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職權

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職權是指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代表國家行使經濟管理權,干預和介入市場經濟活動的範圍、權力及其責任。

應當從如下幾方面正確認識國家經濟管理職權:(1)職權的法定性。經濟管理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均源自於法律的規定和授權,這意味著沒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幹預社會經濟活動。職權的法定性還表現在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行使職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程式合法行使其權力。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超越其職權干預經濟的活動是非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反要承擔管理不當,違法行政的責任。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等。(2)職權的不可處分性。法律賦予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是明確的,職權職能專屬於特定的經濟管理主體。即要求經濟管理主體得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不得拋棄、讓渡職權,也不得擴大和縮小職權範圍。(3)職權的義務性。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享有職權,該職權同時也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國家機關不履行其職責,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職權
  • 性質:代表國家行使經濟管理權
  • 分類:固有職權、授予職權
  • 原則:轉變政府職能、政企分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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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按照其來源,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種是固有職權,其經濟管理機關是直接依據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而成立,在其成立之初就獲得了國民經濟的管理權,即它享有的是一種固有的權力。例如國務院,它直接依據憲法成立,從成立之時就具有了一定的經濟職權。第二種職權是授予職權,其經濟管理主體是依據別的法律設立的。例如管理機關是依據組織法而成立,在其已合法成立之後,由於經濟管理的需要而由特別的經濟法律法規等賦予其一定的管理權。

原則

1.轉變政府職能、政企分開原則
中國實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由過去全能的、無所不管的政府變成一個有限的政府,其經濟管理權力僅限於對巨觀經濟的調控和對市場違法行為的糾正、規範,承認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獨立市場主體地位,承認其經營自主權。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是限於糾正企業可能有的違法行為和對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經濟管理職權賦予政府干預經濟以合法性,同時限制政府對企業的隨意千預。
2.精簡、統一、效率原則
要求國家在設定經濟管理主體時做到精兵簡政,權力統一,提高經濟管理效率。
3.權責統一的原則
要求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享有經濟管理職權,該職權同時又是經濟管理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經濟管理機關不正當行使職權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

內容

1.經濟立法權
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可以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以經濟管理為內容的規範性法律檔案,是國家經濟管理主體的經濟立法權。國家干預經濟的首要手段是立法,為經濟活動設立許可和禁止的範圍。
2.巨觀調控權
巨觀調控權是指中央經濟管理機關和省級經濟管理機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於段的決策權力以及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的實施過程中採用各種手段從巨觀上對國民經濟實行調節的權力。巨觀調控權具體規定國家機關干預巨觀經濟的許可權、範圍、程式、措施和責任,同時也要求國家機關行使巨觀調控權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如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享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審批權和修改權。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享有貨幣發行權、基準利率的確定權。
3.市場管理權
市場管理權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對市場活動主體的市場經營行為進行許可、審批、決定等職權。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要求有一定的自由競爭和經營秩序。但任何市場經濟中都不可避免會出現限制自由競爭、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最終傷害的是國民經濟的發展。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很難糾正這樣的違法行為,故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對市場活動進行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和發展。
4.經濟監督權
經濟監督權指有關國家機關對國民經濟活動進行監察督導的權力。具體包括有國家的計畫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會計監督。銀行監督等。不同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職權對國民經濟活動進行不同角度的監督,如國家機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制定和執行實施監督,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和執行朝著維持國民經濟總量的平衡、社會就業充分、國際收支平衡的目標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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