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為了規範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9年1月1日頒布施行,總計十一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 頒布:2009年1月1日
  • 總計:十一條
  • 局 長:  周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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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施行之日起,我局發布的5件關於違法所得計算方法的規範性檔案(目錄附後)予以廢止。
附:廢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目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本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違法生產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生產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
第四條 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五條 違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按違法提供服務的全部收入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第七條 違法承攬的案件,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計算違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違法所得按本辦法第五條計算。
第八條 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九條 在違法所得認定時,對當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已經支出的稅費,應予扣除。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非法所得”的認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規章對“違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廢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目錄
1.關於廣告經營違法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通知
工商廣字〔1991〕第337號
2.對《關於境外雜誌社在國內非法承攬廣告情況報告》的批覆
廣字〔1992〕第24號
3.關於查處委託加工經營中違法經濟案件違法所得計算問題的答覆
工商公字〔1997〕第4號
4.關於違法廣告處罰中非法所得的計算問題的答覆
工商廣字〔1998〕第24號
5.關於違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關問題的答覆
工商廣字〔2000〕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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