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正確編制和使用納稅人識別號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正確編制和使用納稅人識別號的通知》為了稅務工作的順利進行而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2-24
【生效日期】1997-0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正確編制和
使用納稅人識別號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據調查,一些地區在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列印和填寫上不規範,有的碼段超過15位,有的把技術監督局所賦代碼上區分主碼位與校驗位之間的“-”符也納入了納稅人識別號,致使代碼欄位長短不一,影響稅收的正常徵收和管理。為此,特就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列規則和使用方法重申並明確如下:
一、要嚴格按規定編制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一律由15位碼(字元型)組成,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納稅人,以國家技術監督局編制的9位碼(其中區分主碼位與校驗位之間的“-”符省略不列印)並在其前面加掛6位行政區劃碼共15位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以公安部編制的居民身份證15位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對外國人以其國別加護照號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詳見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國稅信函[1996]036號)。
二、要確保“納稅人識別號”的正確列印或填寫。1997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正式啟用新的“納稅人識別號”。各地務必指導納稅人正確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為論是純數字的還是字母加數字組成的“納稅人識別號”(一個數字和一個字母均為1個位元組),其長度都不得超過15位(即15個位元組),以便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和稽查稽核系統的正常識別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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