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限折令

新書限折令

2010年1月8日,?>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中國新華書店協會三個協會發布了國內圖書出版發行業第一部行業規範——《圖書公平交易規則》。該規則中,相關條例規定:出版一年內的新書進入零售市場時,必須按圖書標定實價銷售,網上書店或會員制銷售時,最多享受不低於85折的優惠幅度。此規定也被業內稱之謂“圖書限折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書限折令
  • 別名:圖書限折令
介紹,“國際慣例”救不了新書限折令,評論,讀者,網店,專家,背景解析,行銷渠道對比,網上購書優勢明顯,相關法規,《圖書公平交易規則》,

介紹

在業內和讀者中引起廣泛質疑的《圖書公平交易規則》發布方,三家“國”字號協會日前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規則》加以說明。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秘書長黃國榮稱,新書不許打折出售,這是國際慣例。(《中國青年報》2010年02月04日)

“國際慣例”救不了新書限折令

黃秘書長鄭重其事地表示,在許多市場經濟成熟的法治國家,都頒布了新書限折令,此舉不僅不違法,而且受到法律保護。為此,他還列出了包括德國法國日本在內的十數個西方國家的做法,強調這是一條不可撼動的“國際慣例”。
在此,我們不妨先討教兩個問題:一是中國目前的市場經濟是“成熟”的嗎?二是中國離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國家還有多遠?倘若,這兩個前提暫時無法或不便確認,那么,“國際慣例”哪怕再靈光,恐怕也是不能作為《規則》護身符的。
何況,西方國家新書不許打折的規定,都制定得比較早,而且並非雷打不動。比如英國,早在1999年就廢止了這一規定。
在中國圖書出版行業,書號屬於一種壟斷性稀缺資源,原則上不容民營企業享有,而圖書定價又無須經過物價部門審核。在此“九天之下,惟我獨尊”的語境中,捆綁在一起的國有出版、發行機構為利益所驅,推出的圖書一本比一本金貴,有的甚至動輒上百元。這種不考慮讀者消費能力、不受任何制約的圖書定價機制,未必也屬於“國際慣例”?
現在,《規則》實際上面臨三難:一是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找不到相關依據;二是三個協會雖有官方行政背景,但都沒有市場執法資質;三是新書限折令遭到讀者幾乎一邊倒的猛烈炮轟。如何是好?“國際慣例”於是被搬了出來,作為搪塞輿論、糊弄公眾的擋箭牌。只可惜,這個冠冕堂皇的詞兒大家都耳熟能詳,且不止一次被利用它的壟斷型經濟巨頭忽悠過。所以,很少有人會把這個似是而非的“國際慣例”當回事!

評論

讀者

“公平交易規則”公平在哪兒?
看到圖書限定折扣的訊息,一些讀者反映強烈,網上各大論壇也是一片質疑之聲。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研究生劉燕錦說:“對於像我這樣熱衷於網上購書的窮學生來說,這無疑是個噩耗,這意味著往後購書成本將大大增加。它所導致的直接結果要么就是減少其他開支以應付‘被上漲’的書價,要么就是減少購書量。就我而言,基本是選擇後者了。”
一些讀者表示,網上購書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的便捷和便宜,很多書都能以六或七折這樣的低價購得,最低的甚至是三折。很多年輕人通常都是在不同的網上書店對圖書的定價進行比較,挑選更低廉的書,加上網上書店又可以送貨上門,可謂省錢省力。而像新華書店這樣的實體書店,基本上都是以正價銷售,好不容易看到新華書店促銷,也僅是九折而已,基本沒有吸引力。
劉燕錦告訴記者,網上圖書能低至六折或七折,甚至更低,根本原因在於網上書店相對實體書店而言運營的成本比較低,沒有實體書店所需的高額店面費,其節省下來的成本讓利給我們廣大消費者有何不可呢?除了降低人們的購書、讀書欲望,我實在沒看出所謂的“公平交易規則”公平在哪兒?

網店

“限折令”不具可操作性
據了解,圖書銷售是當前各大網店的重要經營內容,而新書銷售又是圖書銷售的主要業務。如噹噹網,出版一年內的新書占整體銷售的30%,其中有一半售價低於八五折。同樣的情況在其他各大銷售網站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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噹噹網市場公關高級總監張穎告訴記者,噹噹網成立10年來一直主張“自由定價”。在不低於成本,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自主定價,給顧客最大的優惠。噹噹網的許多暢銷書、新書都是低於八五折銷售的。
張穎表示,“限折令”目前還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書的種類非常多,噹噹網在售圖書有60萬種,每天都有新書上架,大家是統一時間調價還是自行逐步調整?目前,暢銷新書的網上折扣都比較低,實體書店也是如此,所有圖書不論什麼種類都要統一折扣嗎?另外,大型企業容易監管,但一些小網站、小書店很難監管,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對於不執行“限折令”的網上書店有什麼處罰方式?這些都沒有細則規定,我們期待細則作出明確規定。
記者近日在各大網上書店發現,很多圖書仍然在打折銷售。卓越網上,2010年1月出版的《梁文道我讀》定價66元,售價44.8元,折扣是六八折;2009年9月出版的《目送》,折扣是七五折。噹噹網上,2009年12月出版的吳敬璉主編的《比較》定價28元,售價21.6元,折扣是七七折;2010年1月出版的《貨幣謎局》,定價39元,網上售價31.1元,折扣是八折……

專家

限價規則是價格壟斷協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圖書公平交易規則》中的八五折限價規則,違反《反壟斷法》的多項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不利於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圖書市場競爭秩序,因而是無效的。
首先,八五折限價規則的實質是一種價格壟斷協定,違反了反壟斷法。為維護市場競爭機制的活力,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定;而且在第十六條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這種價格壟斷協定限制了企業的定價自由,損害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壓抑了企業的技術和管理創新活動,不利於鼓勵進步企業和淘汰落後企業,不利於推動全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其次,八五折限價規則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選擇權。在商家自由定價的經營模式下,商家競爭越充分,消費者的談判地位越強,選擇空間越大,消費者就越能享受質優價廉的實惠。反之,在商家聯合定價的經營模式下,消費者的選擇空間大大萎縮,消費者的談判地位嚴重削弱,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都無法得到充分尊重。市場經濟是崇尚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經濟。為確保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自主選擇圖書,並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八五折限價規則應認定無效。
第三,八五折限價規則不利於強化同行企業的社會責任,違背了行業自律規則只能律己、不能律他的本質屬性,壓抑了市場公平競爭。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一條要求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第十六條明文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第四十六條第三款還規定了行業協會的違法後果。自律是最大的行業自我保護措施,護短則是最大的行業自殘行為。更重要的是,行業自律規則只能約束會員企業,不能約束會員之外的第三人(消費者),更不能擅自為消費者創設義務和責任。

背景解析

行銷渠道對比

雖然記者走訪的幾家實體書店都認為“圖書限折令”不具可操作性,但卻紛紛表示圖書最低折扣需要限制是合理的,而網路書店則明確抵制“限折令”。
為什麼兩者的態度有此差別?限折令頒布的初衷又是什麼?這些都要從圖書銷售的三駕馬車:國營書店、民營書店、網上書店分別說起。
2009年,我國新聞出版產業總產值已突破1萬億元,已進入世界出版大國行列。2010年1月18日,皖新傳媒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日報》曾報導:隨著越來越多的新聞媒體出版業公司改制成功,2010,將以“中國傳媒業上市年”列入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史冊。作為全國最大的國營書店,新華書店上市將成必然。
然而,據記者調查,網路書店近兩年的迅猛發展對新華書店造成了極大地衝擊,尤其是在2009年底,衝擊更是猛烈。為了吃到更大的蛋糕,至少保住現在的位子,給投資者以滿意的回報,替上市掃清“障礙”,新華書店採取措施在所難免,於是代表新華書店利益的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聯合其他兩大協會頒布了“圖書限折令”,這也是情理之中。
圖書限折令圖書限折令
民營書店論規模比不上國營書店,論價格又沒有網上書店便宜,夾在兩者之間“憋得慌”,市場份額在逐步萎縮,處境愈加艱難。曾經風光無限的民營書店龍頭第三極書店,在與中關村圖書大廈和網上書店的價格戰中轟然倒下就是最好的例證。“圖書限折令”雖然並不可行,但民營書店卻希望圖書界能達成共識,統一圖書折扣的標準,來為自己帶來一線生機。風入松書店的王經理表示, 若“限折令”真的能夠實施,那么圖書銷售市場價格戰、惡性競爭的局面就會改善很多,其初衷還是為了維護圖書銷售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
網上書店之所以發表聲明拒絕“初衷良好”的限折令,是因為觸動了其根本利益。眾所周知,噹噹網圖書的低價格是為了黏住用戶,“黏住用戶之後就可以靠產品的延伸盈利”世紀證券研究院呂麗華對記者說。事實也是如此,噹噹網的業務已經擴展到電子產品化妝品等多個領域。在此基礎上,噹噹網也有上市的意圖,此時若實行“圖書限折令”,網上購書的優勢將大挫,對用戶的吸引力也將嚴重下降,上市的步伐必然會慢下來。

網上購書優勢明顯

對於限折令的頒布,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翁昌壽表示,行業協會制定最低折扣的行業規則,到底是照顧圖書產品的特殊性,還是涉嫌價格壟斷,相信會在有關方面的博弈中得出結論。但目前業界和社會對此規則的批評,表明了當前讀者對於出版業“暴利行業”的成見,也表明了網上書店與實體書店、民營書店與國有書店之間的利益博弈。當然,對價格的過度關注,表明書業的競爭層次尚處於價格競爭的初級階段,未到達品牌競爭、服務競爭、創新競爭的層次。
針對網上書店與實體書店的競爭,翁昌壽也給出了自己的分析:網上書店的優勢在於無店面成本,因而折扣更優惠;購買配送方便,用戶體驗好;可供書目齊全;適應數字閱讀需求的趨勢——這些同時就是實體書店的競爭劣勢:店面租金成本高,顧客購買成本高。
據CNNIC(中國網際網路絡信息中心)發布的《2009年中國網路購物市場研究報告》(下稱《報告》)顯示,書籍、音像製品以20.2%的網民購買比例位列第三位,僅位於服裝家居飾品、化妝品及珠寶之後,其發展勢頭可想而知。低至2、3折的圖書、送貨上門貨到付款的良好配送體系再加上優質的退換貨服務都大大提高了用戶體驗,建立了與客戶之間的良好關係,市場占有份額逐步攀升。“這是看得見的實惠,便宜又方便,不出門就能買到自己想要的圖書,何樂而不為?”中國人民大學大三學生郭欣對記者說。
由此可見,網上購書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勢。消費者買到了性價比更高的圖書,經銷商達到了規模經營的效益,兩者雙贏,再算上網上書店便捷的送貨上門服務和優良的退換貨服務等優勢,這些都使網上購書成為大勢所趨,而若只想藉助“圖書限折令”限制住網路書店對實體書店的衝擊,可能還是太簡單了。 

相關法規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定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定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定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圖書交易行為,維護圖書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和供貨商、經銷商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以下簡稱規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圖書交易活動的供貨商和經銷商,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供貨商和經銷商在圖書交易中,要嚴格執行《書刊征訂發行委託書》制度,鼓勵使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推薦的《出版物供銷合作協定文本》。
供銷雙方建立業務關係須簽訂具有法律效用的書面協定,對訂貨方式、發貨折扣、發貨方式、收貨驗貨要求、購銷形式、銷售上架周期、退貨比率、結算方式與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有明確的約定,嚴格按協定進行公平、誠實、守信的圖書交易活動,共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本規則為行業自律行規,立足行業,面向社會,接受行業和社會監督,鼓勵、支持、保護行業各界、媒體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五條 從事圖書交易活動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必須守法經營,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進入市場的圖書,不得參與盜版、盜印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六條 規範圖書交易行為,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範圖書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要大力遏制圖書交易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打擊失信行為,保障交易各方權益,改善外部環境,促進競爭和創新,維護圖書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圖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第二章 訂貨
第七條 各級經銷商須從具有經營許可資質的供貨商訂貨,不得向零售企業、個人以及無合法證照的企業和個人訂貨。
第八條 供貨商可與獨立經營的、具備圖書經營資質的經銷商直接建立訂貨業務關係,但應審核經銷商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不接受無圖書經營資質的經銷商訂貨。
第九條 經銷商以書面、電話、網路或其他形式向供貨商訂貨,經供貨商確認後簽訂協定。訂貨一經確認,未經供貨商同意,不得無故取消訂貨。若因此給供貨商造成經濟損失,經銷商應按契約約定給予供貨商賠償。
第三章 供貨
第十條 經協定確認後的訂貨,供貨商未徵得經銷商同意,不得無故不供、少供或推遲約定的時間供貨。若由此給經銷商造成經濟損失,供貨商應按契約約定給予賠償。
第十一條 供貨商應本著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定價,並建立合理的供貨折扣體系。不應以低於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的供貨折扣,向零售企業、網上書店、非經營性團體和個人批發圖書。
第十二條 供貨商向連鎖經營的集團企業供貨時,只與其總部採購機構發生業務關係;在連鎖經營總部統一採購、結算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定約定,供貨商可以按照連鎖經營總部提供的發貨單,向其所屬連鎖分銷店直接供貨;已經確立獨家代理經銷的區域,在確定的區域內,不得再向其他經銷商供貨。
第十三條 供貨商向經銷商發貨須按照出廠包及行業標準包樣式包裝,註明收貨企業、收貨人、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等內容;發運清單中圖書的品種、書名、數量、定價、折扣及實洋、碼洋、供貨商等相關內容必須齊全,單據清單須隨包同行,並在附清單的包上註明“清單附內”。
第十四條 供貨商須提前向經銷商提供新書出版的信息和數據,新書的定價不應超過征訂估價的20%,出版時間不應超過預計出版時間六個月。
第四章 收、驗貨
第十五條 經銷商不得無故拒絕供貨商的正常發貨。未經經銷商確認的發貨,未按出廠包及行業標準包包裝致使無法點驗的發貨,以次充好、新老版本混雜、已在市場流通過的陳舊圖書作為新書的發貨,在發貨運輸過程中嚴重污損的圖書除外。
第十六條 經銷商收貨後,須及時驗貨。如發現差錯,應在收貨一周內告知供貨方,雙方確認糾錯;如發現圖書印裝質量問題,應及時與供貨商聯繫,作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經銷商驗貨時發現貨物在發貨運輸中丟失,應由供貨商負責查詢;無法查明丟失原因的發貨,其損失由供貨商承擔。
第五章 退貨
第十八條 供貨商應按雙方的訂貨協定接受經銷商的正常退貨。因經銷商自身原因造成污損的圖書、非供貨商供貨的同版圖書、同版同品種有添訂的圖書等退貨除外。經銷商退貨時,應按發貨包裝的同一標準辦理,退貨丟失,由經銷商負責查詢,無法查明丟失原因的退貨,其損失由經銷商承擔。
第十九條 包銷的圖書若無錯發、脫期、圖書質量等問題,原則上不退貨,雙方約定同意的除外。
第六章 促銷
第二十條 開展促銷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留促銷活動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促銷活動應如實宣傳,遵循公開、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不炒作虛假信息。
第二十一條 提倡開展能夠讓消費者得到真正實惠的促銷活動。鼓勵供貨商和經銷商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網際網路、讀書俱樂部等新興銷售模式,但不得低價傾銷新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低價(低於圖書正常出版成本價)競爭和競標。
第二十二條 新版圖書出版一年(以著作權頁出版時間為準)內,進入零售市場時,須按圖書標定的價格銷售,不得打折銷售。其中重印圖書以首次出版日期為起算日期,再版圖書以再版出版日期為起算日期。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經銷商可進行優惠促銷,但優惠價格不得低於著作權頁定價的85%:
(一)機關團體採用競標方式採購時;
(二)網上書店或會員制銷售時;
(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舉辦的全國性圖書交易博覽、訂貨、展銷活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的地方性或專業性圖書訂貨、展銷活動;
(四)國家法定節假日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重大活動期間。
第七章 結算
第二十四條 供貨商與經銷商應遵守契約約定按期結算貨款。結算周期一般不超過收貨後180天、開具增值稅發票後不超過90天。結算時,雙方不得隨意改變契約約定折扣。
第二十五條 結算時,供貨商須提供合法發票和加蓋公章的結算清單。否則經銷商可以拒付貨款。
第八章 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於自覺嚴格遵守本規則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協會將在業內進行宣傳,推薦其參加各項評優評獎活動,優先參與利用協會搭建的各種平台,突出的企業給予獎勵。
對於違反本規則的供貨商和經銷商,視情節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消除影響;
(二)要求賠償因其違規行為給相關企業和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三)在出版發行行業內通報批評;
圖書限折令——公平與否圖書限折令——公平與否
(四)向社會媒體曝光,並記入誠信檔案;
(五)對違規情節嚴重者,提交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優、評獎和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必要時建議供貨商和經銷商減少或中止與其業務往來。
(六)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供貨商和經銷商,建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給予暫緩通過年檢或不予年檢等處罰。
第二十七條 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和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聯合成立《圖書公平交易規則》諮詢核查機構,其職責如下:
(一)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監督規則的實施;
(二)建立圖書供貨商和經銷商誠信檔案,準確、及時、全面地記載和反映供貨商、經銷商的信用狀況,引導供貨商、經銷商加強自律,合法經營;
(三)負責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受理,並對投訴和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和調解;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企業名單及其不誠信行為;
(五)關注市場,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探索新的自律機制,為政府行政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供貨商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圖書出版單位、圖書總發行企業、圖書批發企業;經銷商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圖書總發行企業、圖書批發企業、圖書批零兼營企業、圖書進出口企業、圖書零售企業、讀者俱樂部、網上書店等。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對全國從事圖書交易活動的供貨商、經銷商具有自律約束力,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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