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答覆,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發布文號為工商企字[2000]第226號,於2000-09-29發布並生效。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2000]第226號
【發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2000-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答覆
(工商企字〔2000〕第226號)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請示》(大工商發〔2000〕9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許可證、資質證管理的企業,其營業期限與其許可證、資質證的有效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企業的營業期限是該企業合法存續的期間,因此,企業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不應根據其許可證、資質證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應該根據許可證、資質證的有效期限對營業執照設定有效期。為了便於管理上的銜接,可按以下原則辦理:
對於許可證、資質證上載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在經營範圍中對專項專營項目標明此項經營有效期;對於許可證、資質證有效期限不明確的,專項專營項目的有效經營期限不應受限制。企業被吊銷或註銷許可證、資質證的,企業應主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企業未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發現或收到審批部門吊銷或註銷該企業許可證或資質證通知的,應責令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對拒不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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