立的混合法庭上已初露端倪。1840年土耳其商業部下設立商業法庭,由商業大臣領導,法庭成員由土耳其商人、行會和外國商人的代表組成。外國商人由於有治外法權,在法庭中占有優勢。1847年在外國使館的壓力下,君士坦丁堡的商業法庭被改組成混合商業法庭。法庭成員由土耳其公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和外國人各10名(後減為各7名)組成。外國成員由各國使館從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國商人中遴選。使館的翻譯官有權參加審理對本國公民的訴訟。不久,伊茲密爾阿德里安堡薩洛尼卡貝魯特等大城市都開設混合商業法庭。混合刑事法庭、混合海上貿易法庭也接踵而來。由於土耳其商人不熟悉商業法律和訴訟程式,而外國人不僅聘用律師,而且得到翻譯官的幫助,外國人在這些法庭中處於絕對有利的地位。這促使許多非穆斯林商人尋求外國人的庇護。外國列強利用改革來擴大自己勢力,在下一階段得到充分的發展。

第二階段

克里米亞戰爭中,土耳其與英法結盟,共同對付俄國在近東的擴張。英法軍人以盟軍的身份大批來到君士坦丁堡,英法在土耳其的勢力隨之日益增加。這反映在戰後的改革實踐中,便構成了坦齊馬特第二階段的重要特點。
1856年2月18日,蘇丹阿卜杜勒·邁吉德給宰相穆罕默德·埃明·阿里帕夏發出訓令,通常稱之為厄斯拉哈特·費爾曼尼(意即改革詔令)。蘇丹表示希望“恢復並更加擴大新的規定”,“為朕帝國的永久繁榮創造條件”。詔令的內容大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 再次肯定御園敕令的基本要求,特別是有關保障生命、財產、名譽等部分。
  • 穆斯林與非穆斯林臣民在擔任公職、教育、司法管理、納稅和服兵役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 保證宗教和信仰自由。
  • 廣泛的經濟振興計畫。宣布要建立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改革貨幣和財政體制,設立用於增加國家物質財富來源的基金,修建道路和河道,“消除商業和農業發展的一切障礙”,利用歐洲的科學、藝術和資本。
  • 進一步推行司法改革,許諾建立混合法庭,修訂商法、刑法法典,改革監獄。
  • 準許外國人購買和出售不動產。
改革詔令由最高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但其真正的作者是英國、法國和奧地利的公使,特別是英國公使。1856年1月英法公使就聯合照會土耳其,其中包含了1856年詔令的基本原則。1856年詔令的前言也專門提到“列強的善意和幫助,他們希望看到奧斯曼國家的幸福,並願意友好相處”。改善土耳其境內基督教徒臣民的處境,一直是沙俄干涉土耳其內政的主要藉口。英國要在巴黎談判桌上加強自己的地位,最大限度削弱俄國對近東地區的影響,就必需把捍衛基督徒利益的旗幟抓在自己手裡。1856年改革詔令就是適應英國的這種需要而頒發的。因此,改革詔令從制定之日起,就預示著外國政治經濟滲透加強的不可逆轉的趨勢。
這一時期坦齊馬特運動的主要領導人是阿里帕夏和福阿德帕夏。他們兩人幾乎是輪流擔任宰相和外交大臣。1856年在結束克里米亞戰爭的巴黎會議上,阿里帕夏曾力圖利用戰勝國的地位,謀求廢除外國在土耳其享有的特權條約,但遭到“盟國”英法的強烈反對。他們對奧斯曼帝國代表說:“你們的法律是偏頗的,僅為穆斯林制定的。改變你們的法律吧!那時我們就放棄特權條約。”盟國還違反奧斯曼帝國的願望,要求把改革詔令列入和約之內。蘇丹代表意識到這將成為列強幹涉內政的藉口,表示反對,但未能如願。列強只同意在提到改革詔令時,加上這“並不提供干涉的權利”。當然,這種紙上聲明並不能消除列強對帝國內政的干涉。因此,1856年詔令與御園敕令不同,它主要不是出自帝國內部改革圖存的要求,而是外部壓力下的產物。有的研究者指出,要是沒有西方列強的需要,改革詔令也許就不會公布。
第二階段的改革在廣度和深度上,無疑超過了第一階段,但成效卻依然微乎其微。在制訂各種法典方面,1858年頒布了新的刑法典,六十年代初還頒布了商業訴訟程式條令,六十年代末開始著手編纂民法典。但它們的實踐意義並不大。1858年刑法基本上抄自1810年的法國拿破崙法典,敘述比1840年的刑法更為系統。它突出了鞏固絕對專制制度的內容,而避開了涉及人民和國家權利的條款。1858年的土地法擴大土地繼承權的範疇,方便了土地流通,但只適用於國有土地和部分教會土地。土地占有者把土地作為償債抵押的可能性仍受到限制,也無權把田地開闢為果園或變草原為耕地。六十年代,政府曾試圖廢除行會制度,把一些行會組織改組成公司。1874年還宣布取消內部關稅,但實際上有些地方的內部關卡一直存在到1898年。
1864年的省區法和1867、1871年的補充法令,確立了新的行政區劃,全國分為省、州、縣、鄉四級。新的法令剝奪了省長的司法權以及他隨意支配省內財政的權力,從而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1868年設立的國務會議尤為重要。根據組織章程,“國務會議是討論一切行政事務的帝國的中央機構”,甚至有權審訊官吏等。不少學者認為“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國民議會的性質”,“是向1876年憲法邁出的一大步”。實際上國務會議與近代議會毫不相干。它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成員全由蘇丹指定。會議主席必須是大臣,因而是從屬於宰相的。首任國務會議主席米德哈特帕夏,因在給外國人鐵路租讓權問題上反對宰相指示而被撤職。國務會議只能就蘇丹和大臣提出的問題進行討論,只有諮詢權,沒有立法主動權。國務會議根本沒有限制君權的任何意圖,它只不過是蘇丹意志的馴順工具。當時一位普魯士外交官指出:“假如某個大臣、省督或宗教官員因故解職,他就被任命為國務會議成員。這不是為了在那裡做什麼事,而是為了什麼事也幹不成。”
這一時期的改革對經濟發展也有積極作用。奧斯曼帝國陸續在君士坦丁堡伊茲密爾等地興建了一些使用機器生產的近代企業。私人企業也有了發展。十九世紀中葉,布爾薩有十多家使用蒸汽動力和水力的絲織廠。安納托利亞西部是私人地毯業中心。這裡已經出現了大的地毯工場,它們聯合了從漂洗羊毛到織毯的全部生產過程,有的擁有300台織機和300名女工,染毛的男工還不算在內。但大多數私人企業屬外國資本家所有,只有少數企業主是本國的基督徒臣民和穆斯林。如黎巴嫩的9家繅絲廠,5家屬法資,2家為英資,只有2家屬本地人所有。1862年遊歷小亞細亞的一位法國旅行家報導說:布爾薩郊區個別大地產里已使用僱傭勞動和農業機器,阿達納省也廣泛使用僱傭勞動。小亞細亞小麥收穫量的1/4左右輸往歐洲,棉花年產量3萬巴爾,其中1萬2千-1萬5千巴爾用於出口。

結果影響

坦齊馬特改革大大加強了外國的政治、經濟勢力。1856年成立的英資奧斯曼銀行很快改組為英法資本的奧斯曼帝國銀行。它擁有發行貨幣、代表國家向外舉債等廣泛特權。1861-1862年外國獲準在帝國開設郵政機構,享有治外法權的特權。1867年外國人占有不動產的權利合法化。外國人還陸續取得了鐵路、礦山等租讓契約。奧斯曼帝國欠西方的債務在1869年高達24億法郎,陷於無法自拔的境地。
外國資本的飛揚跋扈和外國商品的大量輸入,使民族工商業處於奄奄一息的境況。1868年的一個調查報告指出,最近30-40年間,君士坦丁堡和於斯屈達爾的織布機從2,750台減少到75台,而織錦緞的工具機從350台減為4台,絲綢機從80台減為8台。有一個叫托普茲盧奧盧·齊亞的人,用製造磁磚賺的錢開了一座蠟燭工廠。經一位在歐洲學過化學的人幫助,終於使蠟燭質量趕上了歐洲產品,獲得了很好的利潤。但歐洲蠟燭生產商之間很快達成協定,決定降價40%與它競爭。土耳其蠟燭廠經不住競爭,被迫關門。這是土民族工商業在外國資本競爭下破產的典型例子。
西方列強越來越露骨地干涉奧斯曼帝國內政。英國公使亨利·布爾沃公然提出建立混合財政委員會的建議,要求土方邀請有專長的歐洲人,以便使帝國的財政、軍隊、郵政、公共工程等儘快走上歐洲軌道。一家外國報紙警告說:“假如蘇丹在最短期內不聽從我們的善意勸告,我們可能面臨這樣的選擇,或者土耳其政府以徹底毀滅國家告終,或者人民推翻政府。”七十年代英國人劉·法利在《土耳其的財政、政治衰落》一書中,甚至建議創辦“列凡特公司”,接管奧斯曼帝國的歐洲部份,君士坦丁堡則應成為歐洲列強“保護”下的“自由城市”。
從1839到1876年,奧斯曼帝國共換了39任宰相,33任外交大臣。外國干預是造成如此頻繁調動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一時期擔任宰相和外交大臣的人大都有列強的背景,如賴希德帕夏親英,阿里帕夏和福阿德帕夏親法,納迪姆帕夏親俄。1856年宰相阿里帕夏就因英國公使斯特拉特福德的堅持而被撤換。土耳其著名史學家卡拉爾指出:“上台執政已成為奧斯曼帝國國務活動家同公使們交易的對象”。
顯然,坦齊馬特實踐有著矛盾的雙重結果。一方面,帝國的行政管理體制開始發生變化,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世俗因素增多,商品貨幣經濟有了進一步發展,促使資本主義因素有了新的增長。另一方面,改革有利於外國政治、經濟滲透的加強,把帝國急速推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淵,這反過來又窒息了國內民族工商業的發展。改革基本上是失敗的,因為改革家們追求的主要目的並未實現,距離所謂的“勵精圖治”、“永久繁榮”的目標更遠了,整個帝國在西方列強政治、經濟奴役下呻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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