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5年3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5]047號
  • 發布日期:1995-03-13
  • 生效日期:1995-03-1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3月13日國稅發〔1995〕0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確保稽核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現就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專用發票所有欄次必須如實填寫。1994年我局發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035號)中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專用發票的“開戶銀行及帳號”欄和購銷雙方的電話號碼可以不填寫。但就近期實際執行情況看,不填寫上述兩欄,發現問題後,難以及時與購、銷方取得聯繫,不便於對專用發票的稽核檢查。經研究決定,從1995年5月1日起,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填寫購銷雙方的開戶銀行、帳號和電話號碼。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不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包括項目填寫不全、未蓋有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等),一律不能作為稅款的抵扣憑證。
三、各地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輔導和培訓工作,使其能按規定正確無誤地填開專用發票。
四、從1994年7月1日起,全國已開始啟用統一印製的新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新版專用發票)。新版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使用無色瑩光油墨套印了防偽字和團花。目前新版專用發票防偽字和團花共有兩種:1994年第一批及第二批第一階段印製的專用發票防偽字為“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團花為八角梅花形,在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下面三欄居中位置;1994年第二批第二階段和1995年印製的專用發票防偽字仍為“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團花為四角梅花形,在發票的價稅合計欄及備註欄內居中位置。
五、1994年印製的新版專用發票可在1995年繼續使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