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責令更名有關後續處罰問題的答覆

致使糾正決定執行受阻的,該企業的登記主管機關應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進行處理。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2000]第233號
【發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2000-10-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責令更名有關後續處罰問題的答覆
(工商企字〔2000〕第233號)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責令更名有關後續處罰問題的請示》(蘇工商〔2000〕8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由於企業拒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致使糾正決定執行受阻的,該企業的登記主管機關應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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