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係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能夠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範圍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的範圍決定。從中國經濟法所調整的那部分經濟關係的參加者看,經濟法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為經濟法特殊主體,它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充當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參加但法人不僅可參加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並且也可以參加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如參加稅收關係,成為納稅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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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一)簡介
1、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概念
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把握以下幾點:
(1)、 經濟法主體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係。
(2)、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擔當者。
(3)、 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採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3、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範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係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係的核心。
1、權利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在法定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據自己的意志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
(2)、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有權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3)、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保護。
可分為原生權利和取得權利。原生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行為即可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為"經濟職權"。取得權利是指要參加經濟法律關係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在於滿足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實質和核心內容。
2、義務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2)、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的範圍內進行的。
(3)、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特徵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特徵:
(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具有主導性。
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干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中具有主導性。所謂主導性是指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係中,都必然有一方為政府或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另一方可能是某個經濟組織,也可能為某個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的職務上的優惠條件,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推定有效權等。
(2)經濟組織和公民具有獨立性。
經濟法儘管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國家之干預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認識到相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它們的附屬,而是具有相對獨立利益的個體。所以,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係中不是被動者,有時甚至是主動者,他們有權依法對抗任何人、任何機關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
(3)主體的法定性。
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什麼時候參與經濟法律關係,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係等均應由相關法律明定。這是保證合理干預的需要,反映了經濟法是規範、確認國家干預之法的本質。這一點,對於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它們必須嚴格依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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