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公平交易規則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是2010年1月8日由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於圖書定價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圖書公平交易規則
  • 實施時間:2010年1月8日
  • 地區:全中國
  • 頒布部門: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部門
簡介,重要內容,制訂背景,執行,監督,影響,相關熱議,湖南落點,專家觀點,全文,

簡介

歷時兩年反覆修改,備受業界關注的《圖書公平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規則》)2010年1月8日正式在京發布。作為首部由行業協會制訂頒布的有關圖書交易行規、以誠信為骨架的《規則》,無疑為書業的健康發展劃定了一條直通軌道。
在這個專為供貨商和經銷商制訂的《規則》中,沒有“一般”、“原則上”這些模糊的字眼,“應”、“不應”、“不允許”、“必須”等界限分明的詞列入其中,而後者對折扣、低價銷售、回款、賬期等業界最為關心的關鍵字進行了嚴格約束。

重要內容

出版一年內的新書(以著作權頁出版時間為準),進入零售市場時,須按圖書標定實價銷售。
經銷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進行優惠促銷,但優惠價格不得低於著作權頁定價的85%。特殊情況包括團購、網上書店或會員制銷售,以及在全國性圖書交易博覽、訂貨、展銷活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的地方性或專業性圖書訂貨、展銷活動中,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重大活動期間也可優惠促銷。

制訂背景

背景:滿足業界各方需求
《規則》是根據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要積極發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事業,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正氣。……大力弘揚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思想,以增強誠信意識為重點,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的講話大背景,以及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加強誠信體系建設的要求制訂的。此外,市場的發展和行業的需求,比如行業存在的諸多不誠信現象,都呼喚《規則》出台。
這些失信現象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一是對消費者不講誠信。如圖書高定價、低折扣,嚴重破壞了圖書價格體系,攪亂了市場秩序,這實際上也是對讀者的欺詐行為。二是偽書、假書的出現,也是具有欺騙性質的行為。此外,正規出版社出版偽書、假書,容易給不法分子盜印留下空隙。三是剽竊抄襲官司時有發生。經常出現此出版社抄襲彼出版社、此作者抄襲彼作者的現象,有些知名作家也被曝光。四是書店之間打折扣戰。如民營書店和國有書店之間的折扣戰、實體書店和網上書店的折扣戰、新書打折(含全場打折)等現象,都造成了市場銷售秩序的混亂。五是不講信譽,長期拖欠款項。書店拖欠出版社的書款,出版社拖欠印刷廠的印款,出版社拖欠作者的稿酬,使書業出現三角債的死結。這些現象的危害是,出版行業在讀者心目中威信不高;同時,行業與行業之間威信也不高。

執行

對違規行為動真格的
《規則》的制訂無疑是針對那些不誠信現象而來的。出版社關心的回款、賬期問題,書店關心的價格戰、折扣問題,這些“死結”在《規則》里是否有動真格的制約?
《規則》明確規定:新書不允許打折;供貨商不允許以低於批發價或相當於批發價的價格,直接給零售書店發貨。這個規則同樣適用於網上書店。如果網上書店需要打折,那就按照網路版銷售。此做法在國外是有先例的。如讀者俱樂部銷售有俱樂部版,價格也是俱樂部價格。關於回款和賬期問題,關於多長時間結賬、多長時間回款以及增值稅發票期限都有明確規定,超過期限就是違約。
《規則》共9章30條,按照訂貨、供貨、收(驗)貨、退貨、促銷、結算這些經營行為的先後次序制訂。先說訂貨,所有發貨必須經過經銷商確認,可以通過訂單、電話、網路或其他形式確認,以限制出版社盲目主發。交易過程中必須有契約,是一年一簽還是半年一簽,由雙方商量決定。同樣,供貨、收(驗)貨、退貨、促銷、結算等諸環節也都有明確規定。怎么打包,打什麼樣的包,費用歸誰,期間丟貨怎么辦,污損怎么辦,驗貨中什麼樣的殘損由供貨商負責、什麼樣的殘損由經銷商負責,什麼情況下可以退貨,什麼情況下不能退貨,退貨怎么退等,都有明確規定。這樣做的目的就是提高生產率,杜絕扯皮現象。

監督

專門機構接受舉報核查
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是業界關心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也是業界最為看重的是:有無監督機制?違約了怎么辦?
對此,《規則》專門設立《監督》一章。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和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聯合成立《圖書公平交易規則》諮詢核查機構,其職責是: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監督《規則》的實施;建立圖書供貨商和經銷商誠信檔案,準確、及時、全面地記載和反映其信用狀況,引導其加強自律,合法經營;負責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受理,並對投訴和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和調解;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企業名單及其不誠信行為;關注市場,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探索新的自律機制,為政府行政部門提供決策依據。《規則》不是法律,而只是行規。行規就需要行業共同制訂、共同執行、共同維護。對不執行的企業,可以向中國版協、中國發協和新華書店協會成立的諮詢核查機構舉報。
中國版協、中國發協和新華書店協會是否有具體分工?發現違規者將如何處理?
原則上打算這樣分工:中國版協負責接受出版單位的舉報,同時負責出版社的問題核查;中國發協負責社會書業企業,包括民營企業的舉報,及其問題核查;新華書店負責新華書店的舉報,同樣負責新華書店問題的核查。
對違反《規則》的供貨商和經銷商,視情節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消除影響;
(二)要求賠償因違規行為給相關企業和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三)在出版發行行業內通報批評;
(四)向社會媒體曝光,並記入誠信檔案;
(五)對違規情節嚴重者,提交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優、評獎和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必要時建議供貨商和經銷商減少或中止與其業務往來;
(六)對屢教不改、違規情節嚴重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建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給予暫緩通過年檢或不予年檢等處罰。
如何體現《規則》名稱中“公平”二字的分量?
首先,經銷商之間、供貨商之間都要互相信任、公平競爭,所有參與出版產業交易活動的人和企業都要遵守公平的原則,平等合作。其次,在交易上要公平。供貨商對所有經銷商一視同仁,經銷商對供貨商也要一視同仁。公平還體現在諮詢核查上,無論多有實力、多有背景的核查對象,如果違規都將受到懲罰。

影響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出台後,一個較為普遍的觀點是,中國圖書“低價午餐”時代將就此一去不復返。有人直言“網上書店要哭死了”,因為新規好像是衝著網上書店來的;但業內人士的情緒遠非那么悲觀,99網上書城的高層將其看作治理“高書價低折扣”的良策,噹噹網相關負責人表示,相關規定目前看還很不現實。

相關熱議

據《成都商報》、 《上海青年報》報導 一套《中國通史》,定價1200元,實際售價100元;680元的《資治通鑑(全18卷)》售價70元……隨著圖書折扣戰日漸升級,實體書店與實體書店、實體書店與網上書店之間甚至出現了惡性競爭,消費者也形成了一種意識,好像書不打折是不正常的。
8日出台的《圖書公平交易規則》明確地對此說“不”。這是國內圖書出版發行業的第一部行業規範,制定者包括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和中國新華書店協會。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中那條引起軒然大波的條款是,規定“出版一年內的新書(以著作權頁出版時間為準),進入零售市場時,須按圖書標定實價銷售,網上書店或會員制銷售時,最多享受不低於8.5折的優惠幅度”。有人認為,這明擺著是針對網上書店的,因為實體書店普遍不打折。
中國的網上書店之所以能在過去幾年發展迅猛,很重要的因素是低折扣,同樣一本新書,在實體書店買是全價,但到網上書店就可能低至六七折,那讀者自然願意上網買書。但新規定等於給網上書店的折扣設定了下限,銷售折扣低於8.5折的新書,就要受到處罰。
“再也買不到便宜新書了!”訊息一出,網上一片驚呼。網友普遍認為,受此規則影響最大的還是網上書店,少了低折扣的誘惑,他們將失去相當一部分客戶。可是,網上書店真的沒有活路了嗎?
99網上書城所屬的99讀書人的高層對新規持樂觀態度。彭倫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如果規定8.5折為下限屬實,那也未必會對網上圖書行銷模式產生太大影響,“畢竟還有8.5折的優惠,相比不打折的實體書店,我們依然有優勢在。而且折扣高了,也就意味著網上書店收入會增加,這也有利於提高服務。”
能根治“高書價低折扣” ?
有一種聲音認為,既然網上書店如此紅火,這說明低折扣是符合市場規律的,《圖書公平交易規則》設定折扣下限,有違背市場規律之嫌。新聞出版總署相關人士提醒讀者注意,事情遠非這么簡單,“據我們了解的情況,一些網上書店是虧損的,為了做大規模,有時候難免進行書價的惡性競爭,這擾亂了市場,也不利於提高服務質量。”
國外也有限制網上書店折扣的例子。彭倫分析說,日本和歐洲的一些國家之所以這么做,一個最直接的動因可能是要保護實體書店,畢竟實體書店的紛紛倒閉,對國民而言是一種災難。根本動因是,只有遏制書價的惡性競爭和各類低價傾銷行為,在一個相對公平的環境下,人們才會不那么注重書價,轉而關注圖書的質量。
不過另一個更為隱秘的原因是,“高書價低折扣”的問題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很多出版商現在也玩起了商場年終打折的花招,比如一本書,加上成本和預想的利潤可能定價20元就足夠了,但因為一些網上書店有低折的要求,他們就索性定價25元,讀者看上去折扣低了,實際上還是沒有便宜可圖。
彭倫認為,一旦國家對摺扣有了規定,那高書價便成了一種風險,畢竟物低所值的東西往往會被人擯棄。
新規約束力有多大?
由於《圖書公平交易規則》的制定方是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屬於行業規範性質,所以具體的執行效果如何還是個未知數。
卓越網噹噹網兩大購書網站,發現一些新書的價格依然穩定在六七折之間。客服人員說,他們迄今並未收到任何有關8.5折的通知,在此之前,一切將按原有辦法做。
知名出版人、長江文藝出版社負責人黎波表示,對出版社或書店而言,他們當然希望新書銷售的時候不打折,但對這個規定,他不覺得變成現實的可能性有多大。
與此同時,一些書店對此也認為目前還無法判斷是否有操作性。噹噹網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規範經營的相關條例沒有異議,但對於與打折有關的相關規定,目前看還很不現實。
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常務副秘書長黃國榮表示,他們將會成立聯合諮詢核查機構,如果有違規行為,將要求其賠償損失和向行業內通報批評,同時還將建議出版部門給以暫緩通過年檢或不予年檢的處罰。
按照新規定,你只能在網上買到8.5折及以上的新書。

湖南落點

沈劍鋒湖南省新華書店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出台,新書網上銷售將不得低於定價的八五折,這對於圖書傳統零售商新華書店有什麼影響?湖南省新華書店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沈劍鋒認為,這一規則的出台對於新華書店是一個利好訊息,新規對於維護市場公平、遏制目前圖書市場競相低價打折銷售的現狀將會發揮重要作用。他認為,新規的出台將會促進圖書銷售市場的健康發展。
沈劍鋒說,由於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沒有為新規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因此相關規定恐怕將比較難以執行。他說:“現在的問題是難以取證,你不知道零售商到底在以什麼價格銷售圖書。而一旦發現網上有低於八五折銷售新書的情況,要給予什麼樣的處罰,目前也不明確。”
他認為,《圖書公平交易規則》並不具備強制力,這可能使其在實施中的效果打折扣。他期待這一規定的實施細則能夠儘快出台。

專家觀點

肖東發(北大新聞傳播學院編輯出版專業教授)
肖東發認為,《圖書公平交易規則》的出台是為了保護我國的出版和圖書零售行業健康發展。他認為,近幾年來,許多圖書零售商,特別是網上圖書零售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採取了極低折扣的價格銷售圖書,這對傳統的圖書門市銷售衝擊巨大。他說,網上書店不需要多大的場地,也無需太多人手,因此經營成本比較低,然而實體書店則做不到。
肖東發說:“出版商或批發商給書店的批發價一般是定價的六五折,如果門市店要低於八五折銷售,除去店租、水電費之外,幾乎沒有什麼利潤。”
他說,由於網上書店折扣太低,許多讀者經常是到門市店裡面看好了某本書,然後再到網上訂購,這對於門市店是相當不利的。因此,近年來不乏門市書店關門破產的事情。
肖東發同時也表示,我國的有些圖書定價偏高,因此零售要在定價的基礎上打一點折扣,才能吸引人們購買。因此,要改善圖書出版銷售行業目前的局面,需要出版商、批發商和零售商互相協調配合。肖東發同時表示,由於《圖書公平交易規則》沒有明確的實施細則,實施的效果可能要打一些折扣。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圖書交易行為,維護圖書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和供貨商、經銷商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以下簡稱規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圖書交易活動的供貨商和經銷商,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供貨商和經銷商在圖書交易中,要嚴格執行《書刊征訂發行委託書》制度,鼓勵使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推薦的《出版物供銷合作協定文本》。
供銷雙方建立業務關係須簽訂具有法律效用的書面協定,對訂貨方式、發貨折扣、發貨方式、收貨驗貨要求、購銷形式、銷售上架周期、退貨比率、結算方式與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有明確的約定,嚴格按協定進行公平、誠實、守信的圖書交易活動,共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本規則為行業自律行規,立足行業,面向社會,接受行業和社會監督,鼓勵、支持、保護行業各界、媒體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五條 從事圖書交易活動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必須守法經營,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進入市場的圖書,不得參與盜版、盜印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六條 規範圖書交易行為,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範圖書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要大力遏制圖書交易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打擊失信行為,保障交易各方權益,改善外部環境,促進競爭和創新,維護圖書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圖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第二章 訂貨
第七條 各級經銷商須從具有經營許可資質的供貨商訂貨,不得向零售企業、個人以及無合法證照的企業和個人訂貨。
第八條 供貨商可與獨立經營的、具備圖書經營資質的經銷商直接建立訂貨業務關係,但應審核經銷商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不接受無圖書經營資質的經銷商訂貨。
第九條 經銷商以書面、電話、網路或其他形式向供貨商訂貨,經供貨商確認後簽訂協定。訂貨一經確認,未經供貨商同意,不得無故取消訂貨。若因此給供貨商造成經濟損失,經銷商應按契約約定給予供貨商賠償。
第三章 供貨
第十條 經協定確認後的訂貨,供貨商未徵得經銷商同意,不得無故不供、少供或推遲約定的時間供貨。若由此給經銷商造成經濟損失,供貨商應按契約約定給予賠償。
第十一條 供貨商應本著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定價,並建立合理的供貨折扣體系。不應以低於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的供貨折扣,向零售企業、網上書店、非經營性團體和個人批發圖書。
第十二條 供貨商向連鎖經營的集團企業供貨時,只與其總部採購機構發生業務關係;在連鎖經營總部統一採購、結算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定約定,供貨商可以按照連鎖經營總部提供的發貨單,向其所屬連鎖分銷店直接供貨;已經確立獨家代理經銷的區域,在確定的區域內,不得再向其他經銷商供貨。
第十三條 供貨商向經銷商發貨須按照出廠包及行業標準包樣式包裝,註明收貨企業、收貨人、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等內容;發運清單中圖書的品種、書名、數量、定價、折扣及實洋、碼洋、供貨商等相關內容必須齊全,單據清單須隨包同行,並在附清單的包上註明“清單附內”。
第十四條 供貨商須提前向經銷商提供新書出版的信息和數據,新書的定價不應超過征訂估價的20%,出版時間不應超過預計出版時間六個月。
第四章 收、驗貨
第十五條 經銷商不得無故拒絕供貨商的正常發貨。未經經銷商確認的發貨,未按出廠包及行業標準包包裝致使無法點驗的發貨,以次充好、新老版本混雜、已在市場流通過的陳舊圖書作為新書的發貨,在發貨運輸過程中嚴重污損的圖書除外。
第十六條 經銷商收貨後,須及時驗貨。如發現差錯,應在收貨一周內告知供貨方,雙方確認糾錯;如發現圖書印裝質量問題,應及時與供貨商聯繫,作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經銷商驗貨時發現貨物在發貨運輸中丟失,應由供貨商負責查詢;無法查明丟失原因的發貨,其損失由供貨商承擔。
第五章 退貨
第十八條 供貨商應按雙方的訂貨協定接受經銷商的正常退貨。因經銷商自身原因造成污損的圖書、非供貨商供貨的同版圖書、同版同品種有添訂的圖書等退貨除外。經銷商退貨時,應按發貨包裝的同一標準辦理,退貨丟失,由經銷商負責查詢,無法查明丟失原因的退貨,其損失由經銷商承擔。
第十九條 包銷的圖書若無錯發、脫期、圖書質量等問題,原則上不退貨,雙方約定同意的除外。
第六章 促銷
第二十條 開展促銷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留促銷活動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促銷活動應如實宣傳,遵循公開、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不炒作虛假信息。
第二十一條 提倡開展能夠讓消費者得到真正實惠的促銷活動。鼓勵供貨商和經銷商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網際網路、讀書俱樂部等新興銷售模式,但不得低價傾銷新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低價(低於圖書正常出版成本價)競爭和競標。
第二十二條 新版圖書出版一年(以著作權頁出版時間為準)內,進入零售市場時,須按圖書標定的價格銷售,不得打折銷售。其中重印圖書以首次出版日期為起算日期,再版圖書以再版出版日期為起算日期。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經銷商可進行優惠促銷,但優惠價格不得低於著作權頁定價的85%:
(一)機關團體採用競標方式採購時;
(二)網上書店或會員制銷售時;
(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舉辦的全國性圖書交易博覽、訂貨、展銷活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的地方性或專業性圖書訂貨、展銷活動;
(四)國家法定節假日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重大活動期間。
第七章 結算
第二十四條 供貨商與經銷商應遵守契約約定按期結算貨款。結算周期一般不超過收貨後180天、開具增值稅發票後不超過90天。結算時,雙方不得隨意改變契約約定折扣。
第二十五條 結算時,供貨商須提供合法發票和加蓋公章的結算清單。否則經銷商可以拒付貨款。
第八章 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於自覺嚴格遵守本規則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協會將在業內進行宣傳,推薦其參加各項評優評獎活動,優先參與利用協會搭建的各種平台,突出的企業給予獎勵。
對於違反本規則的供貨商和經銷商,視情節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消除影響;
(二)要求賠償因其違規行為給相關企業和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三)在出版發行行業內通報批評;
(四)向社會媒體曝光,並記入誠信檔案;
(五)對違規情節嚴重者,提交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優、評獎和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必要時建議供貨商和經銷商減少或中止與其業務往來。
(六)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建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給予暫緩通過年檢或不予年檢等處罰。
第二十七條 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和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聯合成立《圖書公平交易規則》諮詢核查機構,其職責如下:
(一)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監督規則的實施;
(二)建立圖書供貨商和經銷商誠信檔案,準確、及時、全面地記載和反映供貨商、經銷商的信用狀況,引導供貨商、經銷商加強自律,合法經營;
(三)負責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受理,並對投訴和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和調解;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企業名單及其不誠信行為;
(五)關注市場,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探索新的自律機制,為政府行政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供貨商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圖書出版單位、圖書總發行企業、圖書批發企業;經銷商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圖書總發行企業、圖書批發企業、圖書批零兼營企業、圖書進出口企業、圖書零售企業、讀者俱樂部、網上書店等。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對全國從事圖書交易活動的供貨商、經銷商具有自律約束力,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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