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5.12.19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5.12.19
  • 實施時間:1995.12.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保證1996年1月1日全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順利推行,現將我局制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1996年1月1日起納入全國推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的地區(原試點地區:珠海、鎮江、鞍山市除外)。
二、防偽稅控系統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其他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該系統推行中的各項工作。
三、防偽稅控系統“金稅卡”、“稅控IC卡”、“發行金稅卡”和“授權IC卡”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管理,省級稅務機關負責本地計畫和轉發工作,地市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發行系統,確立專人操作,並切實做好安全保管工作。
四、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選戶規定,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關於準許利用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條件,而且經常存在每筆銷售額達百萬元以上經濟業務的企業,方可納入防偽稅控系統。選定企業後,由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向企業下達《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通知書》(附屬檔案一)。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地市級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送交企業,作為領購“金稅卡”和“稅控IC卡”的憑證;第三聯送企業所屬縣級稅務機關;第四聯送企業所屬稅務徵收機關。
五、專用發票及兩卡的發售管理。
(一)企業在接到《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通知書》後,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憑下列證件到地市級稅務機關申請領購“金稅卡”和“稅控IC卡”:
1、加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2、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的《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通知書》;
3、企業經辦人身份證。
(二)發行“金稅卡”和“稅控IC卡”時,應對企業經辦人出示的《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通知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經辦人的身份證進行認真審核,確認無誤後,通過發行系統,將企業的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銀行帳號及經辦人身份證號碼等資料,登錄在“稅控IC卡”內,初始化“金稅卡”和“稅控IC卡”。
(三)企業一律憑“稅控IC卡”向地市級稅務機關領購電腦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售票時,應對企業經辦人出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與“稅控IC卡”上存儲的相關資料核實,確認後方可限量出售電腦專用發票。同時將發票的起始流水號及售票時間登錄“稅控IC卡”內。
(四)企業應於領卡購票後五日內,將庫存原手工專用發票、電腦專用發票(包括誤填作廢按規定保存的專用發票),及購票登記簿一同上報稅務徵收機關繳銷。
六、專用發票的開具管理。
(一)企業一律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原手工專用發票和電腦專用發票不得再行使用。如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屬於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二)企業需要向購貨方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在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有關銷貨退回及索取折讓開具紅字發票規定的前提下,改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發票,即在“合計”欄以負數表示,價稅合計(大寫)數前列印“負數”字樣。
(三)未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一般納稅人需要開具百萬元以上額度專用發票的,一律由地市級稅務機關代開。代開時,先由企業填寫《代開百萬元以上專用發票申請書》(附屬檔案二),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後報當地稅務徵收機關。當地稅務徵收機關審核簽章後,再由企業向地市級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四)地市級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一律使用七聯版電腦專用發票,其中一至六聯交於企業,第七聯代開發票機關留存。
七、申報管理。
納稅期滿後,企業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和抄報“稅控IC卡”。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1995)196號〕向當地稅務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在按規定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包括百萬元以上的專用發票)的同時,再填報《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包括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用於百萬元專用發票的交叉稽核;將百萬元專用發票抵扣聯單獨裝訂申報。
將使用專用發票的情況(包括專用發票領、用、存情況)抄錄到“稅控IC卡”,向地市級稅務機關申報。
八、稅務徵收機關應認真審核企業申報的納稅資料,將《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和百萬元專用發票抵扣聯,由縣級稅務機關匯集後於次月17日前報地市級稅務機關。
九、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申報的百萬元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認證。
十、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將各地上報的《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和《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錄入計算機,在24日前通過信息中心的計算機網路報國家稅務總局。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上報的《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和《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進行計算機交叉稽核,並將稽核結果於27日前返回各地市稅務機關。
十二、地市級稅務機關應按月統計企業專用發票認證情況、交叉稽核情況、領用存情況和代開專用發票情況,自行造表在次月月底前通知各地稅務徵收機關。
十三、稅務徵收機關在受理企業納稅申報時,應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將《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及百萬元專用發票抵扣聯逐級上報給地市級稅務機關。
十四、企業如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將其領用的“金稅卡”和“稅控IC卡”如數退回地市級稅務機關。
十五、企業如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情形時,地市級稅務機關應及時派人到企業進行處理,並將退回的“金稅卡”和“稅控IC卡”,通過發行系統予以登記註銷。
十六、稅務徵收機關在接到上級機關轉來的《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通知書》後,應督促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清庫存原手工專用發票,對逾期不結或經審核購、用、存數量不符者,稅務徵收機關有權收繳其庫存的手工票和已領取的“稅控IC卡”、“金稅卡”,並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違反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七、經稅務機關識偽系統認證無誤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在符合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的條件下,企業方可作為扣稅的憑證,對利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進行騙稅的,稅務機關有權停止其抵扣稅款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條款從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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