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是2008年12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政策規定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的調整事項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印發,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調整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調整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見附屬檔案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見附屬檔案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見附屬檔案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見附屬檔案4,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三)、(表四)》廢止。
2.刪除《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中"及購進廢舊物資普通發票".
3.《申報辦法》第六條調整為"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表頭說明調整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表。納稅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填報本表,並於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及其填表說明
1.第1、8、15欄均包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
2.第2、9欄"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再填寫。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及其填表說明
1.第1-3、22-26、35欄均包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
2.第5、28欄項目名稱調整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輔導期納稅人第5欄填寫本月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第6、29欄項目名稱調整為"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4.第8、31欄項目名稱調整為"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輔導期納稅人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份數、金額、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數據。
5. 第11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其"稅額"欄填寫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開具的《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6.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7.第9欄"6%徵收率"及第10欄"4%徵收率"不再填寫。
8.第15欄項目名稱調整為"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用",填寫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轉出的進項稅額。
9.第21欄增加為"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註明的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中"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稅額。
10.自2009年5月1日起,第30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11.第32欄"6%徵收率"及第33欄"4%徵收率"不再填寫。
1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所稱的"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均包括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13.填表說明第四條第3款"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前期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該項應與第23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加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減第25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後數據相等。
14.填表說明第六條第1款"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結存至本期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輔導期納稅人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月初餘額數。該項應與上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欄數據相等。
15.填表說明第六條第2款 "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本期認證相符,但因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企業購進供出口的貨物。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本月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
16.填表說明第六條第2款 "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定仍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月末餘額數。
17.填表說明第六條第4款調整為"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填寫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只能作為出口退稅憑證或應列入成本、資產等項目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出口企業用於出口而採購貨物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18.填表說明第七條中"代扣代繳稅額"項指標的填寫依據,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的調整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票表比對準備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141號)所附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按以下要求填寫:
(一)《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的"本月數"調整為"本期數"。
《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填表說明中涉及"本月數"的均改為"本期數"。
(二)《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4、5欄不再填寫,其對應的填表說明一併取消。
調整後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見附屬檔案5。
三、納稅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調整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自2009年2月1日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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